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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设施包括那些设施?(过滤设施有哪些)

2023-05-21 04:20:36过滤设备1

一、交通设施包括那些设施?

根据交通流的需要及地形、地物的情况,道路上必要时应设置人行跨路桥(包括地下人行横道),栅栏、照明设施、视线诱导标志,紧急联络设施及其他类似设施。

1. 人行跨路桥

2. 栅栏

防止汽车因失误而驶出路外,以此来保护行人、住宅、构造物等,其次也能诱导司机视线。同时,也用它来阻止行人横过道路,能使行人和自行车与汽车分开,起保护作用。

防护栅栏有护栏、护索、桁构及管等多种形式,护栅形式的选择应与环境协调并考虑其功能,仅为阻止行人的目的、栅栏可选用管、网锁链等形式。

  3. 照明设施

 为了防止夜间行车的交通事故、提高行车的顺适性,在必要的道路上应连续或局部地设置照明设施。

  照明设备可以减少交通事故,日本统计有夜间照明的道路,交通事故可减少14%~54%,欧美等国统计可减少30%~40%;照明设备还可提高道路利用率,据美国实测数据,设照明设施后,车速可提高1.1~4.6kg/h;照明设备还可消除行人的不安全感,保证驾驶员必要的行车视距,消除其不安全感。

  4. 视线诱导标志

   为了标明公路边缘及线形,在特殊路段需设诱导标志来诱导驾驶员视线,如积雪特别多的路段设雪标杆,在中央带的断头处及分流处的前端,也应设诱导标志来标照其位置。

  5. 公路反射镜

   设于弯道和半径小可能发生事故的地段,如视线不良的交叉路口和道口等地均应设反射镜。公路反射镜有圆形和方形,一般采用凸镜,镜面应反射效率高,没有模糊、翘曲、水泡、水纹的缺陷。

  6. 公路情报板

   为了将公路、气象及交通情况及与之有关的交通限制情况及时通知公路使用者,而在适当地点设置公路可变情报板,情报板分三种:A型情报板用于重要公路上,采用悬架式,以电脑遥控,内部灯光字幕;B型情报板设于路旁,内部以手工操作的照明字幕;C型情报板用于交通限制的地点,标志板以插入型式,情报表示内容必须简洁明瞭,便于准确理解。

  7. 公路监视系统

   在可能显著危害行人安全的地点、路段及可能成为路线上交通堵塞的地点、路段应根据需要设交通监视设施,监视平时交通车流,若发现紧急情况,立即采取对策。监视设施放一般常用工业电视,交通车流检知器,自动记录交通量、密度、速度。

  8. 停车场

停车场是停车和旅客上下车的场所,有停车区域及车道两部分,车道与匝道等的连接路相接,将汽车导入停车区域的同时,并留有停车时掉头或倒车所必须的场地。连接路根据为之服务的公路标准和所在地区,按互通式立体交叉及设置休息设施的匝道或按平面交叉部分的设计标准设计。

  9. 公共汽车停靠站

停靠站分停车带及停车点,停车带是为了公共汽车旅客上下,与干线车道分开,作为专用的地带,一级高等公路上必须设停车带,其平面线形必须是直线,或是曲线半径大于标准的、纵坡小的区段。停车点是旅客上下用的干线的外侧车道。

二、供水设施是否属于市政设施?

“供水设施”是水利工程还是市政工程,从设施的用途上判断,如果用于农业、排洪浇灌的属于水利工程,用于饮水供水的市市政工程,另有两点判别如下:

1、自来水公司主管单位是水利局还是建设局;

2、资金来源:是水利系统还是市政系统;如都前者,那就是水利工程,否则是市政工程,如不一致,以资金来源进行判别。

在城市、乡镇的供水设施应当属于市政设施。

三、物防设施包括哪些设施?

1、物防设施包括:警戒标志、会见通道钢质门、会见隔离墙等,隔离墙应满足透明、防暴、隔音等要求;技防设施包括:监控、报警、门禁、巡查、对讲等子系统,设施建设应当符合我省监狱信息化建设相关规定。

2、安检设施包括:X射线探测仪、手持金属探测仪及安检门,同时应配备物品检查工作台和物品寄存柜。

3、会见设施应包括采用数字录音的会见子系统,会见位隔离墙两侧对应安装通话设备,并配备足够的凳、椅;会见等候大厅宜配置会见排队、喊话、显示、查询系统,并设置厕所及热水供应设施。

四、设备设施还是设施设备?

是设施设备。

1.设施和设备两者的概念不同。设施是为某种需要而建立的机构、系统、组织、建筑等。设备指的是可供企业在生产中长期使用,并在反复使用中基本保持原有实物形态和功能的劳动资料和物质资料的总称。

2.其次,设备是单一的,设施是成系统的,由多套设备组成的。设备以机电为主,设施范围较广,比如经常会听到的道路设施以及排水设施等。

3.设备包括的种类也是比较多,设备有通用设备、专用设备,通用设备包括机械设备、电气设备、特种设备、办公设备、运输车辆、仪器仪表、计算机及网络设备等。一般来解释,专用设备包括矿山专用设备、化工专用设备、航空航天专用设备、公安消防专用设备等。

4.设施具有不可移动性,而设备经常具有可移动性;设施一般是为某种需要独立设计的

五、供电设施与用电设施条例?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管理,保障供电、用电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供电、用电秩序,安全、经济、合理地供电和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电力供应企业(以下称供电企业)和电力使用者(以下称用户)以及与电力供应、使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电网经营企业依法负责本供区内的电力供应与使用的业务工作,并接受电力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 国家对电力供应和使用实行安全用电、节约用电、计划用电的管理原则。

  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安全用电、节约用电、计划用电工作。

  第六条 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供用电合同。

  第七条 电力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供用电的监督管理,协调供用电各方关系,禁止危害供用电安全和非法侵占电能的行为。

第二章 供电营业区

  第八条 供电企业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向用户供电。

  供电营业区的划分,应当考虑电网的结构和供电合理性等因素。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供电企业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

  电网经营企业应当根据电网结构和供电合理性的原则协助电力管理部门划分供电营业区。

  供电营业区的划分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条 并网运行的电力生产企业按照并网协议运行后,送入电网的电力、电量由供电营业机构统一经销。

  第十一条 用户用电容量超过其所在的供电营业区内供电企业供电能力的,由省级以上电力管理部门指定的其他供电企业供电。

第三章 供电设施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电网的建设与改造规划,纳入城市建设和乡村建设的总体规划。各级电力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电网经营企业做好城乡电网建设和改造的规划。供电企业应当按照规划做好供电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市建设和乡村建设的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城乡供电线路走廊、电缆通道、区域变电所、区域配电所和营业网点的用地。

  供电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规划的线路走廊、电缆通道、区域变电所、区域配电所和营业网点的用地上,架线、敷设电缆和建设公用供电设施。

  第十四条 公用路灯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建设,并负责运行维护和交付电费,也可以委托供电企业代为有偿设计、施工和维护管理。

  第十五条 供电设施、受电设施的设计、施工、试验和运行,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

  第十六条 供电企业和用户对供电设施、受电设施进行建设和维护时,作业区域内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协助,提供方便;因作业对建筑物或者农作造成损坏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修复或者给予合理的补偿。

  第十七条 公用供电设施建成投产后,由供电单位统一维护管理。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供电企业可以使用、改造、扩建该供电设施。

  共用供电设施的维护管理,由产权单位协商确定,产权单位可自行维护管理,也可以委托供电企业维护管理。

  用户专用的供电设施建成投产后,由用户维护管理或者委托供电企业维护管理。

  第十八条 因建设需要,必须对已建成的供电设施进行迁移、改造或者采取防护措施时,建设单位应当事先与该供电设施管理单位协商,所需工程费用由建设单位负担。

第四章 电力供应

  第十九条 用户受电端的供电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

  第二十条 供电方式应当按照安全、可靠、经济、合理和便于管理的原则,由电力供应与使用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以及电网规划、用电需求和当地供电条件等因素协商确定。

  在公用供电设施未到达的地区,供电企业可以委托有供电能力的单位就近供电。非经供电企业委托,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向外供电。

  第二十一条 因抢险救灾需要紧急供电时,供电企业必须尽速安排供电。所需工程费用和应付电费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从抢险救灾经费中支出,但是抗旱用电应当由用户交付电费。

  第二十二条 用户对供电质量有特殊要求的,供电企业应当根据其必要性和电网的可能,提供相应的电力。

  第二十三条 申请新装用电、临时用电、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和终止用电,均应当到当地供电企业办理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付费用;供电企业没有不予供电的合理理由的,应当供电。供电企业应当在其营业场所公告用电的程序、制度和收费标准。

  第二十四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参与用户受送电装置设计图纸的审核,对用户受送电装置隐蔽工程的施工过程实施监督,并在该受送电装置工程竣工后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五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分类电价、分时电价。

  第二十六条 用户应当安装用户计量装置。用户使用的电力、电量,以计量检定机构依法认可的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为准。用电计量装置,应当安装在供电设施与受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

  安装在用户外的用电计量装置,由用户负责保护。

  第二十七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

  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批准的电价,并按照规定的期限、方式或者合同约定的办法,交付电费。

  第二十八条 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运行的情况下,供电企业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因故需要停止供电时,应当按照下列要求事先通知用户或者进行公告:

  (一)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需要停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提前7天通知用户或者进行公告;

  (二)因供电设施临时检修需要停止供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重要用户;

  (三)因发电、供电系统发生故障需要停电、限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按照事先确定的限电序位进行停电或者限电。引起停电或者限电的原因消除后,供电企业应当尽快恢复供电。

第五章 电力使用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应当遵照国家产业政策,按照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择优供应的原则,做好计划用电工作。

  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制订节约用电计划,推广和采用节约用电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降低电能消耗。

  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采用先进技术、采取科学管理措施,安全供电、用电,避免发生事故,维护公共安全。

  第三十条 用户不得有下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扰乱正常供电、用电秩序的行为:

  (一)擅自改变用电类别;

  (二)擅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

  (三)擅自超过计划分配的用电指标的;

  (四)擅自使用已经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使用手续的电力设备,或者擅自启用已经被供电企业查封的电力设备;

  (五)擅自迁移、更动或者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用户受电设备;

  (六)未经供电企业许可,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者将自备电源擅自并网。

  第三十一条 禁止窃电行为。窃电行为包括:

  (一)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

  (二)绕越供电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

  (三)伪造或者开启法定的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

  (四)故意损坏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

  (五)故意使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计量不准或者失效;

  (六)采用其他方法窃电。

第六章 供用电合同

  第三十二条 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在供电前根据用户需要和供电企业的供电能力签订供用电合同。

  第三十三条 供用电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供电方式、供电质量和供电时间;

  (二)用电容量和用电地址、用电性质;

  (三)计量方式和电价、电费结算方式;

  (四)供用电设施维护责任的划分;

  (五)合同的有效期限;

  (六)违约责任;

  (七)双方共同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三十四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时间、方式,合理调度和安全供电。

  用户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条件用电,交付电费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三十五条 供用电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七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六条 电力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供电、用电的监督和管理。供电、用电监督检查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供电、用电监督检查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证件。

  供电、用电监督检查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 在用户受送电装置上作业的电工,必须经电力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电力管理部门颁发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方可上岗作业。

  承装、承修、承试供电设施和受电设施的单位,必须经电力管理部门审核合格,取得电力管理部门颁发的《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证》。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取得《供电营业许可证》。从事电力供应业务的;

  (二)擅自伸入或者跨越供电营业区供电的;

  (三)擅自向外转供电的。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逾期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电费总额的千分之一至千元之三加收违约金,具体比例由供用电双方在供用电合同中约定;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超过30日,经催交仍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违章用电的,供电企业可以根据违章事实和造成的后果追缴电费,并按照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的规定加收电费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费用;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供电企业或者用户违反供用电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 因电力运行事故给用户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害的,供电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用户或者第三人的过错给供电企业或者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该用户或者第三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供电企业职工违反规章制度造成供电事故的,或者滥用职权、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六、设施造句?

1、凡公共设施,搞定后村容村貌焕然一新。

2、全楼的设施布局既有苏州园林的印迹,也有古希腊建筑的特点。

3、尽管加大电力设施维护力度是非洲扩大供电范围的关键所在,但区域贸易是降低非洲消费者支出水平的另一个重要方面。

4、位于天津市区南部,交通便利,紧临梅江生态居住区,生活设施齐全。

5、据了解,今年,崇礼县各大雪场设施建设进一步完善。

6、为了证明这个系统无需太多的基础设施,豪举例说明美国佛吉尼亚州巴斯县抽水蓄能水电大坝。

7、CIC网络咨询公司和基金经理正在寻找作为股票投资者加入美国公共基础设施部的公私合营的团队,娄说。

8、水利部门加紧核实受损的水利设施,他们将于10月5日前完成对重点水毁水利工程的全面察勘和核实工作,进行全面修复。

9、校园设施方面,阿尔伯塔大学拥有加拿大第二大的图书馆系统,学生人均藏书量领先于加拿大所有大学。

10、房屋设施如因质量原因、自然损耗或灾害而受到损坏,甲方有修缮并承担相关费用的责任。

11、各规范点要求落实“三有”(有防污措施、有垃圾收集装置、有专人负责卫生),以及“四不”(不影响市容、不阻碍交通、不损坏公共设施、不扰民)。

12、该设施将继续支持除了新油井管生产线的结构管市场。

13、近日,荔湾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业主的请求,责令开发商两个月内办理永电永水设施。

14、当自然排水足够的时候,我们从不去做人工化的排水设施。

15、他说:“所以说,在一年内,我们预计医疗设施能得到大的改观,达到纳尔吉斯强热带风暴来袭以前的水准。

16、香港科技大学凭借可以俯瞰清水湾的良好位置,拥有世界上最好的教学设施。

17、因此,后埔把提供平安服务作为推进“美丽厦门共同缔造”战略的首要抓手,狠抓治安设施和队伍建设。

18、需变动展位设施和占用展板外侧板面,须在报名时说明,并征得本会同意,费用另计。

19、一边为体育设施严重不足而苦无对策,一边却坐视体育设施荒废不用,这只会让运动难的问题持续而已。

20、创建绿色空间战略。规划街心花园、市民广场、公园道路,为吉达市民提供足够的休闲空间和运动设施。

21、美丽的白色沙滩上,沐浴在金色的阳光里,恣情嬉戏,尽情享受……美妙的风景,激动人心的奇观……世界一流的设施,高效的服务。

七、共用设施和公用设施区别?

共用设施只是在少数人或用户之间都需使用,而其他人或者用户不使用,或者用不着的设施。如住宅楼给排水,每一单元共用一套主杠系统。

公用设施是公共设施,没有限定,任何人都可以使用的设施。如室外开放的体育设施,任何人都可以使用,进行锻练身体。

八、电气设施和电器设施的区别?

电气设施是指布置在电网供电范围内的所有设施,而电器是指用来安装在设备上的电气产品构成。电气是宏观的名词,电器是比较具体的产品,,电器也是电气范畴之内的一个部分。我们在职称评定时有电气工程师,没有电器工程师,两者之间有着较大的概念上的区别。

九、银行物防设施包括哪些设施?

物防一般是指具有防范功能的物体,如银行出入口安装的防盗卷帘门、现金营业室柜台上方安装的防弹玻璃、营业室安装的防尾随联动门等,都属于物防设施。

技防是指一些技术设施所组成的技术防范,如红外探测报警器、视频安防监控设备,出入口控制装置等,这些属于技防设施。

十、园艺设施与设施园艺的区别?

简单的讲 园艺是花卉,果树,蔬菜,设施园艺的总称。花卉,蔬菜,果树的科研,生产等都属于这个范畴。 设施园艺是在设施中进行园艺果菜花的科研,生产等。设施包括: 温室,大棚,小拱棚,地膜,遮阴设施等多种。

设施园艺又称设施栽培,是指在露地不适于园艺作物生长的季节(寒冷或炎热)或地区,利用特定的设施(连栋温室、日光温室、塑料大棚、小拱棚和养殖棚),人为创造适于作物生长的环境,以生产优质、高产、稳产的蔬菜、花卉、水果等园艺产品的一种环境可控制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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