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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废浸出毒性环保标准 固废浸出液可以当作废水来分析吗?

2023-06-06 11:20:17固废土壤1

一、固废浸出液可以当作废水来分析吗?

固废浸出液,也就是固废渗出液,如果检验无毒,仅仅就是高浓度有机废液,可作为一般废水处理。

如果检验有毒,那就按照危废处理。

二、危废和固废的判定标准?

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法律判别依据——

危险废物的属性判别主要依据有两个:一是根据危险废物的定义,将纳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年版)中的废物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二是对于属性不确定的固体废物,则根据《固体废物鉴别导则》(2006年3月,原国家环保总局等五部委公告第11号)以及《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5085-2007)、《急性毒性初筛》、《浸出毒性鉴别》、《腐蚀性鉴别》、《反应性鉴别》、《易燃性鉴别》、《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T298-2007)等国家已出台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方法,进行属性鉴别。

固体废物需要从工业企业领域、农业领域、商业与办公领域、日常生活与社会源等四大重点领域来进行判别。

而按照固体废物产生的原因,也可将其分为四类:(一)工业固体废物,工业固体废物是在工业生产和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排入环境的各种废渣、污泥、粉尘等。(二)危险固体废物,危险固体废物特指有害废物,具有易燃性、腐蚀性、反应性、传染性、毒性、放射性等特性,产生于各种有危险废物产物的生产企业。(三)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四)城市生活垃圾,城市工业废渣指工业生产过程排出的采矿废石,选矿尾矿、燃料废渣、冶炼及化工过程废渣等。

固体废物的种类很多,通常将固体废物按其性质、形态、来源划分其种类。如按其性质可分为有机物和无机物;按其形态可分为固体的(块状、粒状、粉状)和泥状的;按其来源可分为矿业的、工业的、城市生活的、农业的和放射性的。此外,固体废物还可分为有毒和无毒的两大类。有毒有害固体废物是指具有毒性、易燃性、腐蚀性、反应性、放射性和传染性的固体、半固体废物。固体废物是环境的污染源,除了直接污染外,还经常以水、大气和土壤为媒介污染环境。

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的专家表示,由于各地区鉴别流程和细则不够完善透明,给固废鉴别的实际操作带来了一定困难。因此不管是企业还是政府,加强固废危废的鉴别能力是非常重要的,提高效率,实现资源合理化利用。

三、一级固废跟二级固废的处理方式?

一类固体废物指按照国标5086规定方法进行浸出试验而获得的浸出液中,任何一种污染物的浓度均未超过国标8978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且ph值在6到9范围之内的一般固体废物。

二类固体废物指按照国标5086规定方法进行浸出试验,而获得的浸出液中,有一种或一种以上的污染物浓度超过国标8978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或者是PH值在6到9范围之外的一般固体废物。

四、脱硫污泥属于固废还是危废?

固体废物

属于固体废物,不属于危险废物。根据环办【2010】157号文件,该类废物在转移管理的过程中,“参照危险废物管理,建立污泥转移联单制度。”然而工业企业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往往因其浸出毒性超标,其产生的污泥通常情况下不具有危险特性,可作为一般固体废物管理。

五、一般固废法全称?

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一般固废指未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GB 5085鉴别标准和GB 5086及GB/T 15555鉴别方法判定不具有危险特性的工业固体废物。

一般固废分为第Ⅰ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第Ⅱ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第Ⅰ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按照GB 5086规定方法进行浸出试验而获得的浸出液中,任何一种污染物的浓度均未超过GB 8978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且pH值在6~9范围之内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第Ⅱ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按照GB 5086规定方法进行浸出试验而获得的浸出液中,有一种或一种以上的污染物浓度超过GB 8978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或者是pH值在6~9范围之外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六、危废鉴定整个流程要多久?

危废鉴别是一项系统的工作,需要的时间也比较长,通常来说,单采样这一项,就需要30天的时间,再加上检测和编制报告的时间,整个鉴别工作时间需要40-60个工作日,时间上一般是没有压缩空间的。

危险废物≠一般固体废弃物

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名录》或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而一般固体废弃物是指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被人们抛弃的,但不具备危险特性的物品。

危废与一般固废的处理方式也大不相同,其检测标准可参考以下几点: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5085-2007)

《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34330-2017)

《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试行)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5085.7-2007)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易燃性鉴别》(GB5085.4-2007)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反应性鉴别》(GB 5085.5-2007)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性鉴别》(GB 5085.1-2007)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急性毒性鉴别》(GB 5085.2-2007)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初筛》(GB 5085.3-2007)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毒性物质含量鉴别》(GB 5085.6-2007)

《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T298-2007)

《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HJ/T 20-1998)

另外,做危废鉴别,固废鉴定需要找有CMA、CNAS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

七、污泥属于固废还是危废?

泥污中的所含物质不同,其所属的分类也不同。

1、重金属超标的电镀废水与电镀污泥:

电镀污泥属于危险废物,废物类别往往同时属于HW17、HW21、HW22、HW23。重金属超标的电镀废水,属于废水污染防治范围,纳入废水管理,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范围,不属于危险废物。

虽然超标废水未纳入危险废物管理,但是根据《两高司法解释》(2016版),如果废水中一类重金属(如铅、汞、铬、镉、砷)超标3倍、或者二类重金属(如镍、铜、锌、锰、钒)超标10倍以上的,除处以行政处罚外,照样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2、生活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

属于固体废物,不属于危险废物。根据环办【2010】157号文件,该类废物在转移管理的过程中,“参照危险废物管理,建立污泥转移联单制度。”该类污泥不属于危险废物,但是要提高管理层级,尤其是要加强台账管理,防止运输过程中抛洒滴漏与非法倾倒。

然而工业企业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往往因其浸出毒性超标、或者含有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和其他危险特性,绝大部分应属于危险废物范畴(判定方法主要依据企业环评、行业规律、物料来源、专家认定、属性鉴别等)。

3、生活垃圾焚烧产生的飞灰:

属于危险废物(HW18)。但是在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中6.3条要求后,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不纳入危险废物管理;

另一种情形是,如果经过预处理后,满足《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30485-2013)有关要求的,协同处置过程也纳入豁免管理范畴。

4、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

大部分属于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规定,“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分类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执行。”《医疗废物分类目录》中的“感染性废物”中列有“其他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栅渣、沉淀污泥和化粪池污泥等,应列入此类。

如果某医疗机构在环评时,对于废水处理工艺经过专门设计,并且已对污泥做出了属性判定,如果管理部门认为该类污泥应当纳入危险废物管理,则应通过危险废物鉴别程序进行最后判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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