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土地治理的资质是什么资质?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和预审
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二)、《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部令 第20号);
许可条件: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级分类标准》。
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
(先网上注册并提交申请,网上显示审核通过后,将以下书面材料提交至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全程办事代理窗口)
1、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申请表(一式四份,其中一份与下述材料胶装成一册);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3、上一年度本单位财务状况报告或者其他资信证明;
4、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现场操作人员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培训证书复印件和聘用合同复印件;
5、实验室或者检验场所及其检测能力的证明;
6、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7、有关规范化运营质量保证体系的证明;
8、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例,包括运营项目简介、委托运营合同、用户意见、委托运营项目备案表、有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委托运营合同期间设施运行监测报告;
9、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级、分类条件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注:申请不同类别资质,应分别提交材料;申请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临时资质的,可以不提交前款第8项规定的材料;重要证明材料每页签章;双面打印;提交的1-9项材料应按顺序制作目录,使用明显的标志区分并胶装成一册。
审查方式:
书面审查、现场核查
许可程序:
甲级资质:申请、审查申请资料、决定予以受理或者不受理、审查、签署预审意见、报环保部审批
乙级及临时资质:申请、审查申请资料、决定予以受理或者不受理、审查、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资质延续:
持证单位在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甲级资质或者乙级资质有效期内的各年度管理考核中,没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可以在资质有效期满前6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资质延续,换发证书。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临时资质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不予延续。具备相应条件的,临时资质持证单位可以按照《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申请乙级资质或者甲级资质。
资质重新申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证单位应当按照《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原发证机关重新申请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
1、增加新的运营专业类别的;
2、临时资质升级为甲级资质或者乙级资质的;
3、乙级资质升级为甲级资质的;
4、资质有效期满而未获延续的。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临时资质有效期满,不符合升级为甲级资质或者乙级资质条件的,2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同类别的临时资质。资质重新申请所提交材料参见以上"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
资质变更:
持证单位分立、合并,或者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登记地址等事项的,应当在领取新营业执照或者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后30日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填写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变更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2、原发证机关颁发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正、副本;
3、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的,还应当提供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现场操作人员岗位培训证书复印件和聘用合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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