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水污染监测地方由哪部管理?
一、资源管理的责任主体为水利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适用本法。本法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第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第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文、水资源信息系统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水资源的动态监测。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政专职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水政巡查制度,对违反水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加强监督检查。
由上述规定可知,地下水资源是水资源的组成部分,由水利部门进行统一管理和监督,并加强动态监测。水利部门有专门的执法队伍和水政巡查制度,具备监督检查的管理条件。
二、地下水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为环保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建立水环境质量监测和水污染物排放监测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水环境监测规范,统一发布国家水环境状况信息,会同国务院水行政等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统一规划国家水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加强对水环境监测的管理。另外,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第六条严格环境执法监管完善水环境监测网络及第七条切实加强水环境管理,均由环保部门负责牵头。
水质量改善的源头在污染源的控制,规定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水污染防治科学合理。由环保和水利两部门共同组织水环境监测,是找准了问题症结,能够最大程度发挥两部门的在管理方面的联合优势,从根本上解决影响水质量的关键问题。
三、地下水质量监测主体为水利部门所属水文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四条规定: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水文工作,其直属的水文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文工作,其直属的水文机构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并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管理工作;第二十条规定:水文机构应当加强水资源的动态监测工作,发现被监测水体的水量、水质等情况发生变化可能危及用水安全的,应当加强跟踪监测和调查,及时将监测、调查情况和处理建议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水质变化,可能发生突发性水体污染事件的,应当及时将监测、调查情况报所在地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对水文监测资料实行统一汇交制度。从事地表水和地下水资源、水量、水质监测的单位以及其他从事水文监测的单位,应当按照资料管理权限向有关水文机构汇交监测资料。
《山东省水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水文机构应当加强对水质、水生生物及水量、水位、水温等水生态要素的监测,并对水生态现状和变动趋势进行分析评价,为水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提供依据;第十八条规定:水文机构应当加强对区域地表水、地下水、调入水开发利用量及水功能区水质的监测,并对监测数据进行整理、汇总和分析评价,其结果作为确定区域用水控制指标的主要依据,并为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提供依据。
水利部门有专门的水资源管理机构,依法对地下水开发进行管理,其所属水文机构通过水质监测为地下水开发管理提供技术依据。无论从管理角度还是专业角度,水文机构的地下水监测都是最必要也是最权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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