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察的主要任务与职责是什么?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辐射环境保护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负责起草自治区辐射环境保护工作有关政策、法规和标准,并监督实施;
(三)依法对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污染防治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四)负责对全区伴有辐射污染建设项目和活动的环境影响实施监测和 “三同时”检查与验收;
(五)负责组织对全区辐射污染源的调查、登记、建档和排污申报登记、安全许可;
(六)负责对本地区放射性废物库实行集中管理,收贮本地区辐射技术应用中产生的放射性废物和废放射源;
(七)负责对放射性物质运输活动中的环境安全进行审查和监督;
(八)负责对本地区伴有的辐射设施事故的应急响应,参与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处理,负责对来自辖区外事故影响的监测;
(九)负责对本地区含放射性工业废渣等的使用实施监督、监测管理工作;
(十)协助海关对放射性物质、放射性设备、物件和放射性废物进关的检查;
(十一) 负责对本地区从事辐射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考核和对公众的宣传教育工作;
(十二)承办上级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环境监察局的机构设置:
办公室 组织人事科 环境综合整治科 政策法规科
污染管理科 建设项目管理科 自然生态保护科 环境监察大队
环境检测站 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环境监察大队:
队长 副队长
一、贯彻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
二、依据主管环境保护部门的委托依法对辖区内单位或个人执行环境保护法规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
查,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三、负责污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噪声、放射性物质等超标排污费和排污水费的征收工作。
四、负责排污费财务管理和排污费年度收支预、决算的编制以及排污费财务、统计报表的编报汇审工作。
五、负责对海洋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并参与处理。
六、参与环境污染事故、纠纷的调查处理。
七、参与污染治理项目年度计划的编制,负责该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八、负责环境监理人员的业务培训,总结交流环境监理工作经验。
九、核安全设施的监督检查。
十、自然生态保护监察。
十一、农业生态环境监察。
十二、承担主管或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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