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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废弃物治理措施(工业固体废弃物管理办法?)

2023-05-21 04:22:39固废土壤1

一、工业固体废弃物管理办法?

1目标

  适度处理本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促进废弃物的减少和再生利用,规定有关管理方法。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废弃物的产生到处理完毕的管理。

  3定义

  3.1废物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的废物,包括工业废物、城市生活垃圾、危险废物。

  3.2危险废物

  列入国家危险废物清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方法认定的危险特性废物。

  3.3可回收废物

  可再资源化的非危险废物。

  3.4不可回收废物

  无法实现的回收手段和无法资源化的非危险废弃物。

  4运用方法

  4.1操作系统

  4.1.1管理体制

  1)废弃物处理业务的管理责任部门是管理部。

  2)危险废物由管理部指定负责人管理。

  3)各部门负责人为总部废物管理负责人。

  4.2废弃物削减

  4.2.2.1管理部门选定政府批准的废弃物回收商,与此签订废弃物委托处理合同,委托处理废弃物,促进废弃物回收利用。

  4.2.2.2各部门经理选择下列适用措施促进废弃物排放量减少。

  1)在将废弃物交给回收商处理之前,优先考虑公司内部的回收利用。

  -旧文件夹回收

  -打印机碳粉盒的再利用(感光硒鼓还可以利用的时候请专业人士添加碳粉)

  -木托盘再利用

  -其他措施

  2)部门包括包装方式的改进(旋转箱的使用、包装材料的最小化等)

  3)现场供应商交付物品的包装材料、木栈板、不必要的箱子由供应商带回再利用

  4)私人物品禁止在公司内废弃

  4.3废物分类、保管

  4.3.3.1管理部在公司内设置所需数量的临时废弃物回收场所(临时存放场所),分别设置危险废弃物、可回收废弃物和不可回收废弃物;委托人处理前集中存放场所(最终存放场所),指定管理责任部门,责任部门指定管理人员。

  4.3.3.2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危险废物、可回收废物和不可回收废物进行分类整理后,放入管理部指定的临时存放场所的分类回收箱或直接送至最终存放场所。

  4.3.3.3管理责任部门负责将临时存放地的废物转移到最终存放地。

  4.3.3.4保管位置和保管设施管理

  1)临时存放位置应标明回收废物种类、管理责任人名称、回收时间等,并妥善管理。

  2)危险废物的最终存放位置由管理责任部门指定负责存放位置的管理人员,在存放位置明确标明废物的种类和管理人员的名字。

  3)管理部实施统一监管,管理部定期检查废物存放位置/设施,确保设施完善,符合法定要求。管理人员应定期整理和整理废物存放位置,避免老鼠、蚊子、蟑螂等害虫繁殖。

  4)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废物散落、流失、泄漏、恶臭和火灾。

二、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改善居民生活环境,提升城市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源头减量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房屋装饰装修产生的建筑废弃物按照《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条例》和本市其他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制度约束、习惯养成、系统推进、循序渐进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目标,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培训、行政执法和经费保障,完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机制。

  第六条 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落实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目标,提供相应保障。

  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区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引导工作。鼓励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要求纳入居民公约。

  第七条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是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拟订或者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市生活垃圾分类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市、区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建设、教育、商务、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市场监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工作。

  第八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市生活垃圾分类发展规划,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安排和保障措施等内容,并将生活垃圾分类转运、回收利用和处理设施布局纳入本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 市、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设施建设纳入建设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要求,将相关基础设施建设所需土地纳入土地供应计划。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套建设的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使用。

  第十条 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事务中心是政府设立从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服务工作的专门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拟订全市生活垃圾分类发展规划、工作计划,研究拟订生活垃圾分类目录、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参与全市生活垃圾分类指导、监督、考核、评价相关工作;

  (三)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业务培训;

  (四)编制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宣传教育资料,开展宣传推广活动,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相关知识;

  (五)推动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技术研究和应用工作,探索生活垃圾使用专用垃圾袋投放;

  (六)组织、指导生活垃圾减量分类试点、示范点建设、达标创建和推广实施工作;

  (七)承办市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减少生活垃圾产生量。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和差别化收费的原则,完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逐步实行分类计价、计量收费。

  第十二条 鼓励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技术创新,支持垃圾分类先进设备、工艺的研究应用,实现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智能化、专业化、信息化。

  市、区主管部门可以使用智能化信息系统收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信息,采集相应证据。

  第二章 分类投放

  第十三条 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具体按照下列要求分类:

  (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资源化利用的垃圾,包括废弃的玻璃、金属、塑料、纸类、织物、家具、电器电子产品等;

  (二)厨余垃圾,是指容易腐烂的食物残渣、瓜皮果核等含有有机质的垃圾,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其他厨余垃圾等;

  (三)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且应当进行专门处理的垃圾,包括电池、灯管、家用化学品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第十四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生态环境、商务等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生活垃圾的特性以及处理利用方式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目录,适时补充细化相关要求,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相关设施设备配置规范,并向社会公布。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颜色、分类标志和相关提示标识应当统一规范、清晰醒目、易于辨识。

  区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辖区不同区域实际情况细化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种类,合理规范收集容器设置数量。

  区主管部门应当指导街道办事处探索提供便利化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服务。

  第十六条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人,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或者指定的投放点。

  第十七条 生活垃圾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投放:

  (一)可回收物中废弃的家具、电器电子产品应当投放至指定投放点,其他可回收物应当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可回收物也可以交由回收单位或者个人回收;

  (二)家庭厨余垃圾应当沥除油水,在指定时间段投放至专用收集容器,使用一次性收纳袋装纳的,应当将收纳袋另行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三)不能就地处理的餐厨垃圾,应当沥除油水后投放至餐厨垃圾专用收集容器;

  (四)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大型超市等场所产生的其他厨余垃圾应当单独投放;

  (五)有害垃圾应当按照收集容器的标识分类投放,其中废弃药品药具应当对包装物予以毁形或者进行破坏性标记后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

  (六)废弃的年花年桔应当按照区主管部门公布的时间段,投放至指定的年花年桔投放点,也可以由回收单位、个人上门收集;

  (七)日常废弃的花卉绿植应当按照花盆、植物和泥土等成分进行分离并分别投放至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也可以投放至指定的投放点或者由回收单位、个人上门收集;

  (八)公园、市政道路、住宅区等因修剪树木产生的木竹、树枝、花草、落叶等绿化垃圾应当单独投放。

  市、区主管部门应当公布废弃的家具、电器电子产品、年花年桔和其他花卉绿植收集单位的名单、联系方式和收费标准。

  第十八条 建立生活垃圾定时定点投放制度。

  区主管部门根据生活垃圾定时定点投放制度和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确定生活垃圾具体投放时间段。其中,家庭厨余垃圾每日投放时间段原则上不少于两个。

  第十九条 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人制度。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群团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专业机构负责办公和生产经营场所环境卫生管理的,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专业机构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人,自行负责办公和生产经营场所环境卫生管理的,自行管理的单位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人;

  (二)住宅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专业机构负责环境卫生管理的,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专业机构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人,业主自行管理环境卫生的,业主委员会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人;

  (三)道路、广场、公园、沙滩、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卫生管理单位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人;

  (四)车站、机场、码头以及旅游、文化、体育、娱乐、商业等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卫生管理单位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人。

  按照前款规定无法确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人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确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人。

  第二十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设置规范设置分类投放点,配置分类收集容器,并保持投放点和收集容器完好、整洁;

  (二)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投放行为予以劝阻,投放人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区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依法处理;

  (三)配合市、区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引导;

  (四)及时将生活垃圾分类移交给相应的收集、运输单位;

三、固体废弃物的控制措施?

(1)改进生产工艺 通过采用清洁生产工艺,选取精料,提高产品质量和使用寿命等方式,从源头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

(2)发展物质循环利用工艺和综合利用技术 通过使某种产品的废物成为另一种产品的原料,或者尽量回收固体废物中的有价值的成分进行综合利用,使尽可能少的废物进入环境,以取得经济、环境和社会的综合收益。

(3)进行无害化的处理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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