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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罪立案标准及案例?

2024-06-11 02:39:33环境监测1

一、污染环境罪立案标准及案例?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2.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

3.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的;

4.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10倍以上的;

二、污染环境案例?

一、吉林前郭“8·29”污染环境案

2022年8月,吉林省前郭县公安机关根据生态环境部门通报线索,侦破一起污染环境案,抓获犯罪嫌疑人6名。经查,2022年6月至8月,王某、齐某等人在未取得相关资质的情况下,在前郭县一废弃养猪场搭建化工生产设备,生产某染料中间体。期间,利用暗管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酸性液体直排外环境。涉案废液经鉴定为危险废物,造成土壤和地下水严重污染。

二、安徽歙县章某新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系列案

2022年11月,安徽省歙县公安机关根据工作中发现线索,侦破非法捕捞水产品系列案,抓获犯罪嫌疑人15名,查扣三重刺网、地笼等禁用渔具42副、渔船9只。经查,2020年5月至案发,犯罪嫌疑人章某新等人使用三重刺网、地笼、海竿等禁用渔具,在安徽省黄山市歙县新安江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非法捕捞野生鱼类,贩运至附近农贸市场出售牟利。初步查明,涉案非法捕捞野生鱼类1万余公斤。

三、山东平邑“9·21”非法采矿案

2022年9月,山东省平邑县公安机关根据工作中发现线索,侦破一起非法采矿案,打掉犯罪团伙3个,抓获犯罪嫌疑人19名,捣毁犯罪窝点16处。经查,2020年以来,犯罪嫌疑人牛某虎伙同陈某蒙、牛某芹等人在未取得合法开采手续的情况下,组织人员在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临涧河水域非法开采河砂并对外出售。初步查明涉案砂石9万立方米,涉案金额1000余万元。

三、污染环境罪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60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涉嫌下列情形之一,应予立案追诉:

(一)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它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四)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一人以上重伤并且五人以上轻伤的;

(五)致使传染病发生、流行或者人员中毒达到《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Ⅲ级以上情形,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六)其他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情形。

本条和本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的“公私财产损失”,包括污染环境直接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为防止污染扩散以及消除污染而采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

《刑法》

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四、养鸭污染环境属于什么罪?

养鸭污染环境属于污染环境罪。

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

只要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污染环境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即属于犯罪。

五、硫酸污染环境罪怎么量刑?

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六、养殖污染环境罪立案标准?

污染环境罪怎么判刑

A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 一)》(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条明确规定,单位犯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污染环境罪的,应当实行“双罚制”,即对该单位判处罚金,同时还应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该条的规定处罚

七、污染环境的典型案例的意义?

污染环境典型案例:燃煤锅炉的烟气排放采用烟气脱硫装置,防止排出烟气中有害气体污染大气且净化环境。

垃圾分类处理正程中存在资源重复利用,厨房废物制成农业肥料,废纸类,金属类等重复利用,节约資原减少环境巧染,改善人们生活环境起了很大作用,利国利民。

八、危险作业罪典型案例?

湖州蓝云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隐患涉嫌危险作业罪案

2021年1月28日,湖州市南浔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多部门开展安全生产联合检查时,发现湖州蓝云建材公司戊烷储存场所及气化间存在多处安全隐患,其中戊烷储存场所未按要求设置可燃气体监测报警装置,属重大事故隐患。执法人员立即依法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该企业立即停止使用戊烷储罐和相关设备,并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使用。

3月2日,该公司负责人余某某在明知戊烷储罐和相关设备已被责令停止使用的情况下,未经任何整改,擅自下令恢复使用原有的戊烷储罐和相关设备。余某某还在储罐内戊烷消耗用尽后,又自行联系购买27.76吨戊烷用于生产作业。

3月17日,湖州市南浔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再次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储罐内存有戊烷约26吨,未进行任何整改仍在使用戊烷储罐和相关设备,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具有发生泄漏、爆炸引发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鉴于余某某拒不执行重大隐患整改决定的行为已涉嫌危险作业罪,湖州市南浔区应急管理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3月24日,湖州市公安局南浔区分局依法以涉嫌危险作业罪对犯罪嫌疑人余某某立案侦查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5月8日,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以危险作业罪一审判处被告人余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九、强迫交易罪最新案例?

强迫交易案

——手术中威胁恐吓患者进行加价行为

基本案情

2015年9月23日,深圳德尚泌尿外科医院有限公司成立,后改名为深圳德尚泌尿外科医院。在逃犯罪嫌疑人游某某是该公司的法人代表。该医院成立后,通过多渠道的广告形式,吸引患者上门求诊。

被告人张某某在该医院任医务科长,负责处理医疗纠纷;被告人杨某某在该医院任外科手术医生;被告人蒋某某在该医院任治疗室护士。

被害人杨某学到该医院就诊,被欺诈接收费用较高的手术套餐,共花费医药费22889.46元。术后,被害人杨某学感染便投诉至有关部门。被告人张某某出面安抚被害人并开展协调工作。经深圳市医师协会认定,涉事医师在为患者杨某学提供给医疗服务的过程中,存在过度医疗和医疗欺诈行为。

被害人陈某超到该医院就诊,被威胁、强迫接受高额手术。术后,被害人陈某超进行了相关护理。后因受害人报警,跟医院协商减免费用,被害人最终只缴纳828元。

被害人黄某到该医院就诊。手术医生在为被害人黄某手术进行一半时,趁被害人麻药退去之际,要求被害人增加多项手术,被害人被迫接受,共花费医药费35588.78元。因为该医院有些医生是没有执业医师证,有一些医生做的手术会记在被告人杨某某的账上,本次手术并非被告人杨某某所做,但实际记在被告人杨某某名下。

典型意义

本案是深圳市出现的民营医院通过诱导消费、虚假宣传、术中加价等医疗欺诈行为,侵害患者合法权益的新型犯罪案件。深圳德尚泌尿外科医院成立后,通过多渠道的广告形式,吸引患者上门求诊。在患者求诊的过程中,深圳德尚泌尿外科医院各岗位人员分工明确,形成体系,通过各种手段进行医疗欺诈,把“无病”变成“有病”,“小病”变成“大病”,威胁恐吓患者,强迫患者接受过度医疗,达到收取高额医疗费的目的,并称作“开发病人”。术后,护士在为患者术后护理的过程中,安抚患者,继续推高护理费用。本案明确了此类案件的强迫交易模式,在审判实践中,对正确区分医疗欺诈等一般违法行为与强迫交易犯罪行为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十、重婚罪判决案例?

典型案例⼁张某某重婚案

【基本案情】

张某某与杨某某于2005年在原籍⼭东登记结婚,婚后育有⼀⼦⼀⼥。2011年间,张某某通过QQ与被害⼈陈某某聊天相识,后⼆⼈在天津市蓟州区⼀起⽣活。2012年间,陈某某发现张某某有妻⼦有家庭便与其分⼿。2015年间,张某某联系陈某某,称⾃⼰已经离婚,陈某某便同意与其⼀起⽣活,⼆⼈在蓟州区居住。陈某某以⼆⼈是夫妻的⾝份将张某某介绍给⾃⼰的家⼈和朋友。2017年,陈某某⽣育⼀⼥,其⼥出⽣10天时,张某某为其⼥操办“⼗⽇宴”,宴请亲朋好友。后,陈某某到张某某的原籍,发现张某某并未离婚,⼆⼈发⽣⽭盾,张某某向陈某某承诺与其妻离婚,但并未真正实施。2019年,陈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天津市蓟州区⼈民检察院以张某某犯重婚罪向⼈民法院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法院⽣效裁判认为,被告⼈张某某有配偶⽽与他⼈以夫妻名义共同⽣活,其⾏为已构成重婚罪,经公安机关规劝投案后,能如实交代⾃⼰的犯罪事实,是⾃⾸,依法可从轻处罚,判决:张某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个⽉。

【典型意义】

本案是⼀起重婚犯罪典型案例。重婚是指有配偶⼜与他⼈结婚,或者明知他⼈有配偶⽽与之结婚的⾏为。它具有两种形式:⼀是法律上的重婚,即前⼀婚姻未解除,⼜与他⼈办理结婚登记⼿续⽽构成的重婚;⼆是事实上的重婚:即前⼀婚姻未解除,⼜与他⼈以夫妻名义共同⽣活,虽未办理结婚登记⼿续,但事实上已构成重婚。重婚⾏

为不仅仅破坏了正常的家庭关系,败坏了社会风⽓,更是法律明⽂禁⽌的犯罪⾏为。本案中,被告⼈在已有配偶的情况下,与他⼈以夫妻名义同居,⽣育⼀⼥,并为其⼥举办“⼗⽇宴”宴请亲朋,公开⼆⼈的夫妻关系,构成事实上的婚姻。本案的审理保护了受害⼈的合法权益,制裁了重婚⾏为,有⼒维护了我国⼀夫⼀妻制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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