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提交哪些资料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办事指南 日期: 二、提交资料清单 1、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六份)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3、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备案表(复印件核对原件) 4、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建设单位填制) 5、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申请表(施工、监理单位填制) 6、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监理单位填制) 7、勘察文件质量检查报告(勘察单位填制) 8、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设计单位填制) 9、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建设单位填制) 10、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复印件核对原件,仅市政建设项目需提供) 1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验收合格证(规划部门出具,复印件核对原件) 12、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公安消防部门出具,复印件核对原件或提供网上备案号和验证码) 13、建筑工程环境保护验收审批文件(环保部门出具,复印件核对原件) 14、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建设、施工单位填制) 15、《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建设单位填制,仅商品住宅需提供) 16、人防验收意见书(区人防办出具) 17、单位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安监站出具,原件) 18、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复印件核对原件,或招标办免标文件复印件) 19、建设施工合同(复印件核对原件) 20、燃气工程验收证明文件(燃气公司出具,复印件核对原件) 21、电梯质量验收证明文件(质监站出具,复印件核对原件) 22、室内环境污染物检测报告(民用建筑工程需要提供,复印件核对原件) 23、经工程发包、承包双方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认可的工程款已按合同约定支付的证明(原件) 24、预拌砂浆使用报告、预拌砂浆购销合同、有效发票、厂家的产品检测报告和出厂合格证书(使用报告原件、其余为复印件核对原件区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出具,办理地点:市桥东环路工程监督大楼2009年6月26日前开工的项目不需提供) 25、地名命名审核批复(单体1000平方米以下不需提供)(复印件核对原件)(办理地点:区政府东副楼二楼地名办联系人:郑月利 联系电话:84693490) 三、注意事项 1、建筑工程项目必须按要求集齐备案应提交的所有资料方能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2、《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必须按以下要求填写: (1)“工程名称”必须与《施工许可证》上的工程名称一致。 (2)“工程规模”中,若各个单体层数一样,按“总建筑面积/层数”格式填写;若有多个不同层数的单体,则先写总面积,再分别依单体次序按“单体名称:单体面积/单体层数”的格式填写(建筑面积必须是《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核定的建筑面积)。 (3)“备案日期”一栏留空,由备案办填写。 (4)“竣工验收日期”要与质监站存档的该项目的竣工验收日期一致。 (5)“施工图审查意见”栏,若工程项目已经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填写“经审查,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与要求”,否则填写“ / ”。 (6)“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及“资质等级”均要填写清楚,不可留空。 (7)“竣工验收意见”每一栏均要加具相应单位的验收意见,如“验收合格”等,不能只签名、盖章。 (8)“备案意见”及“备案机关处理意见”栏中填写工程名称,其余留空。 3、所有复印的文件资料必须提供原件核对。 4、备案前必须确定质监站出具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已送达备案办,否则不予收件。 5、除签名外,所有提交备案的资料必须用正规的电子版录入格式,文件发出单位盖骑缝章。所有文件表格均可在区建设局信息网站( )下载。 6、所有备案资料的签名用黑或蓝黑色正楷字体,必须能辨认签名字样,不可提交签名为复印件的资料。 7、不得用圆珠笔或铅笔在资料中填写或签名。 8、所有提交备案的复印资料,规格必须为A4复印纸,可缩小复印。 9、《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的保修期不得低于《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第80号令)规定的最低标准。保修书一页纸以上的需要加盖施工单位骑缝章。 10、《建设施工合同》只需提供“协议书”及“专用条款”部分的复印件,“通用条款”不必提供。 11、不论工程项目是否需要结建人防地下室或缴交人防易地建设费,建设单位都必须先到区人防办按程序办理《人防验收意见书》后,方能提交备案资料。 12、若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施工许可证》上任一事项的变更,如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或项目总监的更换,备案时必须提供相关部门同意变更的证明文件。 四、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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