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固废土壤 > 正文内容

固体废物标签上应注明(一般固体废物范围?)

2023-06-04 15:09:00固废土壤1

一、一般固体废物范围?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是指从工业生产、交通运输、邮电通信等行业的生产生活中产生的没有危险性的固体废物。如矿山企业产生的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交通运输制造业产生的废旧轮胎、橡胶、印刷企业产生的废纸,服装加工业产生的边角废料、皮革边等等。

二、产生收集储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未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的处多少的罚款?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未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

1.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一)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未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的;

(二)生活垃圾处理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实时监测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并公开污染排放数据的;

(三)将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

(四)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

(五)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未经批准的;

(六)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未报备案的;

(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八)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

(九)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

(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

(十一)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其他要求,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

有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2.违反本法规定,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4.生产经营者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未遵守国家有关禁止、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规定,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邮政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6.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7.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单位对污泥流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或者处理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8.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和处理后的污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9.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淘汰的设备,或者采用淘汰的生产工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提出意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10.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未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固体废弃物定义是什么?

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建设、日常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污染环境的固态、半固态废弃物质.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有哪些规定?

一、“三化”原则

“三化”原则是指对固体废物的污染防治采用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指导思想和基本战略。

1.减量化:减量化意味采取措施,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最大限度地合理开发资源和能源,这是治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首先要求和措施。

就我国而言,应当改变粗放经营的发展模式,鼓励和支持开展清洁生产,开发和推广先进的技术和设备。

就产生和排放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而言,法律要求其合理地选择和利用原材料、能源和其他资源,采用可使废物产生量最少的生产工艺和设备。

2.资源化:资源化是指对已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回收加工、循环利用或其他再利用等,即通常所称的废物综合利用,使废物经过综合利用后直接变成为产品或转化为可供再利用的二次原料,实现资源化不但减轻了固废的危害,还可以减少浪费,获得经济效益。

3.无害化:无害化是指对已产生但又无法或暂时无法进行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进行对环境无害或低危害的安全处理、处置,还包括尽可能地减少其种类、降低危险废物的有害浓度,减轻和消除其危险特征等,以此防止、减少或减轻固体废物的危害。

二、全过程的管理原则

这一原则是指对固体废物的产生、运输、贮存、处理和处置的全过程及各个环节上都实行控制管理和开展污染防治工作,这一原则又形象地被称为从“摇篮”到“坟墓”的管理原则,固废环境管理是一项集体活动,废物产生者、承运者、贮存者、处置者和有关过程中的其他操作者都要分担责任。

三、固废分类,优先管理危险废物的原则

固体废物种类繁多,危害特性与方式各有不同,因此,应根据不同废物的危害程度与特性区别对待,实行分类管理。

《固废法》中第三章第二节明确规定:政府经济主管部门负责工业固废产生,运输贮存、综合利用的管理,促进清洁生产。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工业固废可能产生和产生的污染环境行为,杜绝工业固废向环境排放。

《固废法》中第三章第三节对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明确了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责任,并且明确了建设部门对清运建筑垃圾的责任。

对含有特别严重危害性质的危险废物,实行严格控制的优先管理,对其污染防治提出比一般废物的污染防治更为严厉的特别要求和实行特殊控制,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对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专辟一章,做出严格的特别规定,来体现优先管理的原则。

四、鼓励集中处置的原则

根据国内外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经验,对固体废物的处置,采取社会化区域性控制的形式,不但可以从整体上改善环境质量,又可以较少地投入获得尽可能大的效益,还利于监督管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国家鼓励支持有利于保护环境的集中处置固体废物的措施,集中处置的形式多样,其中主要是建设区域专业性集中处置设施,如医疗垃圾集中焚烧炉及危险废物区域性专业处置场所等。

五、危废HW是什么意思?

HW是Hazardous Waste的缩写1、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2、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以上定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3、危险废物特性:毒性、腐蚀性、易燃性、爆炸性、反应性、感染性4、主要危害:大量堆积,占用土地资源;污染具有滞后性、潜伏性,处理、处置不当将会对大气、水体、土壤及地下水产生污染;还可能发生毒性或急性化学反应,直接威胁到环境安全和人身体健康。5、《巴塞尔公约》旨在遏止越境转移危险废料,特别是向发展中国家出口和转移危险废料。公约要求各国把危险废料数量减到最低限度,用最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方式尽可能就地储存和处理。公约明确规定:如出于环保考虑确有必要越境转移废料,出口危险废料的国家必须事先向进口国和有关国家通报废料的数量及性质;越境转移危险废料时,出口国必须持有进口国政府的书面批准书。公约还呼吁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通过技术转让、交流情报和培训技术人员等多种途径在处理危险废料领域中加强国际合作。

六、活性炭的危险废物标牌怎么填?

危险废物标识是:

  产生、贮存危险废物的单位及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要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附录A的规定设置危险废物标志;

  收集、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要按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1995)要求,设置危险废物警告标志;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要按照《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环发[2003]188号)要求,设置医疗废物专用警示标志;

  医疗废物转运车辆要按照《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试行)》(GB19217-2003)要求,设置医疗废物转运车标志。各类危险废物标识牌由环保部门统一监制。

七、固体废物运输有什么要求?

不同类别的固体废物,其运输管理要求也不同。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垃圾运输单位应 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或船只,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沏液滴漏功能, 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运输危险废物,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即必须具备危险货物运输资质。方可运输危险废物。

八、环保标记规则?

a.环保标示牌的规定尺寸,警示标志牌形状为三角形边框,提示标志牌形状为正方形边框。

平面固定式标志牌外形尺寸:警告标志牌边长0.42米,提示标志牌长0.48米、宽0.3米;立式固定式标志牌外形尺寸:警告标志牌边长056米,提示标志牌长0.42米,宽0.42米;立柱高度为标志牌最上端距地面2米、地下0.3米。

b.标志牌采用15~2毫米冷札钢板,立柱采用384无缝钢管,表面采用专用防伪膜。

c.标志牌颜色 警告标志牌的背景和立柱为黄色,图案、边框、支架和辅助标志的标志牌为黑色;提示标志牌的背景和立柱为绿色,图案、边框、支架和辅助标志的为白色,文字字型为黑体字。

d.标志牌辅助标志内容格式:第一行为企业名称。第二行为排放口编号。第三行为污染物种类。标志牌辅助标志内容必须与排污申报登记表中相关内容一致。

排放口编号格式统一规定如下:

污水 WS-xxxxx 废气FQ-xxxxX

噪声ZS-xxxxx 固体废物GF-Xxxxx

编号的前两个字母为排污类别代号,后五位为排放口顺序编号。排放口的顺序编号数字由当地环保部门自行规定。

本网站文章仅供交流学习 ,不作为商用, 版权归属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本文链接:http://www.shgreenbox.com/gftr/9877563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