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环境保护主要制度?
七方面的环境管理基本制度。
一、完善环境监测制度。针对环境监测方面存在的问题,新《环保法》要求有关行业、专业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测规范;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二、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加大“未批先建”的责任。规定编制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明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可以行政拘留。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经济、技术政策,应当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听取有关方面和专家的意见。
三、完善跨行政区域联合防治机制。为了解决跨区域的大气和水污染问题,新法第20条明确,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
四、完善污染防治设施“三同时”制度。为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减少审批环节,新法删去了污染防治设施验收的规定,但同时规定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闲置。
五、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区域限批制度。新法增加规定国家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企业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规定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明确排污许可制度。新法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载明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行政拘留。
七、增加生态保护红线规定。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是我国为应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严峻形势所提出的重要措施,新法第29条规定: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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