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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2024-07-20 06:15:52环境监测1

条例》共6章83条,分为总则、市场环境、政务服务、监管执法、法治保障、附则。目的在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推进首都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高质量发展。[1]

推行政务服务告知承诺制

针对行政审批手续多、时间长等问题,《条例》全面推行政务服务告知承诺制。

《条例》明确,在除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以外的行业、领域,推行政务服务事项办理告知承诺制。申请人承诺符合办理条件的,有关政府部门应当直接作出同意的决定;未履行承诺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达到条件的,撤销决定,并将有关情况纳入北京市信用信息平台。

为推行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化,提高企业登记、变更、注销效率,《条例》提出,申请设立市场主体或者变更登记事项,申请人承诺提交材料真实、合法、有效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提交的材料实行形式审查。

推行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

针对执法检查频次高、执法标准不统一、信用修复机制不健全等问题,《条例》推行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

《条例》提出,以信用信息评价结果为依据,对市场主体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对于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市场主体减少检查频次,对于违法失信、风险较高的市场主体提高检查频次。

同时,《条例》还完善信用修复制度,要求对于完成信用修复的市场主体及时停止公示其失信信息。

为规范执法行为和自由裁量权,《条例》一方面推行行政检查单制度,明确检查内容、检查方式和检查标准等,另一方面完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规定不得擅自突破裁量基准实施行政处罚。

探索“最多签两次”

针对企业民众办事不便、跑动次数多、申报材料多等问题,《条例》要求统一政务服务标准,编制并公布北京市统一的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明确办理条件、所需材料、办理流程、容缺受理、办理环节、办理时限、收费标准、联系方式、投诉渠道等内容。

为规范政务服务行为,《条例》提出探索“最多签两次”,对具备条件的事项,实行经办人、首席代表最多两人签署办结的工作机制。

《条例》还明确“逾期自动批”,政府部门根据市场主体延续行政许可的申请,在行政审批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此外,《条例》还提到,建设统一的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大数据管理平台和信息共享机制,健全以12345服务热线电话、部门电话、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为支撑的政策咨询维权服务体系,受理市场主体有关营商环境的咨询和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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