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测奖罚方案? 农业污染土壤采样方案?
一、环境监测奖罚方案?
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处罚款撤消营业执照,对有环境帮助的企业实行奖励。
二、农业污染土壤采样方案?
施采样,若有变更须注明理由(比如污染状况的变化和环境管理部门的新要求)
三、采样方法
混合土样的采集方法
1、梅花形采样法:不少于5点,适用于中等面积,地势平坦,地形开阔,土壤相对均匀的田地。
2、对角线采样法:5~9点,适用于污水灌溉或受污染的水灌溉的平整田块,对角线分五等份,以等分点为采样分点。
3、棋盘式采样法:适宜中等面积、地势平坦、土壤不够匀称的地块,设分点10个左右;受污泥、垃圾等固体污染废物污染的土壤,分点应在20个左右。
4、蛇形采样法:设分点15个左右,适用于面积较大,地势不太平坦,土壤不够均匀的地块,多用于农业污染性土壤。当样品采集量大时,可将各分点混匀后用四分法取1KG土样装入样品袋,多余部分弃去。
三、土壤改良方案什么可以改良土壤?
粘性土壤一般都是酸性的,例如云南的红土。想要改变粘性非常简单,加入适量的炉渣土、稻草灰、砻糠灰、以及适量的腐叶土就行了。如要加强土壤的碱性和栽种仙人掌类植物还可加入适量的废石灰渣。
四、幼儿园环境监测采样方案?
幼儿园环境监测应该采取不定时抽取空气样品的方式
五、土壤发红最快的解决方案?
一般情况,造成土壤变红,变绿有3种原因:
第一、土壤酸化了。
土壤酸化就是土壤PH值下降,经测定北方部分区域种植十几年的土壤PH值甚至降到了3.0以下,但是我们绝大部分作物适宜生长的PH范围在5.5-7.5之间,可想而知,在这样的酸性环境中,作物怎么能长好?
而导致土壤酸化的原因是大量生理酸性肥料的施用,如氯化钾、硫酸钾、氯化铵、硫酸氨等,加之棚内温湿度高,受雨水淋溶极少,随着栽培年限的增加,耕层土壤酸根离子积累越来越严重,导致了土壤的酸化。
第二、土壤盐渍化了。
长期化肥过量使用,土壤作物无法完全吸收,最后残留在土壤中,其实化肥就是无机盐,这样就造成大棚土壤含盐量上升,水分蒸发后,盐分留在土壤表层,经氧化后逐渐呈现红色,盐渍化的土壤PH值一般较高,可在8-10之间。
第三、土壤富营养化了。
造成这样的现象的原因是田间管理不当,造成土壤板结不透水和蒸发量过大引起的盐分离子在土壤表面汇集,由于盐分在土壤表面富集,适宜于一些藻类生存,如果土壤表面变干之后,藻类死亡,藻类残体中就表现出红色。
那么如何解决土壤表面发红发绿的现象?
第一、要合理施肥。
减少化肥的使用,搭配有机肥和生物菌肥的施用。促进化肥利用率,调节土壤酸碱度。改善土壤物理结构。资料显示,土壤pH值对施入肥料有效性影响很大。例如土壤中氮素在pH6-8范围内有效性最大;磷素在pH6.5-7.5有效性最高;而钾、钙、镁、硫等在pH6-8时有效性最大;铁、锰、铜、锌、硼等微量元素一般在酸性条件下有效性最高。
减少复合肥的使用,多使用水溶性肥料,提高肥料利用率;减少残留。
第二,灌溉方式要合理
改大水漫灌为滴灌,节水节肥的同时又减少对土壤的破坏。
六、土壤发红,请专家指导解决方案?
土壤发红是长期大量使用化学肥料及来源不不正规或者未经过充分处理的有机肥导致的一种盐渍化的表现,也是土壤不健康的体现,建议合理使用化肥肥料的同时,增施充分腐熟有机肥和生物菌及土壤调理剂,并注意深耕,中耕,划出等农事操作,促进土壤团粒结构的形成
七、玉米秸秆有机肥改良土壤方案?
把玉米秸秆粉碎,再办到土里就行了这样能使来年庄家长得更好
八、研究土壤里有什么的研究方案?
我认为这个题目太广泛,土壤里不但有重金属,有机物,也有微生物。
我想仅仅调查一类就很多了。我认为,研究方案应该如下。1.确定优先研究那一大类污染物
2.确定采样的位置
3.确定采样方法
4.确定土壤保存方法
5.确定土壤物理化学性质
6.通过查阅文献明白类似土壤中目标污染物含量,种类。
7.确定物质的分析方法
8.进行测定分析
九、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实施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用地土壤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保护农用地土壤环境,管控农用地土壤环境风险,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指的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活动,是指对农用地开展的土壤污染预防、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环境监测、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分类管理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和分类管理,主要适用于耕地。园地、草地、林地可参照本办法。
第三条
环境保护部对全国农用地土壤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农业部对全国农用地土壤安全利用、严格管控、治理与修复等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用地土壤安全利用、严格管控、治理与修复等工作的组织实施。
农用地土壤污染预防、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环境监测、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农用地土壤优先保护、监督管理等工作,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和农业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四条
环境保护部会同农业部制定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环境监测、环境质量类别划分等技术规范。
农业部会同环境保护部制定农用地土壤安全利用、严格管控、治理与修复、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等技术规范。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和农业主管部门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划和农业发展规划时,应当包含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内容。
第六条
环境保护部会同农业部等部门组织建立全国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农用地环境信息系统),实行信息共享。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农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建设和应用农用地环境信息系统,并加强农用地土壤环境信息统计工作,健全农用地土壤环境信息档案,定期上传农用地环境信息系统,实行信息共享。
第七条
受委托从事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活动的专业机构,以及受委托从事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的第三方机构,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标准和技术规范,并对其出具的技术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受委托从事治理与修复的专业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和技术规范,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开展工作,对治理与修复活动及其效果负责。
受委托从事治理与修复的专业机构在治理与修复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接受处罚外,还应当依法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章土壤污染预防
第八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废水、废气排放和固体废物处理、处置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防止对周边农用地土壤造成污染。
从事固体废物和化学品储存、运输、处置的企业,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固体废物和化学品的泄露、渗漏、遗撒、扬散污染农用地。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污行为的监管,将土壤污染防治作为环境执法的重要内容。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工矿企业分布和污染排放情况,确定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上传农用地环境信息系统,实行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从事规模化畜禽养殖和农产品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相关规范要求,确定废物无害化处理方式和消纳场地。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农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法定职责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指导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防止畜禽养殖活动对农用地土壤环境造成污染。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知识宣传,提高农业生产者的农用地土壤环境保护意识,引导农业生产者合理使用肥料、农药、兽药、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根据科学的测土配方进行合理施肥,鼓励采取种养结合、轮作等良好农业生产措施。
第十二条
禁止在农用地排放、倾倒、使用污泥、清淤底泥、尾矿(渣)等可能对土壤造成污染的固体废物。
农田灌溉用水应当符合相应的水质标准,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禁止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或者医疗污水。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城镇污水以及未综合利用的畜禽养殖废水、农产品加工废水的,应当保证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点的水质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第三章调查与监测
第十三条
环境保护部会同农业部等部门建立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定期调查制度,制定调查工作方案,每十年开展一次。
第十四条
环境保护部会同农业部等部门建立全国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统一规划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位,规定监测要求,并组织实施全国农用地土壤环境监测工作。
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位应当重点布设在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特色农产品优势区以及污染风险较大的区域等。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农业等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布设地方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增加特征污染物监测项目,提高监测频次,有关监测结果应当及时上传农用地环境信息系统。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不同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情况,组织实施耕地土壤与农产品协同监测,开展风险评估,根据监测评估结果,优化调整安全利用措施,并将监测结果及时上传农用地环境信息系统。
第四章分类管理
第十六条
省级农业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根据土壤污染程度、农产品质量情况,组织开展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工作,将耕地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划分结果报省级人民政府审定,并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定期对各类别农用地面积、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数据上传至农用地环境信息系统。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要求,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纳入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建设,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耕地污染程度不上升。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优先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
第十八条
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不予审批可能造成耕地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现有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相关行业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措施,防止对耕地造成污染。
第十九条
对安全利用类耕地,应当优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轮作、间作等措施,阻断或者减少污染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农作物可食部分,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
对严格管控类耕地,主要采取种植结构调整或者按照国家计划经批准后进行退耕还林还草等风险管控措施。
对需要采取治理与修复工程措施的安全利用类或者严格管控类耕地,应当优先采取不影响农业生产、不降低土壤生产功能的生物修复措施,或辅助采取物理、化学治理与修复措施。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用地土壤安全利用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制定农用地安全利用方案,报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上传农用地环境信息系统。
农用地安全利用方案应当包括以下风险管控措施:
(一)针对主要农作物种类、品种和农作制度等具体情况,推广低积累品种替代、水肥调控、土壤调理等农艺调控措施,降低农产品有害物质超标风险;
(二)定期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调查评估,实施跟踪监测,根据监测和评估结果及时优化调整农艺调控措施。
第二十一条
对需要采取治理与修复工程措施的受污染耕地,县级以上地方农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方案,报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上传农用地环境信息系统。
第二十二条
从事农用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并防止对被修复土壤和周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治理与修复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者处置,并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环境保护标准和要求。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农用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的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治理与修复活动结束后,县级以上地方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上传农用地环境信息系统。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对严格管控类耕地采取以下风险管控措施:
(一)依法提出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建议;
(二)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退耕还林还草计划,组织制定种植结构调整或者退耕还林还草计划,报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上传农用地环境信息系统。
第二十五条
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严格管控类耕地,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等主管部门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上传农用地环境信息系统。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周边农用地开展监测,监测结果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并上传农用地环境信息系统。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土壤环境监测,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并上传农用地环境信息系统。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活动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单位保守商业秘密。
第二十八条
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农用地土壤污染的,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会同农业主管部门对可能受到污染的农用地土壤进行监测,并根据监测结果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应急处置建议。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受委托的专业机构在从事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活动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农业主管部门将该机构失信情况记入其环境信用记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开。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
【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十、武汉有机实业土壤修复方案编制中标单位?
南方财经6月25日电,高能环境公告,公司作为联合体牵头单位,确认为“原武汉冶炼厂地块土壤污染修复项目EPC”的中标单位。中标价4.86亿元,中标工期32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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