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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污染源规模怎么划分?

2022-10-10 12:25:02环境监测1

一、类别划分


按污染源的排污量及类型、毒性危害程度、所处地理位置、特征污染物、守法情况、信访投诉、信用评价等级等因素,各部门均要按照环境管理的需要,综合分析,通过筛选,将一般污染源企业从高到低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等级划分按照从严原则(即划分等级不重叠,如划分为A级的,不再划分B、C、D级,依此类推),划分原则(方法)如下:


A类:辖区内所有在环保部下发的《2015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中企业;《名单》之外的所有冶炼、火电、化工(石化)、电镀、制浆及造纸、印染、麻纺、制革、水泥制造(仅有粉磨站除外)、焦化行业企业;自备火电、城镇污水处理、城镇生活垃圾填埋(焚烧)、集中式工业污水处理、危险废物处理、医疗废物处理等企业;上一年度信用评价为环境风险、环境不良企业;上一年度内因违法排污被环保部门行政处罚的企业。


B类:辖区内除A类企业以外的医院、化工类科研机构、医药、食品、农产品加工、采矿(选矿)、玻璃、陶瓷、建材、电子废弃物拆解、水泥粉磨站等行业企业;上年度内被环保部门下达过改正违法行为行政命令的企业。


C类:辖区内机械加工、无生产废水、废气排放的纺织、包装、木材加工、轻工等企业;学校和城区内污水未进入集中处理设施处理的第三产业。


D类:辖区内污水进入城市管网的城区第三产业,其他污染源企业。


以上未涉及的污染源参照该划分原则(方法)进行分类,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可适当调整分类。对上一年度被环保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被群众反复投诉的企业,应提高监管类别。


二、监管规定


⒈现场监察方面。按照监管需要,环保部门对A类企业应以不低于“每月现场监察一次”的要求实施监管;对B类企业应以不低于“每季度现场监察一次”的要求实施监管;对C类企业应以不低于“每半年现场监察一次”的要求实施监管;对D类企业应以不低于“每年现场监察一次”的要求实施监管。


⒉监督性监测方面。对30万千瓦以上火电企业,省级环保部门按照不低于“每季度监督性监测一次”的要求实施监测;对国控名单中涉重金属企业,市(州)级环保部门按照不低于“每两月监督性监测一次”的要求实施监测;对非重金属企业,市(州)级环保部门按照不低于“每季度监督性监测一次”的要求实施监测;对A类企业中的非国控企业,县(市、区)级环保部门按照不低于“每半年监督性监测一次”的要求实施监测;B类企业,县(市、区)级环保部门按照不低于“每年监测一次”的要求实施监测;C类企业、D类企业,环保部门按工作需求开展监测。


监测部门要充分发挥技术优势,支持、配合上级或同级环境执法部门开展监督性监测、执法监测、信访纠纷监测,确保监管工作按要求进行。


⒊其他要求。各部门可根据监管需要,结合工作实际,可制定具有有操作性监管频次计划;要严格按照监管频次计划要求予以落实,落实情况将作为“尽职免责、失职追责”的重要依据

环境监测验收为什么是两天?监测的频次和天数根据什么判断的

是需要有代表性的要求,按照质量控制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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