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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排放测不出数据是什么原因?

2022-09-11 03:08:19环境监测1

当我们的车辆需要取得环保标志,就要上线年检,往往因有时又无法获得检测数据而烦脑。

机动车排放无法测出数据有下面原因存在一:排气管道压力不足,检测探头无法提供正常数据传给电脑分析,获取数据失败,排出和解决方法。

1:检查消声器,排气管直至尾部有没有锈穿漏气(拆下焊接好)

2:检查排气管所有连结部位有没有漏气现象(紧固连接部位的螺栓或更换垫片)

3:检查三元催化装置是否积碳过多或过滤心脱落散烂造成堵塞(更换三元催化装置或用草酸类溶液浸泡清洗)

二:检查尾气排放需要获得发动机的稳定转速(包括怠速、中速、高速)如果转速不稳定时高时低,电脑无法获得稳定数据。排出和解决方法

1:清洗节气门,清除空气滤芯上的尘土或更换。

2:清除火花塞上的积碳或更换火花塞。

3:检查调整混合气浓度和调整气门间隙。

其它原因测不出数据检查站的设备工作不正常,由于数据需要网络连接,也许网络时好时坏,不能上传数据,就需要你耐心等待。

机动车测排放在检测站测不出数据,可能有如下原因:

1、检测站检测仪故障

2、检测站连接探针的管道破损漏气

3、检测探针探头堵塞或探头插入排气管太浅

4、你的车排气管破损漏气

污染源在线监测无流量为什么还有数据

污染源在线监测异常数据主要有数据恒值、数据零值、无数据、数据异常大和数据负值等类型,某地一个季度内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内产生了1500余条异常数据,异常数据主要针对的是污染物浓度数据的异常情况。
恒值的判断条件为污染物浓度数据8h以上无变化,负值判断条件为污染物小时浓度数据为负值,数据异常大判断条件为污染物浓度数据超过排放标准数倍,无数据判断条件为污染物浓度小时数据缺失的情况。
通过对异常数据次数、异常类型和在线监测设备品牌进行统计分析,可以更加详细的了解各个品牌在线监测设备存在问题,为在线监测设备厂家和排污单位在选择在线监测设备时提供参考。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应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使用,推动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达标排放,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投入运行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以下简称垃圾焚烧厂)。第三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垃圾焚烧厂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垃圾焚烧厂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垃圾焚烧厂应当按照《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等标准规范要求,对自动监测设备开展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工作,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确保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第四条 垃圾焚烧厂应当按照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以下简称标记规则),及时在自动监控系统企业端,如实标记每台焚烧炉工况和自动监测异常情况。

  自动监测设备发生故障,或者进行检修、校准的,垃圾焚烧厂应当按照标记规则及时标记;未标记的,视为数据有效。第五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利用自动监控系统收集环境违法行为证据。自动监测数据可以作为判定垃圾焚烧厂是否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证据。第六条 一个自然日内,垃圾焚烧厂任一焚烧炉排放烟气中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一氧化碳等污染物的自动监测日均值数据,有一项或者一项以上超过《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相应污染物24小时均值限值或者日均值限值,可以认定其污染物排放超标。

  自动监测日均值数据的计算,按照《污染物在线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212)执行。

  对二恶英类等暂不具备自动监测条件的污染物,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执法监测获取的监测数据作为超标判定依据。第七条 垃圾焚烧厂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正常工况下焚烧炉炉膛内热电偶测量温度的5分钟均值不低于850℃。第八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开展行政执法时,可以按照监测技术规范要求采集一个样品进行执法监测,获取的监测数据可以作为行政执法的证据。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执法监测获取的监测数据与自动监测数据不一致的,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执法监测获取的监测数据作为行政执法的证据。第九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取证时,应当提取自动监测数据,制作调查询问笔录或者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并对提取过程进行拍照或者摄像,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记录执法过程。

  经现场调查核实垃圾焚烧厂污染物超标排放行为属实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当场责令垃圾焚烧厂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执法人员现场调查时,可以根据垃圾焚烧厂的违法情形,收集下列证据:

  (一)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二)调查询问笔录或者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三)提取的热电偶测量温度的五分钟均值数据、自动监测日均值数据或者数据缺失情况;

  (四)自动监测设备运行参数记录、运行维护记录;

  (五)相关生产记录、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台账等;

  (六)自动监控系统企业端焚烧炉工况、自动监测异常情况数据及标记记录;

  (七)其他需要的证据。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执法人员现场从自动监测设备提取的数据,应当由垃圾焚烧厂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责任人员签字确认。第十条 根据本规定第六条认定为污染物排放超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处罚。对一个自然月内累计超标5天以上的,应当依法责令限制生产或者停产整治。

  垃圾焚烧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按照标记规则及时在自动监控系统企业端如实标记的,不认定为污染物排放超标:

  (一)一个自然年内,每台焚烧炉标记为“启炉”“停炉”“故障”“事故”,且颗粒物浓度的小时均值不大于150毫克/立方米的时段,累计不超过60小时的;

  (二)一个自然年内,每台焚烧炉标记为“烘炉”“停炉降温”的时段,累计不超过700小时的;

  (三)标记为“停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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