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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采集固体废物样品? 固体废物如何公开?

2023-06-13 08:08:37固废土壤1

一、固体废物如何公开?

固体废物要公开扔到垃圾箱

二、固体废物的来源有哪些?如何进行分类?

固体废物主要来源于人类的生产和消费活动。人们在资源开发和产品制造过程中,必然有 废物产生,任何产品经过使用和消费后,都会变成废物。固体废物有多种分类方法,按其化学性质可分为有机废物和无机废物,按危害状况分可以分为有害废物和一般废物,按其形状则可以分为固体的和泥状的,通常为了便于管理,按其来源分为矿业固体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城市垃圾。

在固体废物中凡具有毒性,易燃性,腐蚀性,反应性,传染性,放射性的垃圾列为有害固体废物。

三、固体废物中的化学试剂的焚烧法的流程?

固废焚烧炉操作流程 一、启动前准备工作 1、检查天然气压力是否正常、打开天然气阀门开关; 2、关闭回转窑窑头、窑尾炉门;关闭旋风后烟道炉门、关闭二燃室炉门、关闭余热锅炉所有炉门、出灰门。 3、检查余热锅炉水位、蒸汽压力是否正常;锅炉给水泵前后阀门开关是否正确,主蒸汽阀开启、分汽缸出汽阀门开启,排空阀门关闭; 4、检查急冷塔喷嘴阀门的开启。(根据温度确定喷嘴启用数量,一般用2只,压缩空气只需开通,水阀只需开一半;如温度高可开4只喷嘴。) 5、检查循环水泵及循环管路阀门开关位置是否正确; 6、检查循环水池水位及PH值; 7、检查整套设备是否正常有异常情况; 8、检查需焚烧处理的废渣的物态是否符合焚烧炉焚烧。严禁将亚硝酸盐、硝酸盐、氨盐、钾盐及易爆炸类物品送入炉内焚烧,以免发生爆炸。 9、检查控制柜仪表显示是否正常。 二、启动流程: 1、 启动引风机(变频),通风10分钟排除炉内气体; 2、 启动回转窑,变频控制,通过旋转白色旋钮降频率调至20左右; 3、 启动喷淋塔循环泵;(根据烟气情况,通过开关管道上的阀门,可启动一台,也可三台同时启动。)

4、 打开余热锅炉控制柜电源开关,启动余热锅炉控制系统,自动检测锅炉水位、压力。自动/手动旋扭置于自动位置、1号泵/2号旋扭置于1号泵。 5、 需使用布袋除尘器时,打开布袋除尘器控制柜电源,启动布袋除尘器脉冲控制系统,按下出灰机启动绿色按扭; 6、 在引风机启动10分钟后,将回转窑前的1号燃烧机的小火/自动旋钮置于小火位置;将二燃室2、3号燃烧机小火/自动旋钮置于小火位置。 按1号燃烧机绿色启动按钮,启动1号燃烧机小火燃烧; 按2、3号燃烧机绿色启动按钮,启动2、3号燃烧机小火燃烧; 检查3台燃烧机是否已正常启动,(如未启动检查天然气压力是否正常,阀门是否打开,电源是否连接)。 7、 小火运行10分钟后,将1号燃烧机的小火/自动旋钮置于自动位置,使1号燃烧机大火燃烧;将二燃室2、3号燃烧机小火/自动旋钮置于自动位置,使1号燃烧机大火燃烧。 8、 当回转窑出口温度≥600℃时,按鼓风机绿色启动按钮,启动回转窑头旁的鼓风机; 启动垂直给料机、螺旋输送机,将固体废物送入回转窑进行焚烧; 当回转窑出口温度≥650℃时,打开废水管路阀门,将废水送入窑内焚烧; 注意观察室外上料机上显示的回转窑出口温度,调节废水阀

门,使回转窑温度在650-720℃; 9、 启动旋风除尘器出灰机; 10、 当急冷塔出口温度≥120℃时,打开压缩空气阀门,启动急冷塔碱液泵,根据急冷塔出口温度,调节阀门的开度,控制供水量和压缩空气量; 11、 根据烟气含氧量确定二次风机的启停。含氧量<6时,启动二次风机;含氧量>10时,停风机;调节进风口阀门的开度,将烟气含氧量控制在6-10之间; 12、 二级喷淋塔内喷淋泵,上层每班喷一次,每次30min; 13、 余热锅炉应每班排污1次; 14、 定期检测循环水池的PH值,并及时加碱调节,保持循环水为碱性。 15、 运行中、余热锅炉超压报警后,须观察燃烧机是否熄火,熄火后锅炉压力是否下降,在下降按消音按钮即可;否则必须手动关燃烧机,按燃烧机红色停机按钮,熄火后风机继续运转。 16、 出现超低水位报警,严禁给锅炉进水,必须手动关燃烧机,按燃烧机红色停机按钮,熄火后风机继续运转,停止进料,引风机继续运行,按以下停炉操作进行。待焚烧炉温度下降后,余热锅炉压力下降、温度下降后,在确保进水不会发生急剧汽化爆炸的情况下,方可给锅炉进水 。 三、停炉流程: 1、 将上料机料斗和螺旋输送机料斗中的物料全部送入回转窑;

2、 关闭废液输送阀(泵); 3、 等回转窑窑尾出渣口不再有渣排出后5分钟,将回转窑前的1号燃烧机小火/自动旋钮转至小火,使燃烧机小火燃烧,窑头鼓风机处于运转状态; 将二燃室2、3号燃烧机小火/自动旋钮转至小火,使燃烧机小火燃烧,启动二燃室前二次风机; 10分钟后,按1号燃烧机红色停机;按2、3号燃烧机红色停机按钮; 4、 待回转窑出口温度≤300℃,关闭回转窑窑头旁的一次风机,开启窑头底部阀门,自然通风; 5、 待二燃室炉膛温度≤300℃时,关闭二燃室进口旁的二次风机,打开二燃室检查门,自然通风; 6、 观察锅炉压力,在锅炉压力≤0.5MPa,将锅炉的三只排污阀轮流打开排污,每只每次排污5分钟; 排污时,观察锅炉水位的下降情况,看锅炉是否自动加水,如不能自动加水,则需手动加水,使锅炉处于较高水位,手动加水后,必须将旋钮调至自动位置。 7、 检查急冷塔出口温度,当温度≤100℃时,停急冷泵,关压缩空气阀门; 8、 关闭布袋除尘器控制柜电源; 9、 关闭喷淋塔循环水泵; 10、 待回转窑出口温度、二燃室温度降至50℃左右,关闭燃烧机电

源; 11、 关闭引风机; 12、 关闭系统总电源。 四、日常维护保养: 1、 每次使用后应检查下列设备是否需要加油:螺旋输送机减速机构;回转窑支撑座、减速箱,水泵、风机; 2、 系统启动和停炉时,升温、降温必须缓慢,不可急冷、急热。

四、固体废物的无害化处理方法是什么?

  固体废物的处理方法:  ①利用矿物废料作建筑材料,道路工程材料,填垫材料,冶金、化工和轻工等工业原料。  ②利用含碳、油或其他有机物质的废物从中回收能源。  ③利用含有土壤、植物所需要的元素或化合物的废物作土壤改良剂和肥料。  防治固体废物污染和利用固体废物资源的主要措施为:  ①改革生产工艺,少排废物:提高产品质量,生产使用寿命长的产品,使物品不致很快变成废物。采用精料,减少生产过程中的废物排放量。例如在选矿工序中,提高铁矿石品位,可以少加造渣剂和焦炭,从而减少高炉渣的排放量。工业先进国家采用这种方法后,高炉渣排放量比原来可减少一半以上。  ②发展物质循环利用工艺:改革传统工艺,发展物质循环利用工艺,使生产第一种产品的废物,成为第二种产品的原料,使生产第二种产品的废物又成为生产第三种产品的原料等等,最后只剩下少量废物排入环境,这样能取得经济的、环境的和社会的多方面的效益。  ③把固体废物纳入资源管理范围:制订固体废物资源化方针和鼓励利用固体废物的政策。建立起固体废物资源化体系,把有明确用途的废物纳入资源分配计划;暂时不能利用的废物作为后备资源储藏起来。  ④制定固体废物的管理法规:有关防治固体废物的污染和利用固体废物的政策都通过立法手段体现出来。一些国家都制定固体废物管理法规以及环境标准。

五、统计报表中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怎么填才能通过?

指每年综合利用工业固体废物的总量与当年工业固体废弃物产生量和综合利用往年贮存量总和的百分比。

笑笑,我刚查到的,应该差不离

六、固体废料进出口资质如何办理?

此类许可证的申请由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固废中心)受理后报环保部审批。具备相应加工能力和环保设施的法人企业需提交  

①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申请书  

②进口单位及利用单位具有有效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③进口单位自理报关注册登记证  

④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登记证书,以上材料复印件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⑤境外供货商注册证书复印件,受理单位于20个工作日内发放自动许可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该许可证当年有效,申请单位可从网上查询公示,了解办理情况。

七、产生收集储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未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的处多少的罚款?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未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

1.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一)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未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的;

(二)生活垃圾处理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实时监测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并公开污染排放数据的;

(三)将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

(四)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

(五)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未经批准的;

(六)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未报备案的;

(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八)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

(九)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

(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

(十一)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其他要求,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

有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2.违反本法规定,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4.生产经营者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未遵守国家有关禁止、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规定,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邮政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6.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7.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单位对污泥流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或者处理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8.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和处理后的污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9.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淘汰的设备,或者采用淘汰的生产工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提出意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10.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未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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