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中心节能的重点环节?
数据中心节能的重点环节?
数据中心的能耗(功率)与服务器所承受的访问量、计算量以及电能使用效率(PUE, Power sage Effectiveness)密切相关。同一天的不同时段,随着访问量和计算量的升高,数据中心负载率也会升高,导致单位时间内服务器功率上升,能耗量由此增加。
PUE是国际上通行的衡量数据中心电源使用效率的指标,是数据中心总电量除以用于运行数据中心中计算机基础设施所用电量的商数。目前我国数据中心企业主要通过改造供电、冷却、管理系统等方式对能耗进行优化,以降低PUE值,减少相关开支。降低制冷系统的能耗是数据中心节能、提高能源效率的重点环节。但是,PUE只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数据中心的电能使用情况,无法反映数据中心使用化石能源引起的大气污染和碳排放问题。
尽管近些年我国数据中心行业的PUE值不断降低,但是,由于可再生清洁电力使用率偏低,数据中心在电力使用过程中过度依赖化石能源,造成了大量污染物排放和环境污染。
由于我国分布式能源、微电网、局域电网接入大电网还存在诸多困难,加之我国电力市场建设滞后以及“绿色电力”交易刚刚起步,数据中心缺乏采购可再生能源的制度安排和商业渠道,因此,国际机构在估计我国数据中心的污染物排放时,往往认定其主要使用了燃煤火电。据此测算,2018年我国数据中心火电使用量约为1171.81亿千瓦时,带来了4687吨烟尘,23436吨二氧化硫,22264吨氮氧化物以及9855万吨二氧化碳等污染物排放。
“十一五”以来,我国实施了能源消费强度和消费总量“双控”行动。为落实“双控”指标要求,各省级政府出台了能源“双控”实施方案。这意味着节能减排和能效管理不仅是企业内部经济成本收益问题,而且是满足政府对企业的强制性要求问题。换言之,节能减排和能效管理不是企业愿意不愿意做的问题,而是企业必须做的问题。
目前,我国互联网技术已处于世界领先地位,但是该行业尚未形成大规模利用可再生能源电力的趋势。2018年我国数据中心行业用电总量中,可再生能源电力占比为23%,低于全社会26.5%可再生能源用电比重。中国数据中心行业应当跨越“PUE时代”,改变目前的用能方式,将使用清洁可再生能源电力作为应对能耗挑战的重要解决方案,加快清洁低碳用电步伐,成为能源转型的典范。以下三点建议值得参考:
第一,扩大可再生能源市场化交易的试点地区及参与企业。目前可再生能源市场化交易试点地区及参与试点的企业用户类型比较有限。建议在2019年6月发改委《关于全面放开经营性电力用户发用电计划的通知》的基础上,参照《京津冀绿色电力市场化交易规则》,扩大可再生能源市场化交易机制试点地区,让更多类型、不同规模的企业用户有机会参与可再生能源采购。
第二,完善新建数据中心审批政策。近年来,部分东部发达地区对数据中心制定了新的准建政策,以控制数据中心过快增长。北京、上海、广东等数据中心集中地区对新建数据中心的PUE作出了限制。例如,北京要求新建数据中心的PUE不得超过1.4。建议将新建数据中心的审批与数据中心可再生能源使用情况挂钩,将可再生能源使用作为加快审批的加分项,以推动数据中心更多地使用可再生能源。
第三,引导新增数据中心在可再生能源富裕的中西部地区选址。将可再生能源在当地电网的消纳水平列为在当地布局数据中心的导向因素之一,有针对性地引导部分数据中心向可再生能源资源富余的中西部地区迁移。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准确、及时、可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环境统计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是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两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2)。环境统计污染物排放量包括工业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COD和SO2排放量的考核是基于工业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的总和。
第三条 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统计制度包括年报和季报。年报主要统计年度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况,报告期为1—12月。季报主要统计季度主要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况,为总量减排统计和国家宏观经济运行分析提供环境数据支持,报告期为1个季度,每个季度结束后15日内将上季度数据上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为提高年报时效性,各省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于次年1月31日前上报年报快报数据。
第四条 统计调查按照属地原则进行,即由县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完成,省、市(地)级环境保护监测部门的监测数据应及时反馈给县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工业源污染物排放量根据重点调查单位发表调查和非重点调查单位比率估算;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根据城镇常住人口数(或非农业人口数,以2005年口径为准)、燃料煤消耗量等社会统计数据测算。工业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数据审核、汇总后上报上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逐级审核、上报至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年报重点调查单位,是指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占各地区(以县级为基本单位)排污总量(指该地区排污申报登记中全部工业企业的排污量,或者将上年环境统计数据库进行动态调整)85%以上的工业企业单位。重点调查单位的筛选工作应在排污申报登记数据变化的基础上逐年进行。筛选出的重点调查单位应与上年的重点调查单位对照比较,分析增、减单位情况并进行适当调整,以保证重点调查数据能够反映排污情况的总体趋势。
季报制度中的国控重点污染源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布名单执行,每年动态调整。
第六条 重点调查单位污染物排放量可采用监测数据法、物料衡算法、排放系数法进行统计。
监测数据法:重点调查单位(“十五”期间约8万家)原则上都应采用监测数据法计算排污量。重点调查单位统计范围每年动态调整一次,纳入新增企业(不论试生产还是已通过验收,凡造成事实排污超过1个月以上的企业均应纳入统计范围)。对当年关停企业按其当年实际排污天数计算排污量。
物料衡算法:物料衡算法主要适用于火电厂二氧化硫排放量的测算,测算公式如下:燃料燃烧二氧化硫排放量=燃料煤消费量×含硫率×0.8×2×(1-脱硫率)
排放系数法:排放系数法主要适用于化学原料及化学品制造、造纸、金属冶炼、纺织等行业排污量的估算。
以上三种方法中优先使用监测数据法计算排放量。若无监测数据(或监测频次不足),可根据上述适用范围,火电厂选用物料衡算法,钢铁、化工、造纸、建材、有色金属、纺织等行业企业选用排放系数法。监测数据法计算所得的排放量数据必须与物料衡算法或排放系数法计算所得的排放量数据相互对照验证,对两种方法得出的排放量差距较大的,须分析原因。对无法解释的,按“取大数”的原则得到污染物的排放量数据。
第七条 非重点调查单位污染物排放量,以非重点调查单位的排污总量作为估算的对比基数,采取“比率估算”的方法,即按重点调查单位总排污量变化的趋势(指与上年相比,排污量增加或减少的比率),等比或将比率略做调整,估算出非重点调查单位的污染物排放量。
第八条 生活源COD排放量计算公式为:
生活源COD排放量=城镇常住人口数×城镇生活COD产生系数×365-城镇污水处理厂去除的生活COD
其中,城镇生活COD产生系数优先采用各地区的COD产生系数或实测数据并予以说明;没有符合本地实际排放情况的系数,则统一采用国家推荐的COD产生系数,全国平均取值为75克/人•日,北方城市平均值为65克/人•日,北方特大城市为70克/人•日,北方其他城市为60克/人•日,南方城市平均值为90克/人•日。
生活源SO2排放量计算公式为:
生活源SO2排放量=生活及其他煤炭消费量×含硫率×0.8×2
第九条 环境统计数据质量控制主要由《环境统计管理办法》、《环境统计技术规定》、《全国环境统计数据审核办法》等系列文件组成。各地在数据上报前,由当地环境、统计、发展改革等部门组成联合会审小组,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趋势和环境污染状况,联合对数据质量进行审核。
重点源的环境统计数据由企业负责填报,各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如发现问题要求企业改正,并重新填报。各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级环境统计数据负责,上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下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上报的统计数据进行审核。下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按照上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结果认真复核重点调查单位报表填报数据,并重新评估非重点调查单位污染物排放量。
第十条 按照排放强度法对统计数据进行核算(详见附件)。
第十一条 在排放强度法中使用GDP核算各地COD排放量时,用监测与监察系数对计算结果进行校正;在排放强度法中使用耗煤量核算各地SO2排放量时,用监察系数对SO2排放量计算结果进行校正。校正方法和校正系数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年度监测与监察情况另行确定(详见附件)。
第十二条 各省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要求对年报快报数据进行核算,核算结果与核算的主要参数一并上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初步复核后,将核算结果通报各地。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并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最终核定数据,对年报数据进行校核。
参考资料:江苏海国节能审计事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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