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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察如何监管建设项目?

2024-03-31 12:12:56环境监测1

纳入"双随机"监管

  目前各地环保部门均已建立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即在监管过程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向社会公开。在随机抽取的污染源数据库中,基本是国控源、省控源以及市、县确定的重点污染源和一般污染源,新建项目则很少,有的地方基本没有列入。

  把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录入污染源数据库,纳入“双随机”管理,通过系统内的上级环保部门督察、同级环保部门交叉互查、本级部门随机抽查等方式,重点检查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编制是否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要求,是否存在更改和降低环评文件类别现象,是否突破“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环境管控要求,以及落实环境保护“三同时”及各项环境管理规定情况,既规范了环评审批工作,也提高了环评刚性约束。

  拓展信用评价范围

  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虽然没有明确提出把项目建设单位纳入环境信用评价范围,但笔者认为,把建设单位在项目基础施工、竣工验收、生产调试等活动中遵守环境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履行环保社会责任等方面的表现,纳入环境信用评价范围,开展信用评级,有利于推进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督促企业自觉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有利于企业提高“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环境保护意识,持续改进自身环境行为。因此,各地环保部门应当建设项目纳入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并建立健全环保信用信息平台共享与交换机制,拓展信用市场应用,及时传递企业环境违法信息。

  公开建设项目环境信息

  各级环保部门要建立完善的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监督机制,定期不定期地开展项目建设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活动专项检查。对发现不公开、不按照规定要求公开或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要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在行政处罚的同时,责令企业公开到位。

  细化建设项目监管制度                             环保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细化建设项目监管制度,加强建设单位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一是在项目开工阶段,重点检查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是否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是否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二是在项目建设阶段,重点检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是否符合环保审批要求。三是在项目竣工阶段,重点检查是否按照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组织验收,是否编制验收报告,以及项目调试过程中是否建立各项监测数据、环保设施运行等资料台账。涉及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检查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是否分期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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