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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固体废物特点? 樱花主要有哪些特点?

2023-09-01 07:09:54固废土壤1

一、化工固体废物特点?

固体废物除直接占用土地并具有一定空间,它对环境的污染主要通过水、大气或土壤进行,没有这些媒介,就不会对环境造成很大的污染。

因此,固体废物既是污染水体、大气、土壤的“源头”,又是废水、废气处理的“终态物”。

根据固体废物的这一特性,提示人们应尽量避免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和向水体、大气及土壤环境中排放,这是防止和控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关键。

二、樱花主要有哪些特点?

樱花原产北半球温带环喜马拉雅山地区,在世界各地都有生长,主要在日本国生长。花每枝3到5朵,成伞状花序,花瓣先端缺刻,花色多为白色、粉红色。花常于3月与叶同放或叶后开花,随季节变化,樱花花色幽香艳丽,常用于园林观赏。樱花可分单瓣和复瓣两类,单瓣类能开花结果,复瓣类多半不结果。樱属植物有百余种,分布北半球温和地带:亚洲、欧洲至北美洲,主要种类分布在中国西部和西南部以及日本和朝鲜。中国北京、西安、青岛、南京、南昌等城市均有庭园栽培。扩展资料:樱花色鲜艳亮丽,枝叶繁茂旺盛,是早春重要的观花树种,常用于园林观赏。以群植,也可植于山坡、庭院、路边、建筑物前。盛开时节花繁艳丽,满树烂漫,如云似霞,极为壮观。可大片栽植造成“花海”景观,可三五成丛点缀于绿地形成锦团,也可孤植,形成“万绿丛中一点红”之画意。樱花还可作小路行道树、绿篱或制作盆景。修剪主要是剪去枯萎枝、徒长枝、重叠枝及病虫枝,大樱花树干上长出许多枝条时,应保留若干长势健壮的枝条,其余全部从基部剪掉,以利通风透光。

三、麋鹿主要有哪些特点?

麋鹿的特点是,雄性的麋鹿有犄角,雌性的麋鹿没有角,幼年的麋鹿身上有小花点儿,像梅花鹿,过大概两个月,小花点儿就会自动脱落。麋鹿又叫四不象,所谓四不象就是他的角似鹿非鹿,脸似马非马,蹄似牛非牛,尾似驴非驴。四不象绝不是四种动物的组合,他是为了适应湿地这样的生态环境而生长的。

麋/鹿属偶蹄目、鹿科、麋鹿属,俗称“四不象”。角似鹿非鹿,脸似马非马,蹄似牛非牛,尾似驴非驴。中国有鹿科动物16种,麋鹿是鹿科动物中最奇特的一种。

犄角奇特麋鹿犄角的分枝朝后和朝外伸展,这与它的栖息环境和性情有关,朝后伸展的枝杈有利于缠绕长草。

尾巴长麋鹿的尾巴像驴的尾巴,长到脚踝。沼泽环境中蚊蝇、虻虫多,长尾巴有利于驱赶它们,防止被叮咬。

蹄子宽大麋鹿的蹄子像牛蹄子,宽而大,最奇特之处是两个着地蹄之间还有像鸭子蹼一样的瓣膜,只不过较小罢了。这样的蹄子有利于麋鹿在泥沼中行走,不易陷下去。

头脸长宽麋鹿的脸像马的脸,从正面看麋鹿的头像倒梯形;鼻子和唇部较宽,长有长而硬的刚毛,所有这些特点都与麋鹿喜欢采食水生植物的习性有关。麋鹿能将整个头部伸到水中去取食水草,唇部的触毛起到感觉作用。

栖息环境麋鹿生活在平原沼泽环境中,即使在人工环境中也不愿到林地中活动。

分布广古代麋鹿的分布很广,辽宁以南到长江以北、山西以东到我国东部沿海滩涂的平原沼泽地区都有麋鹿的分布。从商周开始麋鹿的分布区由于人类的活动开始逐渐减少,到了元朝麋鹿的主要分布区就在华北和江苏的个别地区了,清朝时期只有北京南海子地区的一群了。现代的麋鹿大多为人工种群,已分布到全世界2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200多个饲养地点。

四、土白蚁主要有哪些特点?

1、土白蚁对人类而言是一种有害昆虫。土白蚁蚁群庞大,繁殖迅速,习性隐蔽,破坏力强,要彻底消除它的危害并非易事。近年来,科学工作者已在这个领域取得了多项研究成果,“千里之堤,固若金汤”的远景必将成为现实。

2、土白蚁为害隐蔽,行踪谲秘,即使河堤土坝受害已经十分严重,但从外表看依然完好无损。有的蚁穴之大,竟能容纳4个彪形大汉,着实是一个“陷阱”,别说人陷入其中屡见不鲜,就连一头牛陷进去也不能自拔,甚至还发生过吉普车全部陷入其中的事情。

3、由于土白蚁不断在河堤土坝上分群、蚕食、筑巢,导致河堤土坝内蚁巢“星罗棋布”,已经掏空了大堤。汛期到来,水位高涨,水流渗入蚁道、蚁穴,造成管涌、渗漏,毁坏堤坝。由此看来,白蚁确实可以造成长堤溃决的后果,必须进行科学、细致的观察和研究,才能防患于未然,任何麻痹和对细节的忽视都会带来难以想象的后果。

五、立式铣床主要有哪些特点?

第一、 立式铣床和钻铣床设备的传动方式不同,立式铣床传动主要靠此齿轮的相互咬合进行传动,而且齿轮较大的力量使其不会卡在一块,然而钻铣床的传动方式却主要是靠皮带进行传动,齿轮咬合力量较小,力量过大设备就会暂停。

第二、 立式铣床的铣头也是很特别的,主要有万能铣头和立式铣头,并且铣头的方向可以转动,但是钻铣床的铣头却是固定住的。

第三、 钻铣床的功能较铣床的功能较为全面一些,活动面积也随之大,所以钻铣床的操作台面积有所增加,大大提高了生产效率,加工精度有所提高。

第四、 立式铣床的铣刀可以呈圆周转动,而钻铣床的钻头可以上下垂直活动。

第五、 更重要的差别在于铣床的工作台可以任意四个方向活动,而钻铣床的工作台却是不能任意活动的。

六、物流系统主要有哪些特点?

时尚瞬息万变,规律感较弱,不大容易掌控。快时尚品牌是要做到紧跟时尚风向,成为最快速的反应者。成熟的快时尚品牌每周都可以为消费者提供最流行的服饰单品,每周有20-30款新品上架也是很正常的。

快节奏的产品发布频率,要求快时尚品牌,要有对时尚、市场的敏锐洞悉;要有成熟的信息系统进行数据快速流转、资源匹配,对需求敏捷反应;要有快速的产品研发及成熟的供应链,确保产品能够快速响应市场需求、快速交付消费者。

物流层面,也就要求快时尚品牌能够拥有强大的信息系统;极简的生产、仓储流程;先进的物流技术。我们按这三大特性进行分析:

1、强大的信息系统:数据融通,柔性管控。

1)缺乏信息系统的传统服装行业供应链

个性化生产是快时尚品牌的一个趋势,同时也给传统的传统服装品牌供应链提出了挑战。传统的服装品牌一般会提前几个月把服装样衣送到工厂,一个订单可能就是一万件,大规模流水线作业,工厂有足够的时间去反应。

但是,快时尚个性化生产的市场需求,订货量没有那么大,一款衣服可能只有200件左右的订单量,而且要求尽快出货。

200件的订单,对接成本巨大,意味着生产线得不停换款,工厂的买面料流程、生产流程、检验检测流程、物流流程全部发生了一个质的变化,但大部分工厂没法适应这样的转变。供给端的问题造成成本飙升,会拖累快时尚品牌的发展。

2)快时尚品牌需要强大的信息系统,进行柔性管理。

基于快时尚品牌供应链的现状,应对方案就是建立强大的信息系统,进行柔性管理。其特点是根据市场需求的变化,利用强大的信息系统,快速做出反应和调整。像韩都衣舍这样的品牌,订单能在7到15天之内出货,这就是受益于柔性供应链具备的强大信息系统。

这种强大的、柔性的信息系统,能够将前端销售的订单系统、厂商生产管理系统、仓储管理系统、运配系统打通,实现数据融通。将市场需求、前端销售、工厂生产、仓库管理、运输配送紧密的连接起来、协同起来,将快时尚品牌的前沿觉知快速传递到整条供应链的各个节点,迅速响应。

2、极简供应链:减少环节、提升效率

传统的服装品牌的供应链结构处于直链状态。就战略管理层而言,一直保持着单一的供应商、制造商、多层级的代理商,最后到用户这样一种直链型结构。

每个季度末或季度初将新一季度的服装逐步投放市场,其上新速度以2-3个月为一个周期,以致于设计部门也必须提前大约2-3个月的时间来设计下一个季度服装,这样的速度淹没了服装行业应有的市场敏感度与时尚原则。

快时尚品牌必须采用极简的供应链方式,减少服装生产中不必要的中间的环节,提高生产效率,节约生产成本;将商品生产计划、制造、零售整个过程进行整合,实现更加垂直的销售模式,大幅度压缩物流费用和时间成本,最大限度降低需求预测的风险,实现快速供货。

3、先进的物流技术:科学布仓、技术保障

快时尚服装企业产品配送速度“快”是通过发达的物流技术来保证的。

首先,成功的大型快时尚服装企业通过在各个区域建立集中的产品配送中心来对世界各地进行产品的运输配送。

小型快时尚品牌,由于“快”则会产生另外一个副作用,那就是订单体量小,自建仓成本高,没有多年仓储管理经验的话,很难进行专业化管理,会影响效率,更别说良好的仓储管理系统的开发使用了。所以,小型的快时尚品牌建议使用电商共享仓之类的灵活仓储模式,有专业运营团队运营的共享仓库,除了有好的服务保障,也会收获专业的仓储物流方案。

其次,企业通过激光条形码技术等技术快速读取产品数据,对产品进行分拣,出错率非常低。产品分拣包装结束后,根据门店订单进行配送。合理的配送方式降低了快时尚服装企业从产品设计到销售这一整个过程中所产生的成本,同时,整个供应系统使得产品设计与生产过程更加紧凑快速。

七、英式风格主要有哪些特点?

一、英式田园风格

  田园风格,以其田园自然而著名,英式田园风格自然也不例外。英式田园风格以白色为主色调,它的干净、温暖能够一下子来来抓住住户的眼球。英式田园家具的特点主要还是简洁大方,亲近自然的,虽然没有过多的装饰,但不难看出在细节方面还是做了仔细的处理。

  在英式田园家具中,手工沙发是很有名的,其沙发大多是布面的材质,配上秀丽纷繁的花卉图案或条纹,是不是很有置身花海的感觉呢?这也就是英式田园风虽然以简单、典雅为主,但装饰效果却不会让人觉得太单调的原因。碎花、条纹、苏格兰特案在英式田园家具中已经成了经典,不仅仅是体现在沙发上,壁纸、墙面、柜体,在这些地方我们也可以时常看到它们的身影。

  英式田园风格

  二、英式简约风格

  英式简约风格和现代简约风格没有很大的区别,首先是家具的选择以实用性为主,没有太多华丽的装饰,体现出年轻人的极简主义,整个家庭环境都给人一种直爽利落的感觉。

  英式简约风格

  三、英式复古风格

  要体现复古风格,主要还是依靠颜色和家具。复古风格的装修,颜色大多偏爱黑色或者红色,在家具的选择上,一般以桃木、檀木为主,如果觉得大面积的复古颜色让你觉得有些老气和沉闷,不如在家里摆上一些盆栽加以点缀,往往会有画龙点睛的效果哦。

  英式复古风格

  四、英式华丽风格

  说到华丽,大家肯定会想到一种颜色,那便是金色,在英式华丽风格中,这种颜色自然是随处可见的。玄关的鞋柜、客厅吊顶的一圈金色花纹装饰、茶几的茶几腿柱、浴室镜子的花边等等,如果说这些无处不在的金色还不能让你觉得华丽,那就挑选一些高贵带有层次感的家具,两者的配合可以说是天衣无缝的。

八、固体废物有哪些?

1、工业固体废物 工业固体废物是在工业生产和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排入环境的各种废渣、污泥、粉尘等。工业固体废物如果没有严格按环保标准要求安全处理处置,对土地资源、水资源会造成严重的污染。

2、危险固体废物

危险固体废物特指有害废物,具有易燃性、腐蚀性、反应性、传染性、毒性、放射性等特性,产生于各种有危险废物产物的生产企业。

3、医疗废物

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4、城市生活垃圾

城市生活垃圾指在城市日常生活中或者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包括:有机类,如瓜果皮、剩菜剩饭;无机类,如废纸、饮料罐、废金属等;有害类,如废电池、荧光灯管、过期药品等。

九、固体废物包括哪些?

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固体废物、医疗废物、城市生活垃圾

1、工业固体废物

工业固体废物是在工业生产和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排入环境的各种废渣、污泥、粉尘等。工业固体废物如果没有严格按环保标准要求安全处理处置,对土地资源、水资源会造成严重的污染。

2、危险固体废物

危险固体废物特指有害废物,具有易燃性、腐蚀性、反应性、传染性、毒性、放射性等特性,产生于各种有危险废物产物的生产企业。

3、医疗废物

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4、城市生活垃圾

城市生活垃圾指在城市日常生活中或者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包括:有机类,如瓜果皮、剩菜剩饭;无机类,如废纸、饮料罐、废金属等;有害类,如废电池、荧光灯管、过期药品等。

电厂灰废属于工业固体废物。

十、现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要有哪些变动?

我国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6年颁布,在调整固废污染防治工作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曾一次修订三次修正,目前第二次修订(以下简称新《固废法》)于4月29日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9月1日施行。传说这次变化挺大,保障公众健康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写进立法目的!具体是有哪些变化呢?莫急,来为您解读固废法修订的十大变化!

十大变化速览:

下面带您快速了解十大变化:

一、产废单位需对第三方进行实质性审查,并建立台帐和全过程监管

第一,产废单位需建立工业固废管理台帐,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废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和处置等信息,实现可追溯、可查询。(第三十六条)

第二,产废单位委托第三方时需核实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第三方对产废单位有报告义务,需向产废单位告知运输、利用和处置的具体情况。(第三十七条)

第三,如果产废单位未尽到核实义务,或将面临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处罚(第一百零二条),同时还需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第三方承担民事连带赔偿责任(第三十七条);未建立固废管理台帐并如实记录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百零二条)。

解读:

首先,原本对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的要求,覆盖到全部工业固废。这不仅意味着固废管理责任的加强,也意味着固废处置成本的增加。

其次,产废单位对第三方的核实,包括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前者是形式审查,后者是实质性审查,如何做才算是履行了法定义务?鉴于10万至100万的巨额罚款和可能的环境损害赔偿民事连带责任产生的威慑,预测这将是固废法修订后带来的最大挑战之一,主体资格包括哪些方面,技术能力又如何来判断,产废单位练京火眼金睛的本领了!

最后,第三方的报告义务,看起来是一条倡导性条款,目的是强调产废单位的主体责任,要知晓固废处置的全过程。该项义务的施行,仍需依靠产废单位与第三方基于合同的约定实现,因为无具体的罚则对应,且监管部门不太可能管到这么具体,每家每单核实。该项义务,可以理解为公法对民事合同的强制干预,什么时间、什么形式报告,还需要在民事活动中,作为乙方的合同义务在合同明确约定。

二、进一步厘清固废与产品的区别,强调固废利用

明确了哪些物质不属于固体废物,即经无害化加工处理,并且符合强制性国家产品质量标准,不会危害公众健康和生态安全,或者根据固体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程序认定为不属于固体废物的除外。

解读:

新《固废法》进一步厘清固废与产品的定义,更加强调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对于固废的利用,还需参考下面文件。即工业和信息化部2018年5月15日出台的《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目录》,为工业固体废物产品化提供法律依据和政策支持(企业可申请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以及减免增值税、所得税等相关产业扶持优惠政策)。

对于固体废物与非固体废物判别流程,参见下图:

图1 固体废物与非固体废物判别流程图

三、动态调整《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是把双刃剑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是危险废物监管的重要法律依据,新《固废法》第七十五条保留了由生态环境部会同其他部委制定该名录的规定,同时增加了“动态调整”机制。也就是说,该名录会根据客观情况,根据需要随时可能调整。

解读:

现行有效的是2016年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共46大类479种。同时有16种列入豁免管理清单,在豁免环节,且符合豁免条件时,可以按豁免内容实行豁免管理。2019年9月,生态环境部公开《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提出2016年版名录实施中主要存在三个问题,一是危险废物类别定义不准确、范围过大;二是不能完全满足当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需求;三是部分环境风险小的危险废物需要纳入豁免管理。由此可见,动态调整名录有利于实现危险废物更加精准和科学的管控。

但是不得不说,动态调整是把双刃剑,一方面,《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是生态环境部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授权制定,法律属性是部门规章,法治国家中法律规定的内容,应当具有稳定性和可预测性,动态调整不可避免地带来不确定性,无论是监管部门还是被监管对象,皆会在执法和守法中的产生困惑。

另一方面,依据《刑法》条338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危险废物属于污染环境罪中的“有毒物质”,动态调整可能会造成司法中的应用问题,与“罪刑法定”为刑法的基本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动态调整的程序和法律适用大概需要再出台系列政策细化或者打补丁了,否则将不可避免造成障碍和争议。

四、完善法律责任,罚款最高500万提升了10倍到20倍

第一,新《固废法》对“第八章法律责任”进行了扩充完善,罚款金额明显提高,罚款上限达到五百万元。例如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和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新增违法行为的处罚责任。例如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八项,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新增对违法排放固废的行为,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四,新增对擅自倾倒等造成严重后果、在生态红线或基本农田建立固危废处置设施、将危废提供给无资质的第三方、无证处置危废、擅自转移危废及未采取防范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实施行政拘留措施(第一百二十条)。

解读:

新《固废法》规定了更为详细、更为完善的法律责任,除了提升既有制度的处罚额度、增加了处罚措施,也结合了近几年频发的非法倾倒污泥、危险废物污染案件,设定了更为具体的法律责任,与权力、义务的匹配度明显提升,例如上文提到的非法倾倒污泥的违法责任、产废单位未履行信息公开的违法责任。同时,也结合当前国家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制定推行的形势和外卖、快递等行业商品过度包装的问题,规定了原则性条款和法律责任。总体而言,新《固废法》有助于通过责任的精准性、靶向性和全程跟踪特性防止企业逃避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法定义务,可以说实现了严惩重处的立法选择。然而,立法需与社会发展的水平和阶段相匹配,某种程度上讲,一些条款的处罚规定或许过于“严苛”:

第一,部分法律责任规定与当前优化营商环境、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的形势不符。由于近年来威慑型环境执法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既没有实现产业转型的效果,也挫伤企业环境守法和发展经济的积极性。因此,各地为优化营商环境,先后出台“轻微违法行为不罚”、“首错不罚”的政策。但例如新《固废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若企业不存在其他相关违法行为,仅因无心之失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则可能被处罚100万,这一行为企业完全可以当场整改。另外,若地方执法中将这一违法行为认定为轻微违法行为则可能违反上位法规定,司法审查中可能涉嫌行政行为违法。

第二,罚款额度的设置未充分考虑当前经济发展水平和违法企业的支付能力。新《固废法》规定的法律责任,与2016年《固废法》相比,罚款额度提升十倍至二十倍。地方生态环境部门仅能在法律规定的幅度范围内行使自由裁量权,然而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多数小企业年利润不及十万,若罚款超出违法企业支付能力,即使下达处罚决定,也无法落实和执行。行政处罚罚款的最终目的是“打蛇七寸”,打到其痛处,以充分起到威慑作用,而并非让违法企业无法存续。

第三,罚款额度仍未体现过罚相当原则。在大幅提升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时,也应当充分考虑违法企业的违法所得。我国对于药品采取最严格的处罚措施,2019年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在提升处罚力度的同时,始终贯彻“过罚相当”的原则,因此,在作出处罚决定时,要充分考虑企业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确定处罚金额。

环境法律责任设定的严格化是对既往法律责任配置不足的纠正,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环境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问题,但严格执法的前提是要科学立法,提高立法质量,未充分考虑国内经济发展和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尤其是当前处于疫情防控阶段,未来也可能面临国际金融危机,仅以加大违法成本为由大幅度提高法律责任,计算标准直接翻至二十倍,显然带有简单随意的倾向,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并行,而并非要“长出了铁齿钢牙”的环境法律责任阻碍经济发展的道路。

五、增加固废三同时自主验收和排污许可制度

(1)固废污染环境防治设施自主竣工验收

新《固废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解读:

目前,企业配套建设的水、大气环境保护设施已实现建设单位自主验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明确从2017年10月1日起,取消竣工环保验收行政许可,将竣工验收的主体由环保部门调整为建设单位。新《固废法》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竣工验收的主体将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调整为建设单位,顺应“放管服”改革趋势,并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等法律保持一致。

(2)排污许可制

第一,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第三十九条)

第二,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有关资料,以及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促进综合利用的具体措施,并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管理所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第三十九条)

解读:

《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中均明确了排污许可证制度。2016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标志着我国的排污许可制度改革正式启动,逐步实现“一证式”管理,改革目标是到2020年,完成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根据实际核发情况,预计今年年底可按期完成,只是目前企业持有的排污许可证中仅包含水、大气污染物的相关排放指标。新《固废法》施行后,依法需新增固体废物相关内容,持证企业可能又需按照要求重新申领或变更排污许可证。

六、 新增电子电器等产品的生产者延伸制度

新《固废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建立电器电子、铅蓄电池、车用动力电池等产品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电器电子等产品的生产者应当建立废旧产品回收体系。

解读:

第一,这一条款的制定源于我国当前电子消费产品、家庭家电产品以及电池更新换代频率较高的背景,废弃的家电、手机等电子电器产品大部分由个体商贩回收,较少能得到正规处置,而多数废旧电器电子产品中含有铅、汞、镉等有毒有害物质,随意拆解、处置将造成环境污染,近年来,因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随意拆解电池而被法院判决污染环境罪的案例显著增加,2019年9部委联合发布《废铅蓄电池污染防治行动方案》,对废铅蓄电池非法回收问题予以打击。

第二,废旧上述产品中也含有塑料、有色金属等再生资源,随意处置将制约循环经济的发展。在新《固废法》修订前,2012年五部委联合发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建立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这一激励制度;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也发布《关于印发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行方案的通知》,支持生产企业建立废弃电器电子等产品的新型回收体系。在这一背景下,各大家电、数码企业也通过“以旧换新”的方式,回收废旧电器电子等产品,引导并提高了消费者对于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认识。新《固废法》对于生产者责任延伸的态度由“支持”转为“应当”,正式以立法形式确定了生产者的回收义务,既从源头规制了废旧电子电器可能产生的固体废物污染问题,也实现了废旧电子电器资源化利用,进一步推进了循环经济产业的发展。

七、 新增污泥处置的法定义务、污水处理费覆盖污泥处置成本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新增如下法定义务:

第一,应当安全处理处置污泥,保证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违反或可招致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 ;

第二,对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并报告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违反或可招致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

第三,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和补偿范围应当覆盖污泥处置成本和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成本。

解读:

《水污染防治法》(2017修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已明确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的上述法定义务。新《固废法》新增的污泥处理处置义务规定与这两部法律保持一致。

实践中,城镇污水处理厂负责处理污泥是明确的,但很多PPP合同中却并未约定污泥处理的价格,污水处理费中没有考虑污泥处理、处置费用的问题,使得污泥处理、处置费用不足。本次新《固废法》明确污泥处置成本应纳入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和补偿范围,这也将解决污泥处理费用不足的问题。

八、健全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要求施工单位编制和备案建筑垃圾处理方案

第一,增加了建筑垃圾定义与范围的规定,这一规定是直接援引建设部于2005年出台的《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内容,在法律条文中进一步明确。(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四款)

第二,增加了施工单位编制和备案建筑垃圾处理方案的义务。(第六十三条)

解读:

原则上,施工单位为建筑垃圾的排放主体,依照“谁产生、谁处置”的原则,施工单位应当为建筑垃圾的处置承担最重的环境保护义务,新《固废法》在处置义务的基础上新增了编制和备案处理方案的义务,处理方案编制将成为全流程施工过程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管理的关键和基础,避免了施工单位因不懂如何利用和处置以及不了解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而随意处置或堆放的风险。但目前,在实践中推行这一规定存在一定难度:

第一,施工现场的垃圾通常由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单位的要求堆放或清运到指定地点,这一规定符合建设行业惯例,但就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这一法定义务,多数施工单位均为小规模企业,虽具有工程施工资质,但缺乏环境和法律专业人员,不了解如何编制和备案处理方案、何种处理方案符合规定以及应当交由区域内哪一建筑垃圾处置机构。

第二,本条规定无疑将会增加施工单位的负担,施工单位需要在开工前增加预算,为促使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相关部门可能会依据新《固废法》出台配套规范性文件,对施工单位编制和备案处理方案提供指导、加强引导、加大政策激励和技术支持,稳步推进。

九、新增收集、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投保环污险的强制要求

新《固废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解读:

这是我国环境保护法律首次规定强制性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投保责任。《环境保护法》(2014修订)仅在第五十二条提出“国家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均未提及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不过实践层面很早就开始了尝试。

2013年环境保护部、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13〕10号),启动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政策试点,提出“鼓励下列高环境风险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被列为了高环境风险企业。

2017年6月9日原环境保护部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环办政法函〔2017〕890号),将“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列入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强制投保范围。然而,该征求意见稿至今并未发布。

2019年10月16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利用处置能力和环境风险防范能力的指导意见》(环固体〔2019〕92号),提出“依法将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纳入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投保范围”。

可见,新《固废法》是在环污险政策试行一段时间后的法律转换,虽然没有明确说明第九十一条的适用范围,但是从其行文可以看出“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包括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但是,结合目前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发展的现状,该制度的现实可操作性尚有待观察。

十、新增固体废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

解读:

新《固废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了固体废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呼应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7年12月17日发布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下称《方案》),但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所涉主体、责任成立要件等方面存在程度不一的演化。

首先,新《固废法》对“赔偿义务人”的表述为“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这一表述与《方案》的“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有较大差异。“其他生产经营者”与《方案》中的“个人”存在法律概念上的限缩,即排除了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我们结合《民法总则》理解其他生产经营者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其次,新《固废法》对赔偿权利人的表述为“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机构组织”。《方案》的表述则为“国务院授权省级、市地级政府(包括直辖市所辖的区县级政府)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将“省级、市地级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相关部门、机构”中的“市地级人民政府”解释为“包括设区的市,自治州、盟、地区,不设区的地级市,直辖市的区、县人民政府”。对比之下,新《固废法》将不设区的地级市地级市人民政府以及直辖市所辖的区县级政府排除在赔偿权利人之外,对《方案》和《若干规定》对赔偿权利人范围的规定进行了限缩。

再次,《方案》的表述“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强调了赔偿义务人行为的违法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下称《若干规定》)也做了同样的规定。而新《固废法》对固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成立则没有规定行为的违法性,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成立不以赔偿义务人行为的违法性为要件。即使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但是客观上造成了生态环境损害、给国家造成了重大损失,就可能要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

最后,新《固废法》明确固体废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行为后果要件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给国家造成了重大损失”,结合《方案》和《若干规定》,“重大损失”可以理解为以下三种情形: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

综上,固体废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在已有的政策基础上进行了演化和发展,呈现出固体废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成立不以违法性为前提,明确对生产经营者进行责任追究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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