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数据管理规定?
一、自然资源数据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自然资源统计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控制体系,提高自然资源统计数据的真实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含沿海地区海洋主管部门)以及从事自然资源相关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开展自然资源统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自然资源部组织领导全国自然资源统计工作,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自然资源统计工作,接受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建立健全统计联络员制度。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开展林业草原有关统计调查。经国家统计局审批或者备案的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向自然资源部报备,并提供相关统计数据。
开展自然资源统计工作所需人员、经费和工作条件应给予保障。
第四条自然资源统计的主要任务是对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海域海岛等自然资源,以及海洋经济、地质勘查、地质灾害、测绘地理信息、自然资源督察、行政管理等开展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提供统计数据,实施统计监督。
第五条自然资源部统计归口管理机构组织开展全国自然资源综合统计工作,主要职责是:组织制定自然资源统计规章制度,监督检查全国自然资源统计工作;建立健全自然资源统计指标体系,制定综合统计调查制度,审查专业统计调查制度,承担统计调查制度报批工作,对统计调查制度执行情况开展评估;组织实施综合统计任务,开展数据质量评估;建立健全统计数据共享机制,发布综合统计数据;开展综合统计分析,组织综合统计业务培训,推进统计信息化建设。
第六条自然资源部内设业务机构组织开展全国自然资源专业统计工作,主要职责是:起草专业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专业统计任务,搜集、汇总生成、审核专业统计数据,依据规定发布数据;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规定向归口管理机构汇交统计数据;开展专业统计分析,组织专业统计业务培训。
第七条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自然资源统计工作,主要职责是:完成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部署的统计调查任务,审核本级统计数据;开展统计分析,发布统计数据,开展统计业务培训。
第八条自然资源统计技术支撑机构配合统计归口管理机构做好综合统计数据汇总、校核、分析,编制统计报告,开展统计技术培训,承担统计信息系统建设和运行维护等。
第九条自然资源部制定全国性自然资源统计调查制度。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制定补充性统计调查制度,但不得与上级统计调查制度重复矛盾。统计调查制度一经批准,应当严格执行,未经审查机构同意,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修改调整。
第十条自然资源统计数据获取方式主要有:
(一)资源调查。通过对全国国土调查等基础调查成果,和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海域海岛资源等专项调查成果,以及对特定资源和区域的遥感监测成果,进行加工整理后直接形成统计数据。
(二)行政记录。通过对自然资源业务管理系统中留存的行政记录,进行加工整理后直接形成统计数据。
(三)联网直报。填报人直接向自然资源部报送原始数据,部汇总整理后形成统计数据。
(四)逐级上报。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下级单位报送的数据进行汇总审核后,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
优先通过对资源调查和行政记录成果加工整理获取统计数据,完善统计数据联网直报,减少数据逐级上报。
第十一条建立健全自然资源统计数据质量控制体系。
加强源头控制。填报人对其填报、录入的原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严格审核。各单位对其负责加工整理、汇总生成的数据进行严格审核,对数据质量负责;发现数据异常的,应当返回填报人核实修改。审核结果和修改情况记录留痕。
完善统计流程。建立健全数据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建立违规干预统计工作记录制度和统计信用制度。
加强技术校核。充分利用各种技术手段对数据进行校核,开展逻辑检验、数据抽查、实地核查,综合评估、控制和提升数据质量。
第十二条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等规定,定期公布统计数据。综合统计数据由统计归口管理机构公布,专业统计数据依据有关规定经统计归口管理机构审核会签后可以由业务机构公布。公布机构对统计数据真实性负责。
在政策制定、规划编制、监督考核时,需要使用数据的,以公布的统计数据为准。
第十三条加强自然资源统计信息化建设,实现统计数据全流程信息化生产和管理。建立健全统一的自然资源统计数据平台,推进统计数据平台与业务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数据交互共享。完善统计网络直报系统。
第十四条严格遵守国家保密和政府信息公开法律法规,对于自然资源统计中涉及到的国家秘密、属于单个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对防范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本级和下级自然资源统计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统计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移送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配合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处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等重大统计违纪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原国土资源部公布的《国土资源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原国家海洋局公布的《国家海洋局综合统计暂行规定》、原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公布的《测绘统计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二、生态环境监测补充规定?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
第一条 本补充要求是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通用要求的基础上,针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特殊性而制定,在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时应与评审通用要求一并执行。
第二条 本补充要求所称生态环境监测,是指运用化学、物理、生物等技术手段,针对水和废水、环境空气和废气、海水、土壤、沉积物、固体废物、生物、噪声、振动、辐射等要素开展环境质量和污染排放的监测(检测)活动。
第三条 本补充要求所称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规范开展生态环境监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专业技术机构。
第四条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其监测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五条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建立防范和惩治弄虚作假行为的制度和措施,确保其出具的监测数据准确、客观、真实、可追溯。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其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采样与分析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分别对原始监测数据、监测报告的真实性终身负责。
第六条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保证人员数量、及其专业技术背景、工作经历、监测能力等与所开展的监测活动相匹配,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的人员数量应不少于生态环境监测人员总数的15%。
第七条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技术负责人应掌握机构所开展的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范围内的相关专业知识,具有生态环境监测领域相关专业背景或教育培训经历,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且具有从事生态环境监测相关工作5年以上的经历。
第八条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授权签字人应掌握较丰富的授权范围内的相关专业知识,并且具有与授权签字范围相适应的相关专业背景或教育培训经历,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且具有从事生态环境监测相关工作3年以上经历。
第九条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质量负责人应了解机构所开展的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范围内的相关专业知识,熟悉生态环境监测领域的质量管理要求。
第十条 生态环境监测人员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掌握与所处岗位相适应的环境保护基础知识、法律法规、评价标准、监测标准或技术规范、质量控制要求,以及有关化学、生物、辐射等安全防护知识;
(二)承担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前应经过必要的培训和能力确认,能力确认方式应包括基础理论、基本技能、样品分析的培训与考核等。
第十一条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按照监测标准或技术规范对现场测试或采样的场所环境提出相应的控制要求并记录,包括但不限于电力供应、安全防护设施、场地条件和环境条件等。应对实验区域进行合理分区,并明示其具体功能,应按监测标准或技术规范设置独立的样品制备、存贮与检测分析场所。根据区域功能和相关控制要求,配置排风、防尘、避震和温湿度控制设备或设施;避免环境或交叉污染对监测结果产生影响。环境测试场所应根据需要配备安全防护装备或设施,并定期检查其有效性。现场测试或采样场所应有安全警示标识。
第十二条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配齐包括现场测试和采样、样品保存运输和制备、实验室分析及数据处理等监测工作各环节所需的仪器设备。现场测试和采样仪器设备在数量配备方面需满足相关监测标准或技术规范对现场布点和同步测试采样要求。应明确现场测试和采样设备使用和管理要求,以确保其正常规范使用与维护保养,防止其污染和功能退化。现场测试设备在使用前后,应按相关监测标准或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关键性能指标进行核查并记录,以确认设备状态能够满足监测工作要求。
第十三条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建立与所开展的监测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体系。管理体系应覆盖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全部场所进行的监测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点位布设、样品采集、现场测试、样品运输和保存、样品制备、分析测试、数据传输、记录、报告编制和档案管理等过程。
第十四条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可采取纸质或电子介质的方式对文件进行有效控制。采用电子介质方式时,电子文件管理应纳入管理体系,电子文件亦需明确授权、发布、标识、加密、修改、变更、废止、备份和归档等要求。与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监测活动相关的外来文件,包括环境质量标准、污染排放或控制标准、监测技术规范、监测标准(包括修改单)等,均应受控。
第十五条 有分包事项时,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事先征得客户同意,对分包方资质和能力进行确认,并规定不得进行二次分包。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就分包结果向客户负责(客户或法律法规指定的分包除外),应对分包方监测质量进行监督或验证。
第十六条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及时记录样品采集、现场测试、样品运输和保存、样品制备、分析测试等监测全过程的技术活动,保证记录信息的充分性、原始性和规范性,能够再现监测全过程。所有对记录的更改(包括电子记录)实现全程留痕。监测活动中由仪器设备直接输出的数据和谱图,应以纸质或电子介质的形式完整保存,电子介质存储的记录应采取适当措施备份保存,保证可追溯和可读取,以防止记录丢失、失效或篡改。当输出数据打印在热敏纸或光敏纸等保存时间较短的介质上时,应同时保存记录的复印件或扫描件。
第十七条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对于方法验证或方法确认应做到:
(一)初次使用标准方法前,应进行方法验证。包括对方法涉及的人员培训和技术能力、设施和环境条件、采样及分析仪器设备、试剂材料、标准物质、原始记录和监测报告格式、方法性能指标(如校准曲线、检出限、测定下限、准确度、精密度)等内容进行验证,并根据标准的适用范围,选取不少于一种实际样品进行测定。
(二)使用非标准方法前,应进行方法确认。包括对方法的适用范围、干扰和消除、试剂和材料、仪器设备、方法性能指标(如:校准曲线、检出限、测定下限、准确度、精密度)等要素进行确认,并根据方法的适用范围,选取不少于一种实际样品进行测定。非标准方法应由不少于3名本领域高级职称及以上专家进行审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确保其人员培训和技术能力、设施和环境条件、采样及分析仪器设备、试剂材料、标准物质、原始记录和监测报告格式等符合非标准方法的要求;
(三)方法验证或方法确认的过程及结果应形成报告,并附验证或确认全过程的原始记录,保证方法验证或确认过程可追溯。
第十八条 使用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LIMS)时,对于系统无法直接采集的数据,应以纸质或电子介质的形式予以完整保存,并能实现系统对这类记录的追溯。对系统的任何变更在实施前应得到批准。有条件时,系统需采取异地备份的保护措施。
第十九条 开展现场测试或采样时,应根据任务要求制定监测方案或采样计划,明确监测点位、监测项目、监测方法、监测频次等内容。可使用地理信息定位、照相或录音录像等辅助手段,保证现场测试或采样过程客观、真实和可追溯。现场测试和采样应至少有2名监测人员在场。
第二十条 应根据相关监测标准或技术规范的要求,采取加保存剂、冷藏、避光、防震等保护措施,保证样品在保存、运输和制备等过程中性状稳定,避免玷污、损坏或丢失。环境样品应分区存放,并有明显标识,以免混淆和交叉污染。实验室接受样品时,应对样品的时效性、完整性和保存条件进行检查和记录,对不符合要求的样品可以拒收,或明确告知客户有关样品偏离情况,并在报告中注明。环境样品在制备、前处理和分析过程中注意保持样品标识的可追溯性。
第二十一条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质量控制活动应覆盖生态环境监测活动全过程,所采取的质量控制措施应满足相关监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监测结果的准确性。应根据监测标准或技术规范,或基于对质控数据的统计分析制定各项措施的控制限要求。
第二十二条 当在生态环境监测报告中给出符合(或不符合)要求或规范的声明时,报告审核人员和授权签字人应充分了解相关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排放/控制标准的适用范围,并具备对监测结果进行符合性判定的能力。
第二十三条 生态环境监测档案的保存期限应满足生态环境监测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文件的规定,生态环境监测档案应做到:
(一)监测任务合同(委托书/任务单)、原始记录及报告审核记录等应与监测报告一起归档。如果有与监测任务相关的其他资料,如监测方案/采样计划、委托方(被测方)提供的项目工程建设、企业生产工艺和工况、原辅材料、排污状况(在线监测或企业自行监测数据)、合同评审记录、分包等资料,也应同时归档;
(二)在保证安全性、完整性和可追溯的前提下,可使用电子介质存储的报告和记录代替纸质文本存档。
三、室内空气环境监测管理规定?
室内环境检测规范:
1、严格按《国家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GB/T18883-2002 )要求预先封闭居室 12小时,封闭时不得使用空调等换 气设备以及空气净化设备等。
2.室内环境检测人员现场检测时,室内人数最好不要超过三人。
3.室内环境现场检测时,所有在场人员严禁吸烟。
4.现场不要遗留残余装饰杂物,如板材、油漆、涂料,稀释剂等。
5.布设检测点客户应予以配合。
6.国家资质CMA认证号:(2004)量认(京)字(U0453)号 国家标准中关于布点的要求
6.0.11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应抽检有代表性的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数量不得少于5%,并不得少于3间。房间总数少于3间时,应全数检测。
6.0.12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凡进行了样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测试结果合格的,抽检数量减半,并不得少于3间。
6.0.13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点应按房间面积设置: 1.房间面积100m2时,设3-5个检测点。
6.0.15当房间内有2个及以上检测点时,应取各点检测结果的平均值作为该房间的检测值。
6.0.16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环境污染物浓度现场检测点应距内墙面不小于0.5m、距楼地面高度0.8-1.5m。检测点应均匀分布,避开通风道和通风口。
6.0.17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中游离甲醛、苯、氨、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浓度检测时,对采用集中空调的民用建筑工程,应在空调正常运转的条件下进行;对采用自然通风的民用建筑工程,检测应在对外门窗关闭1h后进行。
6.0.18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中氡浓度检测时,对采用集中空调的民用建筑工程,应在空调正常运转的条件下进行;对采用自然通风的民用建筑工程,检测应在对外门窗关24h后进行。
国家规定室内装修空气质量检测的标准是什么?
室内空气检测标准有两种即:GB/T1 3-202《室内空气质量标准》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10。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是民用建筑工程及室内装修工程的室内环境质量验收的检测依据,具体在第6章验收里做了明确规定。现在环境问题越来越是值得关注的问题了。有了空气质量检测仪,实时监测空气质量,使有害物质早发现,早预防,避免对身体产生伤害。 现在国产空气质量检测仪器武汉天虹环保的还不错。有些客户都是经朋友介绍的,进入公司网站,主要有区域综合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系统,内置先进的大气环境自动监测设备,可精确监测空气中的PM2.5/PM10等可吸入颗粒物以及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硫化氢、氧气、二氧化氮、二氧化硫、VOC等各类影响环境空气质量的指数指标,并通过采集和分析设备进行数据分析和存储。本系统可真实反映室内外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并实现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发
四、国家环境监测报告编写技术规定?
环境保护部印发《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造纸工业》等三项环境保护标准,为排污单位开展自行监测,规范自行监测行为提供了系统性技术指导。《总则》对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的制定、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信息记录和报告要求等作出明确规定。
火力发电及锅炉、造纸工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包括自行监测方案,信息记录和报告两个核心内容,结合行业排放特点和管理要求,对《总则》中相应内容进行细化。
五、环境监测标准属于强制性规定吗?
环境监测标准属于强制性规定。根据产品的用途、技术要求,有些产品是必须要硬性规定、无任何理由的强制性严格检查,这种检查方式叫强检;而有些产品则不需要,只需要进行一般的例行性检查即可,这种检查方式叫非强检。
六、环境监测报告的完成时间有规定吗?
对于环境质量现状监测,在完成现场采样和监测后,没有规定应在多长时间内出具监测报告,一般是十天左右出报告。
太早出报告也不对,因为分析化验是需要时间的,比如,水体中的BOD5,国标要求在培养箱中培养五日,那么,采样后还没到五日就出了监测结果,显然是不对的。七、数据管理专业?
数据管理与应用专业以互联网+和大数据时代为背景,主要研究大数据分析理论和方法在经济管理中的应用以及大数据管理与治理方法。
主要专业方向有:商务数据分析、商务智能、电子健康、大数据金融、数据挖掘、大数据管理与治理等
八、什么是数据管理系?什么是数据管理系统?
数据库管理系统是数据库的机构,它是一个系统软件,负责数据库中的数据组织、数据操纵、数据维护、控制及保护和数据服务等。
九、it数据管理是什么?
it数据管理,是利用计算机硬件和软件技术对数据进行有效的收集、存储、处理和应用的过程。其目的在于充分有效地发挥数据的作用。
实现数据有效管理的关键是数据组织。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数据管理经历了人工管理、文件系统、数据库系统三个发展阶段。
同时,将其对应的本地元数据汇集形成元数据集合,实现对各种业务需求的变化实施加载,加以捕获,进行记录,实现跟踪达到对变化的管理;将与内容和变化相关的历史记录加以标准化的封装形成档案,实现历史资料的组织、复用和卸载等功能达到对历史的管理。
将AS2.0各种构件运行状态信息实时捕获,加以记录,综合分析,及时反映,实现整个系统运行时状态的综合管理。
十、元数据管理标准?
元数据标准(Metadata Standards)描述某类资源的具体对象时所有规则的集合。不同类型的资源可能有不同的元数据标准,一般包括完整描述一个具体对象所需的数据项集合、各数据项语义定义、著录规则和计算机应用时的语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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