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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中规定大气连续监测必测项目

2022-10-07 16:41:37环境监测1

监测技术规范中没有规定哪个项目是必须连续监测的

环境监测系统技术规范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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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的内涵和制定意义是什么?

是环境监测过程的全面质量管理,包含了保证环境监测数据准确可靠的全部活动和措施

柴油锅炉排放标准?

为加强对锅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护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锅炉(含燃煤电站锅炉、燃煤、燃油(气)工业锅炉、直燃型吸收式冷(温)水机组)、燃气采暖热水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使用型煤、生物质成型燃料等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工业锅炉排放控制要求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以及固定式燃气轮机、固定式内燃机发电机组。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468


锅炉烟尘测试方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 25034


燃气采暖热水炉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 398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 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


HJ 533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氨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4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JJG 968


烟气分析仪检定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锅炉 boiler


锅炉是利用燃料燃烧释放的热能或其他热能加热热水或其他工质,以生产规定参数(温度,压力)和品质的蒸汽、热水或其他工质的设备。


注:0.7MW的产热量相当于1t/h蒸发量。


3.2


燃煤电站锅炉 power station coal-fired boiler


用于发电的燃煤锅炉(含自备电站锅炉)。


3.3


工业锅炉 industrial boiler


用于工业生产及民用供热的锅炉。


3.4


燃气采暖热水炉 gas-fired heating and hot water combi-boilers


具备分户供暖功能的燃气器具。


3.5


标准状态 standard condition


烟气在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中所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的数值。


3.6


含氧量 O2 content


燃料燃烧后,烟气中含有的多余的自由氧,通常以干基容积百分数来表示。


3.7


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 continuous emissions monitoring system


对锅炉排放的烟气进行连续地、实时地跟踪监测,又称烟气排放在线监测系统。


3.8


烟囱高度 stack height


从烟囱(或锅炉房)所在的地平面至烟囱出口的高度。


3.9


新建和在用锅炉new and in-use boiler


新建锅炉: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锅炉。


在用锅炉: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锅炉。


3.10


高污染燃料high-polluted fuel


高污染燃料是指非车用的下列燃料和物质:原(散)煤、煤矸石、煤粉、煤泥、水煤浆、型煤、燃料油(重油、渣油、重柴油等)、石油焦、油页岩、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以及除生物气化利用外其他加工成型的生物质燃料;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高污染燃料。


3.11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fuel forbidden area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是指市政府划定的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区域,该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市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改用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4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4.1.1 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见表1。


表1 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执行时间


污染物


标准实施之日起


2017年4月1日


颗粒物(mg/m3)


2


2


二氧化硫(mg/m3)


10


10


氮氧化物(mg/m3)


80


30


汞及其化合物(μg/m3)


0.5


0.5


烟气黑度(林格曼,级)


1级


4.1.2 在用工业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见表2。燃煤电站锅炉(含自备电站锅炉)根据市政府要求适时关停,关停之前执行表2中规定的排放限值。


表2 在用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执行时间


污染物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外


2017年4月1日后


标准实施之日起


颗粒物(mg/m3)


2


10


二氧化硫(mg/m3)


10


20


氮氧化物(mg/m3)


80


150


汞及其化合物(μg/m3)


0.5


30


烟气黑度(林格曼,级)


1级


1级


注:燃煤锅炉包括燃煤工业锅炉及燃煤电站锅炉。


4.1.3 新建燃气采暖热水炉氮氧化物排放限值不宜超过100mg/kW·h。


4.1.4 燃煤锅炉房无组织粉尘排放控制限值见表3。


表3 燃煤锅炉无组织粉尘排放控制限值


无组织粉尘监控点


浓度限值(mg/m3)


单位周界


0.3


4.1.5 脱硝设备设计运行管理要求


脱硝设备的设计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反应物混合均匀,反应完全,减少有毒有害或可能对环境空气质量造成直接或间接影响的大气污染物排放。


采用选择性催化还原(SCR)工艺的脱硝设备,氨逃逸质量浓度不得高于2.5mg/m3。


采用选择性非催化还原(SNCR)工艺的脱硝设备,氨逃逸质量浓度不得高于8mg/m3。


4.1.6 不同时段建设的锅炉,若采用混合方式排放烟气且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监测混合烟气中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应执行各个时段限值中最严格的排放限值。


4.2 烟囱高度规定


新建锅炉容量在28MW及以下的烟囱高度按表4规定执行。锅炉容量大于28MW时,其烟囱高度应按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确定,但不得低于45m。新建锅炉房烟囱还需高出周围100m内建筑物3m以上。


表4 锅炉烟囱最低高度


单台锅炉容量D/(MW)


D<0.7


0.7≤D<2.8


2.8≤D<7


7≤D<14


14≤D<28


烟囱最低高度/(m)


8


15


25


35


45


5 监测


5.1 烟气监测孔和采样平台


应按GB/T 16157或HJ/T 397的规定设置永久性烟气采样孔和采样平台。


5.2 监测负荷


监测锅炉烟尘排放时,锅炉负荷应符合GB 5468的规定。监测锅炉气态污染物排放时,锅炉负荷不得低于70%。


5.2.1 大气污染物的采样方法


大气污染物的采样方法执行GB/T 16157、HJ/T 397和HJ/T 55的规定。


5.2.2 大气污染物的监测分析方法


大气污染物的监测分析方法见表5。


表5 大气污染物的监测分析方法


序号


项目


手工监测分析方法


自动监测分析方法


1


颗粒物


GB 5468 锅炉烟尘测试方法


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2


二氧化硫


HJ/T 56 碘量法


HJ/T 57 定电位电解法


HJ 629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3


氮氧化物


HJ/T 42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692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3 定电位电解法


4


汞及其化合物


HJ 543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


5


烟气黑度


HJ/T 398 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


-


6


无组织粉尘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


7



HJ 533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


燃气采暖热水炉的氮氧化物测试方法执行GB 25034。


5.3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锅炉大气污染物的监测应按照HJ/T 373的要求进行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监测用烟气分析仪应符合JJG 968的规定。


5.4 大气污染物浓度折算方法


实测的锅炉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的排放浓度,应执行GB/T 16157的规定,按公式(1)折算为基准含氧量排放浓度。各类燃烧设备的基准含氧量按表6的规定执行。


5.5 气态污染物浓度单位换算


本标准中氮氧化物质量浓度以二氧化氮计,1μmol/mol氮氧化物相当于2.05mg/m3质量浓度,1μmol/mol二氧化硫相当于2.86mg/m3质量浓度。


5.6 锅炉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


锅炉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应按照《北京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执行。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经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检查合格后,在有效期内监测数据为有效数据,以小时均值作为连续监测达标考核的依据。测试仪器的管理、使用,按照环境保护和计量监督的有关法规执行。14MW(含)以上的热水锅炉及20t/h(含)以上的蒸汽锅炉需安装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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