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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车补贴新政策?

2023-03-19 20:41:35固废土壤1

一、新能源汽车补贴新政策?

补贴政策:

私人购新能源汽车补贴试点启动最高补贴6万,补贴种类:纯电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车及1.6升及以下节能车型:

1.纯电动车每辆最高补贴6万元。

2.插电式混合动力每辆最高补贴5万。

3.1.6升及以下节能车补贴3000元。

二、我国节能减排补助哪一年开始发放

我国节能减排补助2015年开者含雀始发放资料显示,《老蚂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是由财政部于首早2015年5月12日发布。

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是由财政部于2015年5月12日发布。文件笑首答通知 财建[2015]1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碰慧厅(局),新疆生产...

文件通知

暂行芹拆办法

三、嘉兴购车补贴2022下半年

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在本市购买,在市本级完成上牌并运行,且已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国产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和燃料电池汽车。符宽凳闹合要求的单位或个人购车者。单位购车者指在本市注册登记的各类组织,包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按已取得中央财政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贴。燃料电池汽车按不高于中央财政补贴标准的1:1给予地方配套补贴。

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①在市本级投资建成的,主动接入“市级充电基础设施智能服务平台”的社会公用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以及公用加氢站;②在市本级通过电力部门单独报装的个人自有新能源汽车充电桩。

法律依据:

《嘉兴市2022年度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奖补资金使用操作细则》

第一条 企业奖补标准和操作办法继续沿用2021年操作细则。因2022年国家层面已拨付中央财政节能减排补助资金(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为避免重复奖补,作出以下明确“所有同级专项资金补助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进行,防止发生重复补贴现象。原则上每个社会充电桩享受建设补助资金不得超过建设成本的50%。社会充电桩、换电站部分奖补资金不得与2022年中央财政节能减排补助资金(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重复申领”。

第二条 个人充电桩奖补对象进行调整。根据优化营商环境、取消地域保护壁垒的要求,全面放开个人充电桩奖补,不再对户口、居住地进行限制。因此将充换电(加氢)基础设施建设个人补贴对象调整为“在本市购买新能源汽车并上牌的,在市本级范围内自有(或有1年及以上使用权)固定车位上通过电力部门报装自用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个人消费者,个人消费者须符合的其他条件参照前述对个人购车者的要求”,无需《浙江省引进人才居住证》、《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本市缴纳(不含补缴)社会保险等相关材料。

第三条 个人充电桩奖补标准进行调整。2021年操作细则中对符合奖补对象的个人给予600元电费补贴,2022年操作细则中,针对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9月22日期间报装的慎罩个人自用充电桩,于报装后给予一次性600元/人的充电费补贴,2022年9月23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购置新能源汽车且建设个人自用充电桩的,于报装后给予粗培一次性1000元/人的充电费补贴。

四、节能减排示范工程资金补贴是怎么回事

:《鼓励引进先进节能减排装置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鼓励企业引进、开发和使用先进节能装置、减排装置、清洁生产装置,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财政支持节能减排工作的意见》(宁政办发[2009]45号),自治区财政建立鼓励企业引进先进节能减排装置财政补贴制度。为规范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先进节能装置、减排装置、清洁生产装置系指通过成果鉴定、在线使用正常运行、节能减排效果明显的节能装置、清洁生产装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内依法注册设立的企业。

第四条补贴资金从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的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五条 享受补贴政策的节能装置、减排装置、清洁生产装置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经信委、环保厅、科技厅等部门共同发布。

第六条 补贴标准根据企业引进的先进节能装置、清洁生产装置单台(套)平均投资额核咐旦的2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40万元/台(套)。

第七条 企业进简裂行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时局部使用先进节能装置、减排装置、清洁生产装置,仅对使用的节能装置、清洁生产装置给予补贴。补贴标准同上。

第八条 对一种节能装置、减排装置、清洁生产装置的补贴期限自自治区财政厅、经信委、环保厅、科技厅等部门发布之日起,不超过三年。补贴标准按年30%的比例逐年递减。

第九条 引进自治区财政厅、经信委、环保厅、科技厅等部门发布的节能装置、减排装置、清改扰洁生产装置的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均可申请资金。

第十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企业经营状况稳健,经济效益良好;

3、符合国家、自治区产业发展政策;

4、引进节能装置、减排装置、清洁生产装置已在线使用,且通过验收;

5、严格遵守国家、自治区节能减排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6、企业能够依法足额交纳排污费;

7、管理规范,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

第十一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专项资金的报告;

2、法人证书、法人执照副本复印件;

3、生产经营情况或业务开展情况;

4、申报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

5、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决算报表。行政事业单位提供年度决算报表;

6、引进节能装置、减排装置、清洁生产装置的设备明细表;

7、引进节能装置、减排装置、清洁生产装置运行台帐;

8、企业交纳排污费凭证复印件;

9、其它需提供的资料。

第十二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根据本方法要求,分别向自治区财政厅、经信委、环保厅、科技厅等部门上报申请补贴资金的项目资料。

第十三条 自治区经信委、环保厅分别会同财政厅、科技厅等部门对企业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并于当年十二月组织行业专家对申报单位、企业引进的节能装置、减排装置、清洁生产装置投产情况进行验收。

至验收日,企业引进的节能装置、减排装置、清洁生产装置应通过竣工验收或正常投产。

第十四条自治区财政厅、经信委、环保厅、科技厅等部门根据专家验收意见共同下达项目计划文件。

第十五条 自治区财政厅按照项目计划文件下达资金。

第十六条项目企业收到资金后,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补贴资金的行为,自治区财政厅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经信委、环保厅、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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