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贫资金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扶贫项目资金公告公示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区盟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总体部署要求,全面推进我县扶贫资金和项目信息公开,进一步强化资金项目监管,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是指管理使用扶贫资金的各级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通过网站、报刊、广播、公告牌、公示栏等形式,公开扶贫项目和资金有关信息内容,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的制度。
第三条 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应纳入各乡镇整体信息公开工作范畴,统一管理,并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及时的原则。使用管理扶贫资金的各级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和业务范围,在各级政府领导下开展公告公示工作。
第四条 项目实施乡(镇)、行政村和其他项目实施单位应结合实际情况,在上级政府及项目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建立健全扶贫项目资金公告公示的管理制度,开展好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日常工作。
第二章 公告公示内容
第五条 中央、自治区安排的扶贫资金(含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贫困残疾人康复贷款贴息资金),盟、县两级财政安排的专项扶贫资金以及使用上述资金安排的项目均应实行公告公示。
第六条 公告公示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资金公告公示应包括资金规模、资金来源、资金用途、使用单位、分配原则、分配结果等。
(二)项目公告公示应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实施期限、实施单位及责任人、资金构成及规模、预期目标、项目实施结果等。
(三)资金项目扶持对建档立卡贫困农户的覆盖率。
第七条 按照“谁分配、谁公开,谁使用、谁公开,分配到哪里、公开到哪里”的原则,采取分级分类的形式进行公告公示。
(一)县级项目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自治区下达的年度计划及资金拨付情况,对公告公示内容予以审核确认后,由项目主管部门在单位门户网、政府门户网、政务信息网等公告公示资金安排和项目使用等情况。
(二)各项目实施乡(镇)、行政村及其他项目实施单位应在实施地点和项目受益范围内进行公告公示,重点做好到村到户项目,特别是资金项目对建档立卡贫困户扶持情况的公告公示。
(三)对建设周期较长(两年及以上)、投资额度较大的项目,项目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可按年度进行阶段性公告公示。
第三章 公告公示方式
第八条 公告公示应通过政府公报、门户网站、党群心连心微信群、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及时知晓的方式公开。县级应重点通过单位门户网、政府门户网、政务信息网等及时公开;应通过本地政府门户网站或主要媒体及时公开;乡(镇)、行政村要为群众或者其他组织获取资金项目信息提供便利,重点利用政府门户网站、乡(镇)服务大厅、村组(社区)“三务”(党务、政务、财务)公示栏等形式进行公开。
第九条 实施公告公示应符合经济适用、清晰规范的要求,坚决杜绝形象工程,严禁建设豪华公告公示牌。
第十条 实施公告公示相关资料的保留时间应为10天以上,并注明公告公示内容的质询和举报渠道。
第十一条 对公告公示内容有疑问的,可以向公告公示单位提出质询,公告公示单位应在10天内做出答复。未做出答复或质询人对答复不满意的,质询人可在答复期满后10天内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反映,上一级主管部门应在10天内,对反映事项进行核实处理。对实名反映的,应以书面形式将处理结果通知质询人。
第十二条 公告公示制执行情况作为工作考核和资金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每年要将公告公示落实情况作为项目验收、资金绩效考核和扶贫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一并随同项目验收报告和考核报告上报。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每年组织对各部门、乡镇公告公示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抽查;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每年组织对乡(镇)、行政村公告公示制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执行公告公示工作不力的,调减次年扶贫资金并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 实施公告公示工作的相关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应依法履行职责,在公告公示工作中出现失职、渎职或滥用职权等行为的,依照《突泉县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有关条款予以处理、处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本网站文章仅供交流学习 ,不作为商用, 版权归属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