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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管理的主要制度有哪些?

2023-08-22 13:17:03固废土壤1

一、党员管理的主要制度有哪些?

  党员管理大多以制度的形式来体现,主要内容有:   (1)党员必须编入党的一个组织的制度。党章明确规定:“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党员领导干部还必须参加党委、党组的民主生活会。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   (2)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党的组织生活,主要指党员参加所在支部党员大会和党小组会,以及党员领导干部单独召开的民主生活会。党员必须在党的一个组织中过组织生活,是加强对党员教育、管理和监督,促进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一项组织保证。   (3)党员定期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和工作的制度。党员定期向党组织汇报自己的思想和工作情况,是党员接受党组织教育和监督的一种形式,也是党组织了解掌握党员思想和工作情况,以便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和管理的一种途径。   (4)党员交纳党费制度。党章规定:“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时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按期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也是党员关心党的事业的具体表现。   (5)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定期组织党员开展民主评议,通过制度建设加强对党员的经常性教育、管理和监督,是从严治党、提高党员素质的有效方法。   (6)党员转移组织关系制度。党员的组织关系,是指党员对党的基层组织的隶属关系。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是党员政治身份的证明。党员因调动工作等原因需要从一个单位或地区到另一个单位或地区,按规定应转移党员正式组织关系。有关党组织只有接到其组织关系介绍信后,才能承认其党员身份,并将其编入一个支部,参加组织生活。   (7)党籍管理制度。党籍,是指党员资格。一个申请入党的同志,当他履行了入党手续,被批准为预备党员后就有了党籍。取得了党籍,是一个人从组织上被承认为党员的依据。   (8)流动党员管理制度。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流动党员越来越多,加强对流动党员的管理,使他们在流动中能够及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是新时期党员管理的一个新课题。

二、试述我国中药管理的主要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对中药管理做出了一些明文规定。

1.《药品管理法》的规定

“国家保护野生药材资源,鼓励培育中药材。”(第3条)

“除中药饮片的炮制外,药品必须按照国家药品标准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生产工艺进行生产,生产记录必须准确无误。……”

“中药饮片必须按照国家药品标准炮制,国家药品标准没有规定的,必须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炮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应当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10条第二款)

“药品经营企业销售中药材,必须标明产地。”(第l9条)

“城乡集市贸易市场可以出售中药材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城乡集市贸易市场不得出售中药材以外的药品,……”(第21条)

“生产新药或者已有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的,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批准文号;但是生产没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中药饮片除外。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中药饮片品种目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第31条)

“药品必须符合国家药品标准。中药饮片依照本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执行。”(第32条)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没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除外。”(第34条)

“国家实行中药品种保护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第36条)

“新发现和从国外引种的药材,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销售。(第46条)”

“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第47条)

“发运中药材必须有包装。每件包装上,必须注明品名、产地、日期、调出单位。并附有质量合格的标志。”(第53条)

“中药材的种植、采集和饲养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第103条)

2.《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

“药品生产企业生产药品所使用的原料药,必须具有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药品批准文号或者进口药品注册证书、医药产品注册证书;但是未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中药饮片除外。”(第9条)

“国家鼓励培育中药材。对集中规模化栽培养殖、质量可以控制并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条件的中药材品种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实行批准文号管理。”(第40条)

“生产中药饮片,应当选用与药品性质相适应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包装不符合规定的中药饮片,不得销售。中药饮片包装必须印有或者贴有标签。”“中药饮片的标签必须注明品名、规格、产地、生产企业、产品批号、生产日期,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饮片还必须注明批准文号。”(第45条)

3.中药管理的其他规定

(1)国家对部分重点中药材购销实行严格管理

在购销活动中实行国家管理的重点中药材有以下两类:

第一类:野生、名贵品种,麝香、杜仲、厚朴、甘草。

第二类:产地集中、调剂面大的品种,黄连、当归、川芎、生地、白术、白芍、茯苓、麦冬、黄芪、贝母、银花、牛膝、元胡、桔梗、菊花、连翘、山萸肉、三七、人参、牛黄,共20种。

(2)国家实行进出口管理的中药材品种

①实行部分中药材出口管理的规定

出口按照先国内、后国外的原则,国内中药材生产供应严重不足时应停止或减少出口,国内供应有余品种应鼓励出口。出口中药材必须经对外经济贸易部门审批,办理《出口中药材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出口手续,目前国家对35种中药材出口实行审批管理,具体品种如下:人参、鹿茸、当归、蜂王浆(包括粉)、三七、麝香、甘草及其制品、杜仲、厚朴、黄芪、党参、黄连、半夏、茯苓、菊花、枸杞、山药、川芎、生地、贝母、银花、白芍、白术、麦冬、天麻、大黄、冬虫夏草、丹皮、桔梗、元胡、牛膝、连翘、罗汉果、牛黄。

②实行部分中药材进口审批管理

根据国务院1986年1月15日国发(1986)8号文件的规定,国家对以下l3种中药材实行进口审批制度:首先取得《进口许可证》后,方可进口,具体品种是:豆蔻、血竭、羚羊角、广角、豹骨、沉香、牛黄、麝香、砂仁、西红花、胖大海、西洋参、海马。为进一步加强进口药材监督管理,保证进口药材质量,2005年3月2日召开的全国药品注册工作会讨论制定了《进口药材管理办法》。

三、军事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

军事制度,即组织、管理、发展和储备军事力量的制度。其主要包括:国家的军事领导体制、武装力量体制、国防经济体制、武器装备发展的管理制度、兵役制度、动员制度、民防制度等。军队的组织体制编制有训练体制、后勤保障体制、政治工作制度、人事制度、行政管理制度和称谓、标志的规定等。一般由国家及其军队制定,以法律、法令、条令、条例、规则等规范性文件颁行。

军制属上层建筑,由经济基础决定,并受社会政治制度、经济条件、科技水平和战争局势、战略方针、武器装备、军事理论以及民族、历史、地理等多种因素的制约和影响。它反映一定阶级的意志,为一定的阶级利益服务。它的基本作用在于保障军事建设,以便有效地准备和实施战争。军制随着国家、军队的产生而产生,发展而发展。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随着无产阶级革命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国家的建立,产生了社会主义军制。

四、制度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1.年初编制BU制造部门内部审核计划,涵盖QMS/CSR/EHS体系的要求,各区域每季度各体系审核一次;根据审核计划,组织各区域的审核,出具审核报告;根据结果跟踪监控问题点的整改直至关闭

2.接上游部门的审核通知;根据审核通知制订迎审实施计划,组织相关部门召开会议,输出迎审任务分解

3.根据迎审计划,组织按时跟踪审核所需材料的准备情况

4.迎接审核,配合实施审核过程

5.根据审核结果进行问题点的整改,提交整改材料直至关闭;流程学习:内部流程变更/接收BPA File Message邮件-制定学习计划-组织相关部门学习;流程梳理: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各部门提出流程梳理需求-体系员登记-组织该流程的梳理-发放流程-监督责任部门组织流程学习;流程监督:利用内部审核监督流程执行情况

6.进行危险源与重要危险源的的识别,并梳理清单,梳理职业危害岗位,进行职业危害岗位人员

7.保密体系建设;保密权限管理;保密区域管理;保密协议、电子设备等相关工作。

五、分级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

总的原则是下管一级。

干部分级管理是中央和各级党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逐级分工管理干部的制度。中央和各级党委管理干部的范围,总的原则是下管一级。分级管理的特点是权力权限分界清晰,责任目标量化到基层,上级进行宏观规划,下级负责具体落实,上级务虚,下级务实。中央政府进行宏观的政治、军事、经济、科技和教育的规划,各级政府负责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政策制度的具体落实。

中央和各级党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逐级分工管理干部的制度。

目前,中央和各级党委管理干部的范围,总的原则是下管一级。

六、项目管理制度的项目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项目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是管人和理事。管人和理事是在一个特定的环境下和具体的专业领域内进行的。管人包括岗位设置与人员的行为规范管理。理事需要明确各种管理事务的相互关系,处理原则、程序,应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应该怎么做,不能怎么做;要做到什么程度。行为和处事的结果会得到什么样的奖惩等。综合而论,岗位责任和管理流程都是制度的一部分,只不过岗位责任和管理流程是在其重点领域更有侧重。项目管理制度是项目成功管理的主要支撑之一。具体而言,常用的项目管理制度包括项目范围管理制度、项目进度管理制度、项目成本管理制度、项目质量管理制度、项目人力资源管理制度、项目沟通管理制度、项目风险管理制度、项目采购管理制度、项目中止制度,等等。

七、我国现行主要土壤管理制度的优点?

我国的土地制度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土地管理的终极目标是最大限度地满足全社会对土地的需求,并保证全国土地资源得到合理和充分有效地利用,维护国土生态安全,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基础资源支撑。

国家可以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形势对土地资源进行宏观规划和统筹利用,即在一定时间和空间范围内,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土地的需求以及当地的自然、经济和社会条件,对该地区范围内全部或大部土地的利用方式做长期的、战略性的总体布局和安排。近期根据我国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生态环境质量以及主要土地生态服务功能类型及禀赋对整个国土划分为优化开发区、重点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

通过对土地资源的宏观管理形成合理的土地资源开发空间结构,实现人口、经济、 资源与生态的协调发展。

土地的公有制能够保证一些关系民生和国家经济发展的基础设施的用地需求。不仅如此,国家对土地的限时限量供应可以调节

八、西周商业管理的主要制度及具体措施?

西周在重视发展各地农业生产的同时,周代各王普遍重视商业经济的重要作用,当时还没有形成影响中国古代社会经济发展的"重农抑商"的观念。对商业的重视,与商代社会的商业发展有一定关系。统治者在强调农业生产时,也鼓励经营商业的活动。周初时曾遇到大荒年,周文王运用一些商业政策推动商业发展以缓解经济危机。《逸周书·大臣》记载他在"告四方游旅"中说:各地的游商客旅,这里为你们提供交通上的方便;如认为这里的货币轻,可以另发重币,轻重并行,你们不会吃亏;你们的货物可以随到随卖不耽搁,早晚都可以买卖。周文王的这个政策,显然对鼓励和吸引外地商人很有作用。

另据《逸周书·大聚》载,为了使市邑迅速繁荣,西周官府还鼓励偏僻乡村集市的商旅迁居城市,即实施"招商"政策,规定"能来三室者与一室之禄",意即迁来三家时,一家的供给由政府负担。这是西周初年扶持商业发展的又一优惠政策。在《尚书·洪范》中,周武王对于八个方面的政务安排中,第一位是农业生产,第二位就是商业贸易,足见对商业经济的重视。在西周社会中,住在农村小邑的农业劳动者称为野人,工商业者则一般都居住在都城大邑,称为国人。西周晚期,工商业者已在社会经济生产和生活中发挥了越来越大的作用,商人成为社会上有一定影响的力量。周厉王时期,国人因不堪忍受统治者的盘剥而举行暴动,参加起义的有很多是从事商业的平民。

西周王朝之所以在重视农业生产时并不轻商,主要出于以下几个原因:

第一,西周的统治者认识到商业贸易活动给奴隶主贵族带来许多物资财富。在大量的商品交易中,占主要地位的仍是以物易物的地区间土特产品的交流,对社会生产十分有利,也不会对社会的政治稳定有什么威胁。由于商业的发展,中原地区和沿海各地的贸易往来日趋频繁,促进了先进生产技术和文化的交流,有力地推动了社会经济的发展。

第二,王室和各封国诸侯能够直接比较牢固地控制农业、手工业和商业。周王和诸侯、大小奴隶主贵族用官府名义掌管着大批商业奴隶和手工业奴隶,指挥他们在生产商品的同时进行商业活动,并把生产和买卖都限制在不损害他们利益的范围之内。官营商业之外的贩夫贩妇私人经营十分有限,虽然涉及面很广泛,但主要是少量小生产者在农闲时出售自己为数不多的剩余产品,即使这种经营,也在官府的严密监督下进行,从上市到价格都纳于市场的管理之中,不会危及贵族集团的利益。

第三,西周的土地制度限制了"弃农经商",商业的发展还没有构成对农业生产的破坏或妨碍。西周中期以前,土地还不能随意买卖;只是到了西周晚期,土地的私人交易才渐成势头,这也是春秋战国以后形成"重农抑商"的重要原因。因此,西周的商业发展得到了统治者的支持。

九、物业管理条例的制度特色主要体现?

一、物业管理条例的制度体现为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条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十一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十三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第十七条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管理规约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八条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成员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

第十九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二十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一条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第二十四条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第二十七条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第二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

第二十九条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二条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四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第三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第三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会员制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

酒店会员管理制度:

一、打折功能:按照卡内的折扣信息给予住房和餐菜品相应折扣。

二、储值功能:会员卡可提前预存金额,以方便消费。

三、会员功能:

1.酒店会员凭会员卡可享受酒店住房和餐厅菜品执行价的8.8折优惠,协议单位和特别客户可根据达成的协议给予相依的折扣。

2、所有会员住房可延迟到15:00退房,免收半天房租。

3.会员优先享受酒店预订、会员特价和各项优惠措施。

4、享受酒店的消费积分奖励和邀请免费参加酒店举办的各类会员联谊活动和参加抽奖活动。会员卡的办理及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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