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污染源非甲烷总烃标准
固定污染源非甲烷总烃标准
法律分析:固定污染源NMHC-CEMS 由NMHC 监测单元和废气参数监测单元、数据采集与处理单元组成。NMHC-CEMS 应当实现测量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浓度、废气参数(温度、压力、流速或流量、湿度以及含氧量等),同时计算废气中污染物排放速率和排放量,显示(可支持打印)和记录各种数据和参数,形成相关图表,并通过数据、图文等方式传输至管理部门等功能。输出参数计算应满足本标准附录A 要求李正。对于含氧量参与污染物折算浓度计算的,应按本标准附录A 中公式(A.4)换算为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对于采用热湿法测量污染物浓度的NMHC-CEMS 应安装湿度CMS,按照本标准附录A 中公式(A.9)进行湿基值和干基值的换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二)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
(三)石油、化指歼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的;
(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
(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六)工业生产、垃圾填哪逗悔埋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未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未进行防治污染处理,或者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未及时修复或者更新的。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的内容简介
1、中毁判HJ/T 75-2001《火电厂烟气排放污染物连续监测技术规范》分为11项内容,规定火电厂烟尘、气
态污染物的连续监测系统的安装、主要技术指标、监测分析项目、质量保证措施及数据处理、报表、
运行管理等要求。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国家电力公司环境保护办公室负责起草。是
首次发布。
2、HJ/T 75-2001《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规定了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
的安装、调试、联网、验收、运行维护、数据审核等技术要求。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负责起草。是第二版,自实施之日起
代替«火电厂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T 75-2001)。
3、《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T 75-2007)对«火电厂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
范»(HJ/T 75-2001)主要做了如下修改:扩大了原规范的适用范围,覆盖了工业固定污染源;细化了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的安装位置要求以及经验收合格后的烟气排放连续监余穗测系统数据传
输到污染源自动监控网络后的数据审核和处理要求;规定了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的运行
管理和质量保证要求;简化了各种固定污染源烟气排卖改放连续监测方法和监测仪器结构的介绍;补充了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的调试检测和比对监测的方法、技术要求和相关记录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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