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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规划目标包括哪些?(减量化的主要途径?)

2023-05-17 08:55:36固废土壤1

一、减量化的主要途径?

1.减量化意味采取措施,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最大限度地合理开发资源和能源,这是治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首先要求和措施。

2,固体废弃物处理通常是指通过物理、化学、生物、物化及生化等途径把固体废物转化为适于运输、贮存、利用或处置的过程。 固体废弃物处理的目标是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

二、最严固废法全文?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适用本法。

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家推行绿色发展方式,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

国家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引导公众积极参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

第四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降低固体废物的危害性。

第五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污染担责的原则。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对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依法承担责任。

第六条 国家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

生活垃圾分类坚持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负责。

国家实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完成情况纳入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

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可以协商建立跨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联防联控机制,统筹规划制定、设施建设、固体废物转移等工作。

第九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海关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 国家鼓励、支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先进技术推广和科学普及,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科技支撑。

第十一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增强公众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意识。

学校应当开展生活垃圾分类以及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知识普及和教育。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以及相关的综合利用活动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三、十三五核工业发展规划全文?

为落实中央部署要求,全面统筹“十三五”时期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确保我国核能与核技术利用事业安全高效发展,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牵头,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能源局和国防科工局经过认真研究、广泛听取意见、科学详细论证,历时3年编制完成《规划》。

新挑战

按照核电中长期发展规划,到“十三五”末,我国在运核电装机容量将达到5800万千瓦,在建机组达到3000万千瓦以上,机组总数达到世界第二,对人才培养、核电设备制造和安全监管能力提出更高要求;

新机型核电机组将投入运行,放射源、射线装置数量将不断增加,核技术利用活动更加广泛,保障核安全的任务更加繁重;

早期核设施和历史遗留放射性废物风险不容忽视­;

乏燃料集中贮存设施不足;

周边核安全形势将更加复杂,对我国核与辐射监测、应急保障能力提出更大挑战。

六项重点工程

核安全改进工程:开展技术升级、工程改造等重大项目,排除安全隐患,持续提高核电厂、研究堆、核燃料循环等核设施的安全水平,保障核安全。

1.核电厂安全改进,包括开展日本福岛核事故后核电厂安全改进行动计划长期项目;在核岛厂房控制区增加视频监视系统。

2.秦山 320MW 机组许可证延续评估,包括评估执照基准变化对机组安全状况的影响,开展系统、设备及重要零部件时限老化分析和整体性评估,开展机组安全改进。

3.研究堆安全改进。

4.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改进。

核设施退役及放射性废物治理工程:推进核设施退役及放射性污染治理,开展放射性废物处理设施和放射性废物处置场建设,对关停的铀地质勘探设施与铀矿冶设施实施退役治理。

1.早期核设施退役。

2.放射性废物处理能力建设,包括高、中、低放废液处理设施的建设,放射性固体废物压缩减容、焚烧、暂存能力建设。

3.放射性废物处置能力建设,包括 5 座中低放固体废物处置场建设;西北中低放固体废物处置场扩建;新建成的中低放固体废物处置场废物接收检测能力建设;高放废物地质处置地下实验室建设。

4.铀矿冶设施和铀地质勘探设施退役治理。

核安保与反恐升级工程:对已运行核设施开展实物保护安全性能评价,推进核设施和城市放射性废物库实物保护系统升级和改造,提升设施核安保水平。

1.核电厂实物保护改造……增加入侵探测和生物智能识别系统、低空飞行物管控工具和设备、海面探测系统设备。

2.核电厂网络安全能力建设。

3.研究堆实物保护改造……重点单位实物保护系统工程改造。

4.核燃料循环设施实物保护改造,包括部分核燃料循环设施实物保护系统改造、核安全监控体系升级改造和整体安保能力建设。

5.城市放射性废物库实物保护系统升级改造。

6.高浓铀研究堆低浓化改造,包括对部分研究堆开展低浓化改造,协助相关国家开展低浓铀改造。

核事故应急保障工程:按照国家三级应急体系,通过加强国家、省级和重点核设施单位核事故应急和支援能力建设,提高应急准备和响应水平,有效应对核事故。

1.国家核事故应急救(支)援体系建设,包括国家核事故应急救援队能力建设。

2.边境及周边地区应急监测能力建设。

3.省级应急能力建设。

4.重点单位和核电集团公司应急能力建设。

核安全科技创新工程:围绕核电厂严重事故、设备材料老化等重点领域,开展提升核安全水平的科研攻关,建立一批平台,突破一批关键技术。

1.严重事故分析研究,对典型严重事故开展风险评估,对严重事故分析工具、应对措施开展试验验证。

2.设备材料老化评估及许可证延续关键技术研究。

3.风险指引型核安全监管技术研究。

4.新型反应堆安全评价验证研究。

5.安全分析软件研发。

6.非能动安全技术研究,对核电厂重要非能动安全系统开展非能动机理、设计优化和试验验证等研究工作,提升核电厂非能动系统安全性。

7.数字化仪控系统失效模式和可靠性研究。

8.核电厂网络安全研究。

9.内陆核电安全技术及环境影响评价技术研究,开展内陆核电安全目标、机组放射性废液处理与监测、大气扩散规律和冷却塔等重要系统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场外应急技术、流域环境容量等研究,建立内陆核电厂大气、水等生态环境影响评价计算方法和模型。

10.应急去污洗消技术研究。

11.放射性废物中等深度和近地表处置技术研究。

12.高放废物处理处置技术研究。

核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工程:开展国家、省、地级市核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全面加强核安全审评、监督、监测能力,构建核安全监管技术支撑平台,不断提升我国核安全监管水平。

1.国家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技术研发基地建设。

2.全国辐射环境监测网络建设。

3.中央和地方辐射环境监测能力建设。

4.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基础能力建设。

5.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和升级。

6.海洋辐射监测能力建设。

两大目标

2020 年目标:运行和在建核设施安全水平明显提高,核电安全保持国际先进水平,放射源辐射事故发生率进一步降低,早期核设施退役及放射性污染治理取得明显成效,不发生放射性污染环境的核事故,辐射环境质量保持良好,核应急能力得到增强,核安全监管水平大幅提升,核安全、环境安全和公众健康得到有效保障。

2025 年远景目标:核电厂安全保持国际先进水平,其他核设施安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放射源辐射事故发生率保持在较低水平,早期核设施退役取得重大进展,放射性废物及时得到安全处理处置,辐射环境质量持续保持良好。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实现现代化。

四、土壤污染防治中心职责?

地方人民政府

1、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和安全利用负责。

2、加强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

3、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环境保护规划。

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1、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2、根据环境保护规划要求、土地用途、土壤污染状况普查和监测结果等,编制土壤污染防治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3、对曾用于生产、使用、贮存、回收、处置有毒有害物质,曾用于固体废物堆放、填埋,曾发生过重大、特大污染事故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建设用地地块进行重点监测。

4、根据有毒有害物质排放等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向社会公开并适时更新。

5、定期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进行监测。

6、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要求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7、及时将需要实施风险管控、修复的地块纳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并定期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8、及时将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且可以安全利用的地块移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并定期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地方农业农村部门

1. 对产出的农产品污染物含量超标,对作为或者曾作为污水灌溉区,用于或者曾用于规模化养殖,固体废物堆放、填埋,曾作为工矿用地或者发生过重大、特大污染事故,有毒有害物质生产、贮存、利用、处置设施周边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农用地地块进行重点监测。

2、开展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宣传和技术培训活动,扶持农业生产专业化服务,指导农业生产者合理使用农药、兽药、肥料、饲料、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控制农药、兽药、化肥等的使用量。

3、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农用地地块,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4、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表明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农用地地块,组织进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并按照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管理。

5、对安全利用类农用地地块,结合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等情况,制定并实施安全利用方案。

6、对严格管控类农用地地块,应当采取风险管控措施。包括提出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按照规定开展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 对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他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其他风险管控措施。

地方自然资源部门

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五、加快制定和修改什么国家公园湿地生态环境监测排污许可?

加快制定和修改土壤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长江生态环境保护、海洋环境保护、国家公园、湿地、生态环境监测、排污许可、资源综合利用、空间规划、碳排放权交易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良好生态环境是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内在要求,是增进民生福祉的优先领域。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升生态文明,建设美丽中国。

一、深刻认识生态环境保护面临的形势

党中央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统筹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内容,谋划开展了一系列根本性、长远性、开创性工作,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从实践到认识发生了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变化。

同时,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面临不少困难和挑战,存在许多不足,成为重要的民生之患、民心之痛,成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瓶颈制约,成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明显短板。

二、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

坚持生态兴则文明兴;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坚持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是生命共同体;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坚持建设美丽中国全民行动;坚持共谋全球生态文明建设。

要教育广大干部增强四个意识,树立正确政绩观,把生态文明建设重大部署和重要任务落到实处,让良好生态环境成为人民幸福生活的增长点、成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支撑点、成为展现我国良好形象的发力点。

三、全面加强党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领导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是党和国家的重大决策部署,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强化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总体设计和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处理重大问题,指导、推动、督促各地区各部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政策措施。

1.落实党政主体责任。落实领导干部生态文明建设责任制,严格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健全环境保护督察机制。

2.强化考核问责;严格责任追究。

四、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1.总体目标。到2020年,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幅减少,环境风险得到有效管控,生态环境保护水平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

2.基本原则。坚持保护优化;强化问题导向;突出改革创新;注重依法监管;推进全民共治。

五、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

坚持节约优先,加强源头管控,转变发展方式,培育壮大新兴产业,推动传统产业智能化、清洁化改造,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全面节约能源资源,协同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

1.促进经济绿色低碳循环发展。对重点区域、重点流域、重点行业和产业布局开展规划环评,调整优化不符合生态环境功能定位的产业布局、规模和结构。

2.推进能源资源全面节约。强化能源和水资源消耗、建设用地等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节约用地和水资源管理制度。

3.引导公众绿色生活。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反对奢侈浪费和不合理消费。

六、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

1.加强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

2.大力推进散煤治理和煤炭消费减量替代。

3.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

4.强化国土绿化和扬尘管控。

5.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七、着力打好碧水保卫战

深入实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扎实推进河长制湖长制,坚持污染减排和生态扩容两手发力,加快工业、农业、生活污染源和水生态系统整治,保障饮用水安全,消除城市黑臭水体,减少污染严重水体和不达标水体。

1.打好水源地保护攻坚战。

2.打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

3.打好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

4.打好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

5.打好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

八、扎实推进净土保卫战

全面实施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有效管控农用地和城市建设用地土壤环境风险。

1.强化土壤污染管控和修复,加强耕地土壤环境分类管理。

2.加快推进垃圾分类处理。

3.强化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九、加快生态保护与修复

坚持自然恢复为主,统筹开展全国生态保护与修复,全面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

1.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

2.坚决查处生态破坏行为。

3.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

保护管理体制改革,完善生态环境管理制度,加快构建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健全保障举措,增强系统性和完整性,大幅提升治理能力。

1.完善生态环境监管体系;严格生态环境质量管理。

2.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经济政策体系。

3.健全生态环境保护法治体系。依靠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增强全社会生态环境保护法治意识。加快建立绿色生产消费的法律制度和政策导向。加快制定和修改土壤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长江生态环境保护、海洋环境保护、国家公园、湿地、生态环境监测、排污许可、资源综合利用、空间规划、碳排放权交易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4.强化生态环境保护能力保障体系。

5.构建生态环境保护社会行动体系。把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党政领导干部培训体系,推进国家及各地生态环境教育设施和场所建设,培育普及生态文化。

我们要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不懈奋斗。

六、土壤污染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土壤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动土壤资源永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土壤污染防治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土壤污染,是指因人为因素导致某种物质进入陆地表层土壤,引起土壤化学、物理、生物等方面特性的改变,影响土壤功能和有效利用,危害公众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的现象。

第三条 土壤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分类管理、风险管控、污染担责、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土壤、防止土壤污染的义务。

土地使用权人从事土地开发利用活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土壤污染,对所造成的土壤污染依法承担责任。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和安全利用负责。

国家实行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土壤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作为考核评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内容。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 国家建立土壤环境信息共享机制。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卫生健康、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建立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构建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平台,实行数据动态更新和信息共享。

第九条 国家支持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等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鼓励土壤污染防治产业发展,加强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人才培养,促进土壤污染防治科学技术进步。

国家支持土壤污染防治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增强公众土壤污染防治意识,引导公众依法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第二章 规划、标准、普查和监测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环境保护规划。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根据环境保护规划要求、土地用途、土壤污染状况普查和监测结果等,编制土壤污染防治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二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公众健康风险、生态风险和科学技术水平,并按照土地用途,制定国家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加强土壤污染防治标准体系建设。

省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对国家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地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地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是强制性标准。

国家支持对土壤环境背景值和环境基准的研究。

第十三条 制定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和论证,并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和公众等方面的意见。

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执行情况应当定期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对标准适时修订。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

第十四条 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土壤污染状况普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每十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全国土壤污染状况普查。

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业、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土壤环境监测制度。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土壤环境监测规范,会同国务院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卫生健康、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统一规划国家土壤环境监测站(点)的设置。

第十六条 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下列农用地地块进行重点监测:

(一)产出的农产品污染物含量超标的;

(二)作为或者曾作为污水灌溉区的;

(三)用于或者曾用于规模化养殖,固体废物堆放、填埋的;

(四)曾作为工矿用地或者发生过重大、特大污染事故的;

(五)有毒有害物质生产、贮存、利用、处置设施周边的;

(六)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下列建设用地地块进行重点监测:

(一)曾用于生产、使用、贮存、回收、处置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曾用于固体废物堆放、填埋的;

(三)曾发生过重大、特大污染事故的;

(四)国务院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预防和保护

第十八条 各类涉及土地利用的规划和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对土壤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及应当采取的相应预防措施等内容。

第十九条 生产、使用、贮存、运输、回收、处置、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避免土壤受到污染。

第二十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根据对公众健康、生态环境的危害和影响程度,对土壤中有毒有害物质进行筛查评估,公布重点控制的土壤有毒有害物质名录,并适时更新。

第二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有毒有害物质排放等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向社会公开并适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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