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水资源环境管理
地下水资源是地质资源中对环境影响最大,范围最广,作用最直接的矿种之一。是地质资源环境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地下水资源环境的特性及管理法律依据
(一)特性
地下水资源具有三重性:资源性、环境性和生态性。水资源作为劳动对象时,它参与整个生产活动,具有资源性;但它的存在和运动直接影响着人们的生活和生产,具有环境性;它又是生命的最基本要素之一,具有生态性。从资源角度讲,地下水又具有矿产资源和水资源的双重属性。地下水资源赋存在地质体中,其存在和运移规律严格受地质条件控制。同时,地下水资源组成了水资源循环的一部分。正是因为地下水资源的多重属性,增加了水资源管理的复杂性。地下水资源环境的管理是地质环境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法律依据
水法第9条明确:国家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和职责分工,协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关的水资源管理工作。
矿产资源法规定其调整的客体包括全部矿产资源,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地下水资源具有水资源和矿产资源的双重属性,地下水资源的勘查,适用矿产资源法及其细则;地下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适用于水法和有关行政法规。
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规定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职责是:参与制定地下水年度计划;参与划定地下水超采区和禁止取水区;负责对地下水许可申请的审核和签署意见;在部分地区,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办理发放取水许可证;进行地下水年度用水计划和用水总结的汇总和统计分析,作为制定下一年度计划的依据。
国务院制定的地质矿产部“三定”方案(国办发[1994]48号文)中明确:地质矿产部参与水资源调查、评价、规划,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地下水资源。负责地下水资源的勘查、动态监测和储量审批管理工作,对全国地下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进行监督管理。
二、地下水资源环境的监测
地下水资源系统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在天然状态下,接受大气降水渗入补给,在含水层中储存和径流,以泉或其他形式排出地表。在一般情况下,浅层地下水动态受大气降水、地表水体及含水层特性影响,而深层地下水是在一定的地质条件下,地质作用的结果。地下水资源在相当长时期内形成动态平衡。人类活动的干扰,破坏了这种平衡,发生了地质环境危害和灾害。为了减轻和避免地下水环境资源变化而引起的地质危害及地质灾害,要进行地下水资源环境监测,并根据监测数据进行预报,制定治理方案。
地下水资源环境监测是地质环境监督管理的基础工作,属社会公益性工作,其工作成果直接为社会和政府管理工作使用,为国家地下水资源的开发管理和保护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一)地下水资源环境监测系统
1.监测系统设置
我国地下水监测系统建设是从70年代开始的,现在监测点已达到20000多个,覆盖了31个省(区、市)。监测机构主要分为国家监测总站、省(区、市)监测站、市(地)监测分站三级。
我国地下水资源环境监测点共分为国家级和省(区、市)级、市(地)级三级。根据监测点的观测内容和性质不同,将监测网分为区域网和城市网两类。
2.国家级监测网
由国家级监测点组成的国家级地下水资源环境监测网,属国家监测基准网之一,是中国环境监测网的一部分。建立国家级监测网的目的是,从宏观上掌握全国主要地区、主要城市地下水的动态变化以及由于开发地下水而引起的环境地质问题,为宏观管理决策服务。
区域地下水资源环境动态监测网建立的主要目的是全面了解区域地下水的形成规律,掌握地下水天然动态特征。区域地下水资源的监测网应根据水文地质条件布设,如地下水含水系统,水文地质单元等。区域地下水资源环境监测网重点布署在我国主要的盆地和平原地区,如松嫩平原,辽河平原,黄淮海平原,三江平原,柴达木盆地等,以及岩溶水分布地区,红层基岩裂隙盆地和可能形成区域地下水环境地质问题的地区。
建立城市网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掌握在人类活动影响下,地下水动态特征,以及由此而引起的地质环境危害和灾害。主要布置在地下水为主要供水水源或部分供水水源的重要城市及由于地下水开采而引起环境地质问题突出的城市中。监测网主要布置在大中城市,沿海开放城市,重点旅游城市,新兴工业城市和沿江河、交通干线的重点城市。监测网要能够控制城市地下水的补给区、径流区和排泄区、区域地下水下降漏斗区和环境地质问题突出区。目的是监测城市地下水资源动态和开发地下水资源引起的地质环境危害和灾害。
3.省(区、市)级和市(地)级监测网
由省(区、市)级和市(地)级监测点组成的省(区、市)级和市(地)级地下水资源环境监测网,应根据本省(区、市)和本市(地)的特点和监测内容,参照国家级监测网布设。
(二)地下水资源环境监测内容
地下水资源环境监测主要有:区域性监测、开采性监测、特殊性监测和研究性监测。区域性监测可以了解区域地下水的时空变化特征,为其他观测提供地下水背景值。开采性监测提供人工开采后地下水动态发展变化过程。一般观测点设在水源范围内。特殊性监测是针对一些特殊情况进行地下水位观测。如矿区排水时地下水位监测、滑坡体中地下水位变化监测,地震预报地下水位监测等。研究性监测是为了地下水资源研究而设立的监测点,如均衡试验场监测,地表水与地下水相互转换等监测,特点是观测频率高,观测点相对较集中。
地下水资源环境监测内容包括:
(1)地下水动态监测。通过选择有代表性的井、孔、泉等地下水露头进行监测,测量地下水的水位、水量、水温及水化学成分。
(2)地下水资源环境变化而引起的地质环境危害和灾害监测。它包括地面塌陷和地面沉降、地裂缝等地面变形及崩塌、滑坡、泥石流、海水入侵等。
(三)监测信息整理和利用
地下水资源环境监测信息是地环政管理部门通过监测网收集大量资料,经过整理分析,定期向各级人民政府、规划决策部门和使用单位提供的信息报告。地下水资源环境通报、预报和监测报告,必须按要求及时准确上报。一般在每年的3月底之前汇交上年度国家级地下水动态监测点的地下水位、水质、水温、泉流量等监测数据。在每个“五年计划”中的第一年汇交国家级地下水动态监测点基本情况和平面位置图。若有变更,应及时填报变更内容。监测信息主要有下列三类。
(1)地下水水情通报是各级监测站向地矿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并经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地下水状况报告,主要反映地下水水情(水位、水质、水量)现状,与前一年相比的发展势态以及由于开发地下水诱发的主要环境问题。
(2)地下水水情预报是各级监测站向地矿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并经地质环境主管部门发布的年度地下水水情发展趋势报告。可按区域和城市两类分别编写。
(3)地质环境监测报告是各级监测站取得地质环境监测和评价的技术成果,提供给各级政府及规划决策部门使用。地质环境监测报告分为年度报告和五年报告。年度报告主要阐述年度地质环境变化情况,主要地质环境问题及其发展动态。五年报告要对地质环境变化进行系统分析和总结,要进行规律研究和趋势分析。
三、地下水资源环境勘查与开发监督管理
(一)地下水资源环境勘查管理
根据勘查区块登记办法和有关法规、规定,地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资源勘查项目的登记管理工作,颁发勘查许可证,对勘查单位进行资质管理,制定地下水勘查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地下水勘查质量的监督管理,包括施工质量现场检查和野外验收,对地下水勘查报告进行审批;对于集中开采地下水资源的水源地勘查报告和储量,报储量审批部门审批;勘查成果资料要按照资料汇交办法进行汇交,归口管理地下水资源评价成果的审定工作。
(二)地下水资源环境开发监督管理
地矿主管部门对全国地下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进行监督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地下水开发利用的资源依据,统筹规划,合理开发,科学利用,严格施工,有效保护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开发监督管理既要有效保护地下水资源,又要促进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国务院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对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地下水开发利用监督管理职责做了详细规定。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在地下水资源环境管理中履行的职责是。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辖区内有关地下水开发利用监督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
(2)及时了解、掌握本地区地下水资源调查、评价方面的新情况,地下水资源的分布状况,富水程度,取水层位和开发利用情况,积极参与组织本地区水资源的调查、评价和规划。
(3)根据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规定,省(区、市)、市(地)、县级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应与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确定本行政区的地下水年度计划开采总量,井点总体布局和取水层位。
(4)省级以上地矿行政主管部门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地下水超采区和禁止取水区,并对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地下水超采区、禁止取水区实施监督管理,检查在已划定的超采区禁止取水区内是否有未经批准,擅自开采地下水资源或者擅自增加开采水量的问题。对擅自开采地下水资源或者增加开采量的,应责令其停止非法开采行为,并将调查情况及时上报省级地矿行政主管部门。
(5)各级地矿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辖区内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地下水取水许可申请,供水水源地的地下水取水许可申请进行审核。对取水用户的开采井布局,开采方案及对水源地地质环境影响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方可办理取水许可证。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将用水计划和总结报送地矿行政主管部门,未能及时报送的,各级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可直接向用水单位和个人催报。
(6)地矿行政主管部门经现场调查和统计分析及时将超采情况和可能出现的地质环境问题及合理开发利用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及上级地矿行政主管部门,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充分利用水质符合灌溉标准的地表水和弃水进行人工回灌,补偿地下水资源。地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批准地下水人工回灌工程方案。
(7)地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水源地开发的现场检查。内容包括是否按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开采层位、井点布局、开采方案及允许开采量进行开采。大中型建设项目地下水水源地是否有水位、水温、水质和水量的地下水动态监测工作。水源地影响范围内是否出现地质危害及地质灾害。如发现有地质危害存在或灾害产生,本着谁诱发谁治理的原则,责成有关单位对形成的地质危害及地质灾害采取措施治理并调整地下水开采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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