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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废物对土壤环境的污染主要有(固体废物对土壤环境的污染主要有哪些)

2023-03-30 23:37:44固废土壤1

一、农业对水的污染主要有?

目前主要的污染有3方面:

1、对水体的污染主要是使用化学肥料带来的N和P等富营养元素的污染,这是水体富营养化的主要原因之一。

2、一个是目前农药量试用过度的问题,这中污染是很难消除的,农药的分子都相当难降解,特别是在自然界中。

3、农业作物的焚烧,大气污染。根据相大气污染防治法现在是禁止焚烧的。

二、固体废物污染是什么?

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产品边角废料、已报废新产品、丧失实际利用价值或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为所有人抛弃的呈固态或半固态状态的物品、物质。

固体废物主要来源于人类的生产和消费活动。

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是多方面的,概括起来,从其对各环境要素的影响看,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1)对水体的污染。

固体废物投入水体,影响和危害水生生物的生存和水资源的利用。

排入海洋的废物会在一定海域造成生物的死区。

废物堆积或垃圾填埋场,经雨水浸淋,渗出液和滤沥亦会污染河流、湖泊和地下水。

(2)对大气的污染。

固体废物中的尾矿、粉煤灰、干污泥和垃圾中的尘粉会随风飞扬,污染大气。

许多固体废物本身或者在焚化时,会散发毒气和臭气,危害人体健康。

(3)对土壤的污染。

固体废物及其渗出液和滤沥所含的有害物质会改变土壤性质和土壤结构,影响土壤中微生物的活动,有碍植物根系生长,或在植物体内积蓄,通过食物链影响到人体健康。

许多种固体废物所含的有毒物质和病原体,除通过生物传播外,还以水汽为媒介传播和扩散,危害人体健康。

三、生活对水的污染主要有哪些?

废水从不同角度有不同的分类方法.据不同来源分为生活废水和工业废水两大类;据污染物的化学类别又可分无机废水与有机废水;也有按工业部门或产生废水的生产工艺分类的,如焦化废水、冶金废水、制药废水、食品废水等 污染物主要有:(1)未经处理而排放的工业废水;(2)未经处理而排放的生活污水;(3)大量使用化肥、农药、除草剂的农田污水;(4)堆放在河边的工业废弃物和生活垃圾;(5)森林砍伐,水土流失;(6)因过度开采,产生矿山污水.

生活污染源主要是城市生活中使用的各种洗涤剂和污水、垃圾、粪便等,多为无毒的无机盐类,生活污水中含氮、磷、硫多,致病细菌多

四、固体废物污染的种类有哪些?

固体废物是指人类在生产和生活活动中丢弃的固体和泥状的物质称之为固体废物,简称固废。

各类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俗称废渣;生活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则称为垃圾。固体废物的种类很多,通常将固体废物按其性质、形态、来源划分种类。如按其性质可分为有机物和无机物;按其形态可分为固体的(块状、粒状、粉状)和泥状的;按其来源可分为矿业的、工业的、城市生活的、农业的和放射性的;固体废物还可分为有毒和无毒的两大类。有毒有害固体废物是指具有毒性、易燃性、腐蚀性、反应性、放射性和传染性的固体、半固体废物。固体废物处理技术涉及物理学、化学、生物学、机械工程等多种学科,固体废物在填埋和投弃海洋之前尚需进行无害化处理。目前在我国城市中,开始倡导对生活垃圾的分类置放,就是为了便于处理、减轻废物污染压力。

五、固体废物的污染危害有哪些?

泻药石油行业尤其是在一线生产过程中,存在着在不可控环境污染行为。在生产进行中,废弃物主要是以液态为主,比如废弃钻井泥浆、压裂返排液、含油污水等;至于固体废弃物,则主要是一些废弃的消耗品,比如说钻头,废弃油管,报废的工具等等。就我了解的情况,有些废弃的工具都是厂家回收的,对于一些是在没法回收的废弃品,就只能当废铁卖了。

六、现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要有哪些变动?

我国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6年颁布,在调整固废污染防治工作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曾一次修订三次修正,目前第二次修订(以下简称新《固废法》)于4月29日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9月1日施行。传说这次变化挺大,保障公众健康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写进立法目的!具体是有哪些变化呢?莫急,来为您解读固废法修订的十大变化!

十大变化速览:

下面带您快速了解十大变化:

一、产废单位需对第三方进行实质性审查,并建立台帐和全过程监管

第一,产废单位需建立工业固废管理台帐,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废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和处置等信息,实现可追溯、可查询。(第三十六条)

第二,产废单位委托第三方时需核实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第三方对产废单位有报告义务,需向产废单位告知运输、利用和处置的具体情况。(第三十七条)

第三,如果产废单位未尽到核实义务,或将面临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处罚(第一百零二条),同时还需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第三方承担民事连带赔偿责任(第三十七条);未建立固废管理台帐并如实记录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百零二条)。

解读:

首先,原本对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的要求,覆盖到全部工业固废。这不仅意味着固废管理责任的加强,也意味着固废处置成本的增加。

其次,产废单位对第三方的核实,包括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前者是形式审查,后者是实质性审查,如何做才算是履行了法定义务?鉴于10万至100万的巨额罚款和可能的环境损害赔偿民事连带责任产生的威慑,预测这将是固废法修订后带来的最大挑战之一,主体资格包括哪些方面,技术能力又如何来判断,产废单位练京火眼金睛的本领了!

最后,第三方的报告义务,看起来是一条倡导性条款,目的是强调产废单位的主体责任,要知晓固废处置的全过程。该项义务的施行,仍需依靠产废单位与第三方基于合同的约定实现,因为无具体的罚则对应,且监管部门不太可能管到这么具体,每家每单核实。该项义务,可以理解为公法对民事合同的强制干预,什么时间、什么形式报告,还需要在民事活动中,作为乙方的合同义务在合同明确约定。

二、进一步厘清固废与产品的区别,强调固废利用

明确了哪些物质不属于固体废物,即经无害化加工处理,并且符合强制性国家产品质量标准,不会危害公众健康和生态安全,或者根据固体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程序认定为不属于固体废物的除外。

解读:

新《固废法》进一步厘清固废与产品的定义,更加强调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对于固废的利用,还需参考下面文件。即工业和信息化部2018年5月15日出台的《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目录》,为工业固体废物产品化提供法律依据和政策支持(企业可申请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以及减免增值税、所得税等相关产业扶持优惠政策)。

对于固体废物与非固体废物判别流程,参见下图:

图1 固体废物与非固体废物判别流程图

三、动态调整《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是把双刃剑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是危险废物监管的重要法律依据,新《固废法》第七十五条保留了由生态环境部会同其他部委制定该名录的规定,同时增加了“动态调整”机制。也就是说,该名录会根据客观情况,根据需要随时可能调整。

解读:

现行有效的是2016年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共46大类479种。同时有16种列入豁免管理清单,在豁免环节,且符合豁免条件时,可以按豁免内容实行豁免管理。2019年9月,生态环境部公开《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提出2016年版名录实施中主要存在三个问题,一是危险废物类别定义不准确、范围过大;二是不能完全满足当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需求;三是部分环境风险小的危险废物需要纳入豁免管理。由此可见,动态调整名录有利于实现危险废物更加精准和科学的管控。

但是不得不说,动态调整是把双刃剑,一方面,《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是生态环境部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授权制定,法律属性是部门规章,法治国家中法律规定的内容,应当具有稳定性和可预测性,动态调整不可避免地带来不确定性,无论是监管部门还是被监管对象,皆会在执法和守法中的产生困惑。

另一方面,依据《刑法》条338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危险废物属于污染环境罪中的“有毒物质”,动态调整可能会造成司法中的应用问题,与“罪刑法定”为刑法的基本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动态调整的程序和法律适用大概需要再出台系列政策细化或者打补丁了,否则将不可避免造成障碍和争议。

四、完善法律责任,罚款最高500万提升了10倍到20倍

第一,新《固废法》对“第八章法律责任”进行了扩充完善,罚款金额明显提高,罚款上限达到五百万元。例如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和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新增违法行为的处罚责任。例如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八项,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新增对违法排放固废的行为,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四,新增对擅自倾倒等造成严重后果、在生态红线或基本农田建立固危废处置设施、将危废提供给无资质的第三方、无证处置危废、擅自转移危废及未采取防范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实施行政拘留措施(第一百二十条)。

解读:

新《固废法》规定了更为详细、更为完善的法律责任,除了提升既有制度的处罚额度、增加了处罚措施,也结合了近几年频发的非法倾倒污泥、危险废物污染案件,设定了更为具体的法律责任,与权力、义务的匹配度明显提升,例如上文提到的非法倾倒污泥的违法责任、产废单位未履行信息公开的违法责任。同时,也结合当前国家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制定推行的形势和外卖、快递等行业商品过度包装的问题,规定了原则性条款和法律责任。总体而言,新《固废法》有助于通过责任的精准性、靶向性和全程跟踪特性防止企业逃避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法定义务,可以说实现了严惩重处的立法选择。然而,立法需与社会发展的水平和阶段相匹配,某种程度上讲,一些条款的处罚规定或许过于“严苛”:

第一,部分法律责任规定与当前优化营商环境、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的形势不符。由于近年来威慑型环境执法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既没有实现产业转型的效果,也挫伤企业环境守法和发展经济的积极性。因此,各地为优化营商环境,先后出台“轻微违法行为不罚”、“首错不罚”的政策。但例如新《固废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若企业不存在其他相关违法行为,仅因无心之失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则可能被处罚100万,这一行为企业完全可以当场整改。另外,若地方执法中将这一违法行为认定为轻微违法行为则可能违反上位法规定,司法审查中可能涉嫌行政行为违法。

第二,罚款额度的设置未充分考虑当前经济发展水平和违法企业的支付能力。新《固废法》规定的法律责任,与2016年《固废法》相比,罚款额度提升十倍至二十倍。地方生态环境部门仅能在法律规定的幅度范围内行使自由裁量权,然而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多数小企业年利润不及十万,若罚款超出违法企业支付能力,即使下达处罚决定,也无法落实和执行。行政处罚罚款的最终目的是“打蛇七寸”,打到其痛处,以充分起到威慑作用,而并非让违法企业无法存续。

第三,罚款额度仍未体现过罚相当原则。在大幅提升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时,也应当充分考虑违法企业的违法所得。我国对于药品采取最严格的处罚措施,2019年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在提升处罚力度的同时,始终贯彻“过罚相当”的原则,因此,在作出处罚决定时,要充分考虑企业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确定处罚金额。

环境法律责任设定的严格化是对既往法律责任配置不足的纠正,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环境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问题,但严格执法的前提是要科学立法,提高立法质量,未充分考虑国内经济发展和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尤其是当前处于疫情防控阶段,未来也可能面临国际金融危机,仅以加大违法成本为由大幅度提高法律责任,计算标准直接翻至二十倍,显然带有简单随意的倾向,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并行,而并非要“长出了铁齿钢牙”的环境法律责任阻碍经济发展的道路。

五、增加固废三同时自主验收和排污许可制度

(1)固废污染环境防治设施自主竣工验收

新《固废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解读:

目前,企业配套建设的水、大气环境保护设施已实现建设单位自主验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明确从2017年10月1日起,取消竣工环保验收行政许可,将竣工验收的主体由环保部门调整为建设单位。新《固废法》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竣工验收的主体将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调整为建设单位,顺应“放管服”改革趋势,并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等法律保持一致。

(2)排污许可制

第一,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第三十九条)

第二,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有关资料,以及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促进综合利用的具体措施,并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管理所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第三十九条)

解读:

《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中均明确了排污许可证制度。2016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标志着我国的排污许可制度改革正式启动,逐步实现“一证式”管理,改革目标是到2020年,完成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根据实际核发情况,预计今年年底可按期完成,只是目前企业持有的排污许可证中仅包含水、大气污染物的相关排放指标。新《固废法》施行后,依法需新增固体废物相关内容,持证企业可能又需按照要求重新申领或变更排污许可证。

六、 新增电子电器等产品的生产者延伸制度

新《固废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建立电器电子、铅蓄电池、车用动力电池等产品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电器电子等产品的生产者应当建立废旧产品回收体系。

解读:

第一,这一条款的制定源于我国当前电子消费产品、家庭家电产品以及电池更新换代频率较高的背景,废弃的家电、手机等电子电器产品大部分由个体商贩回收,较少能得到正规处置,而多数废旧电器电子产品中含有铅、汞、镉等有毒有害物质,随意拆解、处置将造成环境污染,近年来,因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随意拆解电池而被法院判决污染环境罪的案例显著增加,2019年9部委联合发布《废铅蓄电池污染防治行动方案》,对废铅蓄电池非法回收问题予以打击。

第二,废旧上述产品中也含有塑料、有色金属等再生资源,随意处置将制约循环经济的发展。在新《固废法》修订前,2012年五部委联合发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建立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这一激励制度;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也发布《关于印发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行方案的通知》,支持生产企业建立废弃电器电子等产品的新型回收体系。在这一背景下,各大家电、数码企业也通过“以旧换新”的方式,回收废旧电器电子等产品,引导并提高了消费者对于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认识。新《固废法》对于生产者责任延伸的态度由“支持”转为“应当”,正式以立法形式确定了生产者的回收义务,既从源头规制了废旧电子电器可能产生的固体废物污染问题,也实现了废旧电子电器资源化利用,进一步推进了循环经济产业的发展。

七、 新增污泥处置的法定义务、污水处理费覆盖污泥处置成本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新增如下法定义务:

第一,应当安全处理处置污泥,保证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违反或可招致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 ;

第二,对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并报告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违反或可招致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

第三,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和补偿范围应当覆盖污泥处置成本和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成本。

解读:

《水污染防治法》(2017修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已明确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的上述法定义务。新《固废法》新增的污泥处理处置义务规定与这两部法律保持一致。

实践中,城镇污水处理厂负责处理污泥是明确的,但很多PPP合同中却并未约定污泥处理的价格,污水处理费中没有考虑污泥处理、处置费用的问题,使得污泥处理、处置费用不足。本次新《固废法》明确污泥处置成本应纳入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和补偿范围,这也将解决污泥处理费用不足的问题。

八、健全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要求施工单位编制和备案建筑垃圾处理方案

第一,增加了建筑垃圾定义与范围的规定,这一规定是直接援引建设部于2005年出台的《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内容,在法律条文中进一步明确。(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四款)

第二,增加了施工单位编制和备案建筑垃圾处理方案的义务。(第六十三条)

解读:

原则上,施工单位为建筑垃圾的排放主体,依照“谁产生、谁处置”的原则,施工单位应当为建筑垃圾的处置承担最重的环境保护义务,新《固废法》在处置义务的基础上新增了编制和备案处理方案的义务,处理方案编制将成为全流程施工过程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管理的关键和基础,避免了施工单位因不懂如何利用和处置以及不了解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而随意处置或堆放的风险。但目前,在实践中推行这一规定存在一定难度:

第一,施工现场的垃圾通常由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单位的要求堆放或清运到指定地点,这一规定符合建设行业惯例,但就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这一法定义务,多数施工单位均为小规模企业,虽具有工程施工资质,但缺乏环境和法律专业人员,不了解如何编制和备案处理方案、何种处理方案符合规定以及应当交由区域内哪一建筑垃圾处置机构。

第二,本条规定无疑将会增加施工单位的负担,施工单位需要在开工前增加预算,为促使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相关部门可能会依据新《固废法》出台配套规范性文件,对施工单位编制和备案处理方案提供指导、加强引导、加大政策激励和技术支持,稳步推进。

九、新增收集、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投保环污险的强制要求

新《固废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解读:

这是我国环境保护法律首次规定强制性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投保责任。《环境保护法》(2014修订)仅在第五十二条提出“国家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均未提及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不过实践层面很早就开始了尝试。

2013年环境保护部、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13〕10号),启动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政策试点,提出“鼓励下列高环境风险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被列为了高环境风险企业。

2017年6月9日原环境保护部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环办政法函〔2017〕890号),将“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列入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强制投保范围。然而,该征求意见稿至今并未发布。

2019年10月16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利用处置能力和环境风险防范能力的指导意见》(环固体〔2019〕92号),提出“依法将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纳入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投保范围”。

可见,新《固废法》是在环污险政策试行一段时间后的法律转换,虽然没有明确说明第九十一条的适用范围,但是从其行文可以看出“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包括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但是,结合目前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发展的现状,该制度的现实可操作性尚有待观察。

十、新增固体废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

解读:

新《固废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了固体废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呼应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7年12月17日发布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下称《方案》),但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所涉主体、责任成立要件等方面存在程度不一的演化。

首先,新《固废法》对“赔偿义务人”的表述为“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这一表述与《方案》的“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有较大差异。“其他生产经营者”与《方案》中的“个人”存在法律概念上的限缩,即排除了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我们结合《民法总则》理解其他生产经营者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其次,新《固废法》对赔偿权利人的表述为“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机构组织”。《方案》的表述则为“国务院授权省级、市地级政府(包括直辖市所辖的区县级政府)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将“省级、市地级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相关部门、机构”中的“市地级人民政府”解释为“包括设区的市,自治州、盟、地区,不设区的地级市,直辖市的区、县人民政府”。对比之下,新《固废法》将不设区的地级市地级市人民政府以及直辖市所辖的区县级政府排除在赔偿权利人之外,对《方案》和《若干规定》对赔偿权利人范围的规定进行了限缩。

再次,《方案》的表述“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强调了赔偿义务人行为的违法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下称《若干规定》)也做了同样的规定。而新《固废法》对固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成立则没有规定行为的违法性,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成立不以赔偿义务人行为的违法性为要件。即使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但是客观上造成了生态环境损害、给国家造成了重大损失,就可能要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

最后,新《固废法》明确固体废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行为后果要件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给国家造成了重大损失”,结合《方案》和《若干规定》,“重大损失”可以理解为以下三种情形: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

综上,固体废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在已有的政策基础上进行了演化和发展,呈现出固体废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成立不以违法性为前提,明确对生产经营者进行责任追究的特点。

七、垃圾对环境造成的污染主要有哪些?

1.渗滤液对地表水及流经地区的地表径流、地下水造成污染2.产生的气体污染物对大气的污染,及产生的气体在无组织排放情况下可能产生爆炸对公众的威胁3.垃圾填埋堆体对周围地质环境的影响,如造成滑坡、崩塌、泥石流等4.垃圾运输及填埋作业,产生的噪声污染对公众的影响5.对周围景观的不利影响6.滋生的害虫、昆虫、啮齿动物以及在垃圾周围觅食的鸟类和其他动物可能传染疾病根据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与标准 2010年版》 垃圾填埋场对环境的主要影响 整理得来,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八、人类对水资源污染主要有哪些?

人类造成水资源污染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主要来源有以下几方面:

(1)工业废水:工业废水是世界范围内污染的主要原因。工业生产过程的各个环节都可产生废水。影响较大的工业废水主要来自冶金、电镀、造纸、印染、制革等企业。

(2)生活污水:是指人们日常生活的洗涤废水和粪尿污水等。来自医疗单位的污水是一类特殊的生活污水,主要危害是引起肠道传染病。

(3)农业污水:主要含氮、磷、钾等化肥、农药、粪尿等有机物及人畜肠道病原体等。

(4)其他: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含有大量的易溶于水的无机和有机物,受雨水冲淋造成水体污染。

九、固体废物通过什么途径产生污染?对环境有何危害?

固体废物在一定的条件下会发生化学的,物理的或生物的转化,对周围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如果采取的处理方法不当,有害物质就将水,气,土壤,食物链等途径危害环境。

危害:

1,侵占土地,固体废物不加利用时必然占地堆放,堆积量越大,占地也越多

2,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废物没有适当防渗措施的垃圾填埋,其中有害组分很容易污染地下水。

3,污染水体,除对地下水的污染外,由于不少国家把固体废物直接倾入河流,海洋等,使地表水体受到严重影响

4,污染大气,固体废物污染大气环境一般是污泥和垃圾中的尘粒随风飞扬,运输过程中产生有害气体,散发毒气和臭味等。

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有哪些规定?

一、“三化”原则

“三化”原则是指对固体废物的污染防治采用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指导思想和基本战略。

1.减量化:减量化意味采取措施,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最大限度地合理开发资源和能源,这是治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首先要求和措施。

就我国而言,应当改变粗放经营的发展模式,鼓励和支持开展清洁生产,开发和推广先进的技术和设备。

就产生和排放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而言,法律要求其合理地选择和利用原材料、能源和其他资源,采用可使废物产生量最少的生产工艺和设备。

2.资源化:资源化是指对已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回收加工、循环利用或其他再利用等,即通常所称的废物综合利用,使废物经过综合利用后直接变成为产品或转化为可供再利用的二次原料,实现资源化不但减轻了固废的危害,还可以减少浪费,获得经济效益。

3.无害化:无害化是指对已产生但又无法或暂时无法进行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进行对环境无害或低危害的安全处理、处置,还包括尽可能地减少其种类、降低危险废物的有害浓度,减轻和消除其危险特征等,以此防止、减少或减轻固体废物的危害。

二、全过程的管理原则

这一原则是指对固体废物的产生、运输、贮存、处理和处置的全过程及各个环节上都实行控制管理和开展污染防治工作,这一原则又形象地被称为从“摇篮”到“坟墓”的管理原则,固废环境管理是一项集体活动,废物产生者、承运者、贮存者、处置者和有关过程中的其他操作者都要分担责任。

三、固废分类,优先管理危险废物的原则

固体废物种类繁多,危害特性与方式各有不同,因此,应根据不同废物的危害程度与特性区别对待,实行分类管理。

《固废法》中第三章第二节明确规定:政府经济主管部门负责工业固废产生,运输贮存、综合利用的管理,促进清洁生产。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工业固废可能产生和产生的污染环境行为,杜绝工业固废向环境排放。

《固废法》中第三章第三节对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明确了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责任,并且明确了建设部门对清运建筑垃圾的责任。

对含有特别严重危害性质的危险废物,实行严格控制的优先管理,对其污染防治提出比一般废物的污染防治更为严厉的特别要求和实行特殊控制,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对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专辟一章,做出严格的特别规定,来体现优先管理的原则。

四、鼓励集中处置的原则

根据国内外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经验,对固体废物的处置,采取社会化区域性控制的形式,不但可以从整体上改善环境质量,又可以较少地投入获得尽可能大的效益,还利于监督管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国家鼓励支持有利于保护环境的集中处置固体废物的措施,集中处置的形式多样,其中主要是建设区域专业性集中处置设施,如医疗垃圾集中焚烧炉及危险废物区域性专业处置场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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