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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固体废弃物的处理和处置方法有哪些?

2023-08-31 03:21:43固废土壤1

一、建筑固体废弃物的处理和处置方法有哪些?

建筑垃圾的处置方法在《CJJ134-2009 建筑垃圾处理技术规范》标准中有明确规定,一般是再生利用、回填、填埋这几种,再生利用包括生产混凝土再生骨料、生产再生砖和砌块等。

二、固体废弃物处理设备有哪些?

近年来,我国城市建设高速发展,伴随而来的是不断堆积的建筑垃圾,如何有效清洁利用这些建筑垃圾成为令人头疼的大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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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MC履带移动破碎站

世邦MC广泛应用于石料破碎、堆肥筛选、建筑垃圾处理与回收、园林绿化、堆肥和木材回收。

02 K系列移动破碎站

由于建筑垃圾通常处于城镇中心,建设固定式生产线难度大、成本高,而若转移至其他地方破碎,则会增加大量的运输成本,如何有效处理建筑垃圾逐渐成为城市建设中不得不面对的难题。世邦集团K系列移动式破碎站应时而生,成为建筑垃圾破碎的得力战将!

03 VU塔楼制砂系统

砂石用量大、需求高,而世邦集团VU楼站式机制砂石成套系统可将尾矿或廉价易得的“石屑”“瓜米石”等加工成高价值的优质砂,替代天然砂,满足市场对优质砂的巨大需求,利润丰厚。

客户案例现场

01 河南时产200吨建筑废弃物处理生产线

原料:建筑废弃

物最大进料:450*450*450mm

成品尺寸:0-5-10-25mm

产能:200吨/时

设备:I44R反击破履带站,S190筛分履带站

用途:公路用料

02 临汾时产250吨尾矿建筑垃圾破碎制砂线

原材料:工业尾矿、建筑垃圾

成品:干混砂浆、高品质砂石骨料

设计产能:250吨/时

设备:PEW颚式破碎机、PFW反击式破碎机、HPT多缸液压圆锥破、VSI5X冲击式破碎机、振动筛、给料机、除铁器、除尘器、分选筛、拌湿机、螺旋输送机、皮带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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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筑施工中固体废弃物有哪些?

  固体废物的处理方法:  ①利用矿物废料作建筑材料,道路工程材料,填垫材料,冶金、化工和轻工等工业原料。  ②利用含碳、油或其他有机物质的废物从中回收能源。  ③利用含有土壤、植物所需要的元素或化合物的废物作土壤改良剂和肥料。  防治固体废物污染和利用固体废物资源的主要措施为:  ①改革生产工艺,少排废物:提高产品质量,生产使用寿命长的产品,使物品不致很快变成废物。采用精料,减少生产过程中的废物排放量。例如在选矿工序中,提高铁矿石品位,可以少加造渣剂和焦炭,从而减少高炉渣的排放量。工业先进国家采用这种方法后,高炉渣排放量比原来可减少一半以上。  ②发展物质循环利用工艺:改革传统工艺,发展物质循环利用工艺,使生产第一种产品的废物,成为第二种产品的原料,使生产第二种产品的废物又成为生产第三种产品的原料等等,最后只剩下少量废物排入环境,这样能取得经济的、环境的和社会的多方面的效益。  ③把固体废物纳入资源管理范围:制订固体废物资源化方针和鼓励利用固体废物的政策。建立起固体废物资源化体系,把有明确用途的废物纳入资源分配计划;暂时不能利用的废物作为后备资源储藏起来。  ④制定固体废物的管理法规:有关防治固体废物的污染和利用固体废物的政策都通过立法手段体现出来。一些国家都制定固体废物管理法规以及环境标准。

四、为什么处理固体废弃物要加水?

固体废弃物处理是指通过物理化学生物等不同方法,使固体废弃物转化成适于运输储存资源化利用以及最终处置的一种过程。

目前,固体废弃物无害化处理技术有垃圾焚烧卫生填埋堆肥粪便的厌氧发酵,有害废弃物的热处理和解毒处理等。在处理过程中加水主要是为了降温和解毒。

五、大宗固体废弃物的含义,以及区别工业固体废弃物?

大宗工业固体废物是指我国各工业领域在生产活动中年产生量在1,000万吨以上、对环境和安全影响较大的固体废物,主要包括:尾矿、煤矸石、粉煤灰、冶炼渣、工业副产石膏、赤泥和电石渣。

工业固体废物(产业廃弃物)是指工业生产过程中排出的各种废渣、粉尘及其它废物等。如化学工业的酸碱污泥、机械工业的废铸砂、食品工业的活性炭渣、纤维工业的动植物的纤维屑、硅酸盐工业的砖瓦碎块等。

六、固体废弃物的处理和处置通过哪些途径?

固体废弃物主要处理和处置有如下几个途径:

 (1)固体废物的预处理。

在对固体废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最终处理之前,往往需要实行预处理,以便于进行下一步处理。

预处理主要包括固体废物的破碎、筛分、粉磨、压缩等工序。

 (2)物理法处理固体废物。

利用固体废物的物理和物理化学性质,从中分选或分离有用或有害物质。

根据固体废物的特性可分别采用重力分选、磁力分选、电力分选、光电分选、弹道分选、摩擦分选和浮选等分选方法。

 (3)化学法处理固体废物。

通过固体废物发生化学转换回收有用物质和能源。

煅烧、焙烧、烧结、溶剂浸出、热分解、焚烧、电力辐射都属于化学处理方法。

 (4)生物法处理固体废物。

利用微生物的作用处理固体废物。

其基本原理是利用微生物的生物化学作用,将复杂有机物分解为简单物质,将有毒物质转化为无毒物质。

沼气发酵和堆肥即属于生物处理法。

 (5)固体废物的最终处理。没有利用价值的有害固体废物需进行最终处理。最终处理的方法有焚化法、填埋法、海洋投弃法等。固体废物在填埋和投弃海洋之前尚需进行无害化处理。

七、不属于固体废弃物最终处理方法?

以下是一些不属于固体废弃物最终处理方法的示例:

垃圾填埋:垃圾填埋是将废弃物掩埋在地下的方法。然而,这并不是最终处理方法,因为填埋的废弃物仍然存在,并可能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潜在风险。

垃圾焚烧:垃圾焚烧是将废弃物进行高温燃烧的过程。虽然这可以减少废弃物的体积,并产生能源,但焚烧过程产生的废气和灰渣需要进一步处理。

海洋倾倒:将废弃物投放到海洋中是一种不负责任和违法的处理方式。海洋倾倒严重污染海洋生态系统,并对海洋生物和人类健康造成威胁。

八、对固体废弃物的处理要求是什么呢?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对处置作了明确定义,处置是指将固体废物焚烧和用其他改变固体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固体废物数量、缩小固体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份的活动,或者将固体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

处理则没有查到明确的定义,个人理解,处理更多是强调过程和方法,处置更多是强调活动及最终的消纳。

九、固体废弃物的处理与处置有什么区别?

关于固体废弃物的处理和固体废弃物的处置原则上没有什么不同,都是固体废弃物的基本处置(处理)方法。

十、建筑固体垃圾处理政策?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国家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第五条

建筑垃圾消纳、综合利用等设施的设置,应当纳入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

第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内的工程施工情况,制定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合理安排各类建设工程需要回填的建筑垃圾。

第七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第十条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第十一条

居民应当将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分别收集,并堆放到指定地点。建筑垃圾中转站的设置应当方便居民。

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置建筑垃圾。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第十四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第十六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因建设等特殊需要,确需临时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应当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纠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二)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第十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 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 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 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 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二) 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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