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广东省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建设方案》全文
《广东省重点污染源全面达标工作方案》二○○四年四月十九日主题词:环保 污染控制 达标 方案 函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04年4月19日印发广东省重点污染源全面达标工作方案依据《国家环境保护“十五”计划》、《广东省环境保护“十五”计划》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珠江综合整治工作的决定》,结合深圳、中山市重点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试点经验和我省当前工业污染防治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一、工作目标2005年底前,重点污染源排放的各种污染物达到广东省地方标准和国家相关标准。二、任务1、必须实现全面达标的重点源范围:(1)占全省排放COD总量50%和SO2总量50%的120家省控重点污染源;(2)广东省环保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珠江水环境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附表2:“重点工业水污染源全面达标计划”中确定的重点污染源; (3)电镀行业所有企业(包括属于配套性质的电镀生产线);(4)各市确定的市控重点污染源。2、有条件的地区可扩大达标的范围(由各市自行确定)。3、纳入考核范围的重点污染企业排放的废水、废气、噪声必须达到省和国家的排放标准,固体废物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进行规范化处理处置;排放的主要污染物必须满足总量控制的要求。三、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1、实现重点污染源全面达标是保障环境质量的重要措施。各地环保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环境保护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环保法律法规的要求,制订污染源全面达标工作方案,会同各有关部门分工协作,共同搞好全面达标工作。达标工作方案应报省环保局备案。2、为确保重点污染源全面达标工作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各地环保部门要会同各有关部门成立重点污染源全面达标工作机构,负责全面达标工作的组织实施。省控重点污染源全面达标工作的联络部门是省环保局监督处(电话87534068,87531932,传真87531903)。(二)严格控制新污染各地环保等部门应认真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及环保“三同时”制度,以区域环评为突破口,创新建设项目环保管理机制,探索建立建设项目施工期环境监理制度,建立与健全环境监察制度,严把建设项目审批关和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关,实现合理布局、工业进园、产业入区、源头控制、集中治污、集中控制。对不能全面达标排放或总量控制达不到要求的企业,不得批准投入生产。现有污染源不能全面达标的企业,不得扩大生产规模。凡新、扩、改建项目必须采用清洁生产工艺,做到增产不增污或增产减污。对环境质量超标的地区,不得批准建设导致环境质量进一步恶化的项目。(三)调整产业结构,推行清洁生产各级经济主管等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产业政策,加大力度调整和优化产业、产品结构,达到有效消除结构性污染的目的;大力推广企业清洁生产,支持、鼓励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实施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节能降耗,减少生产过程中的污染物排放,实行污染全过程控制;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工艺落后、污染严重的设备和产品;坚决关闭污染严重、技术落后、不符合产业政策和经济规模的小钢铁厂、小玻璃厂、小水泥厂、小火电厂、小炼油厂(“新五小”)和小电镀、小制浆厂、小制革厂、小酿造厂、小糖厂等“十五小”企业。(四)加大环境监管力度 各地要结合清理整顿不法排污企业行动,强化对重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重点强化对火电、建材、化工、造纸、制革、冶金、电镀、制糖、食品发酵、纺织印染、制药和采矿业等重污染行业的监管,提高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率和治污效果。强化排污许可证管理,创新污染源监督管理制度,探索建立企业环境信用体系,推进社会与公众参与环保,逐步建立与完善以排污申报为基础、总量控制为主线、排污许可证为重点、在线监控为手段,现场监督核查为补充的污染源监督管理机制。对超标准和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企业,提请各级政府分期分批依法下达限期治理决定,并对逾期不能达标的企业,实施停产治理,直至依法予以关、停;环保部门实施限产限排,直至吊销排污许可证。(五)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和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全面达标的目的及意义,推动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促进企业履行治理污染责任,同时公开曝光违法排污、造成严重污染企业名单,公布举报热线电话,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和公众监督的作用,促进污染治理,改善环境质量。三、企业达标要求(一)考核指标:按广东省地方排放标准和国家相关排放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考核指标(因子)执行。(二)考核标准废水: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和国家相关标准。废气: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国家标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03)和其他国家相关标准。(三)监测要求废水监测要求:2004年起,附件一规定的各项考核指标至少有4次环保部门随机抽测数据;每项指标抽测达标率80%以上为该指标达标;每项指标均达标,视为该排放口达标。废气监测要求:2004年起,附件二规定的各项考核指标至少有2次环保部门随机抽测数据;每项指标抽测达标率80%以上为该指标达标;每项指标均达标视为该排放口(筒)达标。企业设置的各个排放口(筒)均符合上述要求,同时满足标准中最高允许排水量或最低容许水重复利用率以及废气排放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并满足总量控制要求,视该企业为达标。环保部门要以2003年变更申报登记数据为基准,按上述要求对纳入考核的各排污企业进行监测筛选,凡不符合达标要求的企业,由当地政府下达限期治理决定;对符合达标要求的企业按日常管理要求进行跟踪监测,确保稳定达标。(四)按规定进行排污申报登记或变更申报登记,持有《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并符合《许可证》排放要求。(五)建立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台帐。(六)建立重点污染源档案,内容包括: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环境管理、污染防治及排放污染物达标等相关信息、数据、图表等。(七)污染物排放口按规范要求设置,并逐步安装在线监控(测)设备,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120家省控重点源在2005年6月底前完成在线监控(测)设备安装,并与省环保局和各地环保部门在线系统同步联网。企业要按照环保设施的要求,对在线监控(测)设备进行维护,确保运行良好,并作为达标考核内容之一。(八)厂容厂貌整洁美观。四、全面达标考核考核办法将另行制定。五、工作进度安排第一阶段:2004年5月1日~5月31日为组织动员阶段。要广泛宣传重点污染源全面达标的目的、意义,以及工业企业防治污染,履行达标的法律责任;制定重点污染源全面达标方案;成立全面达标领导小组及工作机构;开展调查摸底,确定全面达标考核工业企业、浓度和总量超标企业、限期治理和限期整改企业名单;召开达标工作动员会,进行广泛的动员。第二阶段:2004年6月1日~2005年6月30日为全面实施阶段。1、根据摸底调查结果,下达限期治理、限期整改决定;2、结合清理整顿不法排污企业专项行动,开展对应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十五小”、“新五小”,以及设备简陋、污染严重、治理无望企业的全面清理,坚决予以淘汰关闭;3、严格建设项目审批,实施污染源头控制;4、推行清洁生产,使用清洁能源,开展清洁生产审计和ISO14000认证;5、全面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管理,大力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6、强化许可证管理,对纳入达标考核范围的企业,进行浓度和总量核算,凡是浓度和总量都达标的企业发放正式排污许可证,其中一种不达标的,发放临时排污许可证;7、开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安装在线监控(监测)设备,各市环保部门要建立联网监控系统,实施联网监控;8、企业建立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台帐,环保部门建立重点污染源全面达标档案;9、省环保局组织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地全面达标工作进行检查。第三阶段:2005年7月1日~12月30日为验收总结阶段1、各市要按照重点污染源全面达标考核要求,及时组织对重点污染源的考核验收,做到达标一个考核一个;在完成对各重点污染源验收基础上,编写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工作报告,并于2005年9月30日向省环保局申请验收。2、省环保局适时组织对各市达标工作的考核,编写广东省重点污染源全面达标工作报告,报珠江联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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