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排放检测多长时间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规定: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是指处理设施后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或指无处理设施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是指监控点的污染物浓度在任何1小时的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排气筒中颗粒物或气态污染物监测的采样点数目及采样点位置的设置,按GB/T16157-1996执行;无组织排放监测的采样点(即监控点)数目和采样点位置的设置方法,详见本标准附录C。
与《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一样,其他污染物排放标准均规定了对污染物监测的布点、采样频次及排放限值等。
任何污染物的在线监测设施,都应当依照适用的排污标准进行设计并正常运行,否则其监测数据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当在线监测设备按照适用的排污标准设计并正常运行时,环保部门才可以将在线监测数据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而无需考虑“超标排放污染物多长时间可认定为超标排污”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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