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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的法律原则(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章?)

2023-05-30 04:15:52固废土壤1

一、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章?

第二章 医疗废物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防止因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

第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制定与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有关的规章制度和在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应急方案;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检查、督促、落实本单位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防止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发生。

第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本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第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为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防止其受到健康损害。

第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第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

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减少危害的紧急处理措施,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同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通报。

第十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

禁止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禁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

第十五条 禁止邮寄医疗废物。

禁止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

有陆路通道的,禁止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没有陆路通道必需经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严格的环境保护措施后,方可通过水路运输。

禁止将医疗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

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水体上运输医疗废物。

二、污染防治攻坚战主要内容?

1.加快推动绿色低碳发展。包括深入推进碳达峰行动、推进产业绿色转型升级、加快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推进清洁生产和能源资源集约高效利用、强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加快形成绿色低碳生活方式等7项内容。

2.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包括着力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攻坚战、臭氧污染防治攻坚战、交通运输污染防治攻坚战,以及推进固定源深度治理、完善国控站点周边重点区域管控机制等5项内容。

3.深入打好碧水保卫战。包括加强重点考核断面达标整治,持续打好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太湖流域综合整治攻坚战和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强化陆域水域污染协同治理等5项内容。

4.深入打好净土保卫战。包括持续打好农业农村污染防治攻坚战、深入推进土壤污染防治和安全利用、强化地下水污染协同治理、加强重金属污染治理、积极推进“无废城市”建设、强化危废全过程监管6项内容。

5.深入打好生态环境安全保卫战。包括着力打好生态质量提升攻坚战、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强化生态保护监管、确保核与辐射安全、强化环境风险预警防控和应急管理等5项内容。

6.深入打好群众环境权益保卫战。包括着力打好噪音污染防治攻坚战、深化扬尘污染综合治理、推动餐饮行业绿色规范发展、综合治理恶臭污染、切实解决好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等5项内容。

7.提升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包括全面强化生态环境法治保障、不断完善生态环境经济政策、完善资金投入机制、提升生态环境执法监管效能、构建现代化生态环境监测监控体系、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科技支撑等6项内容。

三、六大污染防治法?

一、明确噪声污染内涵,扩大法律适用范围

二、完善噪声标准体系,科学精准依法治污

三、强化噪声源头防控,筑牢污染第一防线

四、加强噪声政府责任,明确目标考核评价

五、分类防控噪声污染,对症下药精准施策

六、聚焦噪声扰民难点,保障安宁和谐环境

2021年1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当天,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一〇四号主席令,将于2022年6月5日起施行。

噪声污染与人民群众息息相关,越来越成为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修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的具体行动,是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安宁和谐环境需要的务实举措,是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客观需要。

现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老《噪声法》)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实施20多年来,仅在2018年对个别条款作出修正,即对第14条关于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的条款作出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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