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原则?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有哪些规定?
一、水污染防治原则?
1.源头控制原则:从源头上预防水污染,通过控制、调节、限制或禁止污染物的排放,减少或消除污染物造成的环境破坏。
2.处理与利用原则:对已经污染的水进行处理,使其达到排放标准;对可利用的污水进行资源化利用,如水资源再生利用。
3.经济与市场原则:在污染防治中引入市场机制,通过制定环保税费政策、发展环保产业等方式,引导企业逐渐转型升级,形成多元化和互补性的产业结构。
4.综合治理原则:综合运用不同的治理措施,形成各级政府、企业和公众协同合作的机制,构建完整的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实现水污染防治的全面治理。
5.公众参与原则:加强公众环保意识的普及教育,使公众能够参与水污染防治的决策和实施过程,共同推动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
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有哪些规定?
一、“三化”原则
“三化”原则是指对固体废物的污染防治采用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指导思想和基本战略。
1.减量化:减量化意味采取措施,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最大限度地合理开发资源和能源,这是治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首先要求和措施。
就我国而言,应当改变粗放经营的发展模式,鼓励和支持开展清洁生产,开发和推广先进的技术和设备。
就产生和排放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而言,法律要求其合理地选择和利用原材料、能源和其他资源,采用可使废物产生量最少的生产工艺和设备。
2.资源化:资源化是指对已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回收加工、循环利用或其他再利用等,即通常所称的废物综合利用,使废物经过综合利用后直接变成为产品或转化为可供再利用的二次原料,实现资源化不但减轻了固废的危害,还可以减少浪费,获得经济效益。
3.无害化:无害化是指对已产生但又无法或暂时无法进行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进行对环境无害或低危害的安全处理、处置,还包括尽可能地减少其种类、降低危险废物的有害浓度,减轻和消除其危险特征等,以此防止、减少或减轻固体废物的危害。
二、全过程的管理原则
这一原则是指对固体废物的产生、运输、贮存、处理和处置的全过程及各个环节上都实行控制管理和开展污染防治工作,这一原则又形象地被称为从“摇篮”到“坟墓”的管理原则,固废环境管理是一项集体活动,废物产生者、承运者、贮存者、处置者和有关过程中的其他操作者都要分担责任。
三、固废分类,优先管理危险废物的原则
固体废物种类繁多,危害特性与方式各有不同,因此,应根据不同废物的危害程度与特性区别对待,实行分类管理。
《固废法》中第三章第二节明确规定:政府经济主管部门负责工业固废产生,运输贮存、综合利用的管理,促进清洁生产。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工业固废可能产生和产生的污染环境行为,杜绝工业固废向环境排放。
《固废法》中第三章第三节对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明确了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责任,并且明确了建设部门对清运建筑垃圾的责任。
对含有特别严重危害性质的危险废物,实行严格控制的优先管理,对其污染防治提出比一般废物的污染防治更为严厉的特别要求和实行特殊控制,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对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专辟一章,做出严格的特别规定,来体现优先管理的原则。
四、鼓励集中处置的原则
根据国内外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经验,对固体废物的处置,采取社会化区域性控制的形式,不但可以从整体上改善环境质量,又可以较少地投入获得尽可能大的效益,还利于监督管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国家鼓励支持有利于保护环境的集中处置固体废物的措施,集中处置的形式多样,其中主要是建设区域专业性集中处置设施,如医疗垃圾集中焚烧炉及危险废物区域性专业处置场所等。
三、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出台背景?
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法律。
四、如何增强做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
固体废物的危害表现在:
1、侵占土地 固体废物不像废气、废水那样到处迁移和扩散,必须占有大量的土地。城市生活垃圾如不能得到及时处理和处置,将会占用农田,破坏农业生产,以及地貌、植被、自然景观等。
2、污染土壤 固体废物如果处理不当,有害成分很容易经过地表径流进人土壤,杀灭土壤中的微生物,破坏土壤的结构,从而导致土壤健康状况恶化。
3、水污染 大量的固体废物直接向江河湖海倾倒,不仅减少了水域面积,淤塞航道,而且污染水体,使水质下降。固体废物对水体的污染,有直接污染地表水,也有的下渗后污染了地下水。
4、大气污染 固体废物向大气飘散 固体废物在收运、堆放过程中未作密封处理,有的经日晒、风吹、雨淋、焚化等作用,挥发了大量废气、粉尘;有的发酵分解后产生有毒气体,向大气中飘散,造成大气污染。
5、影响市容环境卫生 固体废物在城市里大量堆放而又处理不妥,不仅妨碍市容,而且有害城市卫生。城市堆放的生活垃圾,非常容易发酵腐化,产生恶臭,招引蚊蝇、老鼠等滋生繁衍,容易引起疾病传染。
五、水污染防治原则和措施?
1. 坚持防治结合:采取双管齐下的方法,一方面加强污染治理,另一方面加强水源保护,从根本上控制水污染。
2. 重视科学规划:加强水污染监测和评估,科学规划水资源的开发和利用,确定合理的水污染控制标准和技术路线。
3. 制定严格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水污染防治法律体系,加强重点行业及地区的水污染控制,实行污染者付费原则,强化监督执法。
4. 加强水资源保护:加强水源地管理,禁止破坏水源地环境,保护生态环境,提高水生态系统的恢复能力。
5. 推广环保技术:加强环保技术的研发和推广,提高治理水污染的技术水平和能力。
6. 提高公众环保意识: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公众环保意识,促进全社会的环保参与。
六、住建局如何开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住建局应将垃圾分类,并相应处置以防止废物污染
七、污染防治与什么并重的原则?
污染防治的原则是 “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源头控制、公众参与、科学技术”。其中,预防为主、源头控制和综合治理是相互关联、相互促进的。
具体而言,污染防治并重的原则如下:
1. 预防为主
预防污染比治理污染更加有效。通过加强技术手段研究和应用、建立预警机制、加强环保宣传等措施,可以尽可能地避免污染的发生。
2. 源头控制
对于已经产生的污染,需要从源头上进行控制。即减少或消除污染物的排放,防止其进入环境中。这通常涉及到监管和技术方面的措施。
3. 综合治理
针对不同的污染形式,采用不同的治理方法。不仅要注重单一的治理手段,还要综合考虑多种治理措施,如生态修复、清洁生产、节能减排等,以达到最佳治理效果。
4. 依法管理
政府应当制定和完善相关的环保法律法规,严格执法,对环境犯罪者进行惩罚。企业和公众应当遵守相关的环保规定,不得违法排放污染物。
5. 公众参与
要加强公众教育,提高公众环保意识。同时,政府也应当加强与公众的沟通,促进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工作。
6. 科学技术
要充分发挥科学技术在污染防治中的作用,加强研究,开发和应用环保技术,以推动环保事业的发展。
八、云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进口属于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或者未经许可擅自进口属于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用作原料的,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固体废物,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进口者不明的,由承运人承担退运该固体废物的责任,或者承担该固体废物的处置费用。 逃避海关监管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运输进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有哪些规定呢?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量罚标准?
第一百一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输入境内的,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固体废物,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承运人对前款规定的固体废物的退运、处置,与进口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一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的,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危险废物,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七条 对已经非法入境的固体废物,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向海关提出处理意见,海关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作出处罚决定;已经造成环境污染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进口者消除污染。
第一百一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还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造成一般或者较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按照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计算罚款;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按照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计算罚款,并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本网站文章仅供交流学习 ,不作为商用, 版权归属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