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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检测发展趋势?

2023-03-08 09:26:39固废土壤1

碳排放核查工作是碳市场框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一项全新的工作,是保证碳交易得到实施并取得预测效果的关键步骤,碳排放核查是以企业或集团为单位,计算企业在生产活动中各环节直接或间接排放的温室气体总量,编制成一份温室气体排放清单,形成企业碳排放报告,是企业积极响应国家政策、履行社会责任的一种体现。有利于企业对排放的温室气体进行全面掌握与管理,对企业确认潜在的温室气体减排机会及应对气候变化的决策起重要参考作用,有利于企业发掘潜在的节能减排项目,降低成本,提高企业的社会形象,为参与全国碳减排交易做出充足的准备。

01碳核查机构

第三方核查机构存在私人核查机构和具有政府背景的核查机构两种类型。私人核查机构是由私人主体设立、运营的核查机构,是碳排放权交易中最常见的一种核查机构类型。而由政府部门设立或者隶属于政府部门主管的机构直接承担核查任务则是具有政府背景的核查机构。这种类型的核查机构由于是政府部门设立的,可能在专业背景以及人力资源上都存在一定的不足。虽然在欧盟排放交易体系以及我国的各试点省市中,这种类型的核查机构确实客观存在,但是,私人核查机构才是碳排放交易市场中常见的第三方核查机构类型。而且由于私人核查机构具有天然的专业性和独立性的优势,这为其在未来正常运行的碳交易市场中的长期存在提供了有力的支撑。

第三方核查机构本身的专业性可以弥补政府监管部门核查能力的不足,从而有效地配合政府进行排放数据的核查,减轻政府的工作负担。而且,政府部门可以将对排放单位监测排放数据行为的监管成本转移到排放单位身上,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政府部门的监管成本。同时,第三方核查机构处于一个中立的地位,这就可以避免政府监管部门和排放企业之间因为利害关系而产生权力寻租。

02我国碳核查现状

根据各省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的实践,我国主要采取政府直接指派第三方核查机构的模式,排放单位自主委托第三方核查机构的情况十分少见。在各个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试点省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法规要么明确规定由政府部门委托或者指定核查机构;要么虽然明确规定由排放单位选择并委托核查机构,但实际上仍由政府主管部门来组织安排核查机构的委托。这可能是我国目前处于碳排放交易市场建构以及监管制度建设初级阶段,许多交易规则以及监管制度都不完善导致的。

碳核查的费用没有明确下来,温室气体核查一定要保证第三方的独立性。目前来说,国内企业历史排放核查的费用全部都是由地方财政支付的。那么有些地方对于履约年度的企业碳排放核查费用是由企业自己支付的。如果是由地方财政支付的核查费用,在一定程度上就可以保持第三方核查机构的独立性,如果是直接由企业进行支付的核查费用,那么就可能会影响到核查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企业如果通过政府采购或者独立招标的形式来甄选核查机构是不可取的,因为现在核查取费的标准还不够明确,所以就可能会造成一些权利干涉等情况,因此不会采用费用审查的方式。

目前来说,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的碳核查市场供不应求。根据统计调查,目前我国纳入交易的控排企业大约只有1万多家,而第三方核查机构却只有300多家左右,如果想要按时的完成核查任务并保证核查数据的质量,必须要在这些核查机构和核查人员的数量、质量上进行考虑。一般情况下,很多地方机构如果做了第三方温室气体核查之后,政府在招投标时就不允许其再做与温室气体排放相关的咨询工作,那么就会出现很多核查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高质量完成政府委托的核查任务。

碳核查的标准还没有详细的完善。现在和碳交易方面的核查都缺乏统一的核查标准。因为现在的核查指南中存在着与行业划分不符合的情况,同时在公式计算和企业的实际工作流程方面也是存在不匹配,这造成一些企业的监测计划是比较难实现碳排放指南中的相关要求,难以与指南相匹配。目前来说,有很多的核查机构对同一个企业在相同指南的应用上都有着不一样的理解和解释。一些核查机构对指南的理解范围会比较宽泛,但是一些机构的理解就会相对细致,这些细微区别也会造成企业的排放量计算不一致的问题。有的企业排放量大,有的企业排放量少,一些关键参数的计算方法不统一还会对配额分配造成影响,虽然这些影响不大,但是全国的企业加起来,总的数量增大,对于我们国家碳达峰计算就会造成一定的影响。碳交易体系也必定会出现一定的不公平等问题,是现在需要改变的。

碳核查体系不够完善,碳核查正式的核查行业协会还没有建立。全国碳交易第三方核查机构相关的管理办法中明确了现在核查机构的监管和管理办法,但是缺少了相关的行业协会或者部门责任的管理。现在全国的第三方机构的监管体系不够完善,大大小小的核查机构都充斥着市场,目前对一些核查机构的咨询认证系统也没有形成可以约束的体系和监管作用。最好还是能够为全国的第三方核查机构建立一套统一的管理办法和提升学习的平台,可以对其进行统一管理和提升改进核查质量。这样不仅可以规范全国的第三方机构管理,还能够避免各个地区的监管力度问题。

03我国碳核查发展的方向

我国应该建立核查机构的进出退出的机制,需要有效的提升核查业务的能力,必须要完善碳排放第三方核查机构的准入机制。只有按照公开征集,机构自愿申请等方式才能保证碳核查的准确性。同时还需要专家审核,相关管理部门提高部门的审定程序能力以及在审定的资质上进行相应的审定,从而全方面的评估核查机构的信用等级,硬件设施和其发展的潜力等等。通过对于这些必备条件的探索,可以清楚的知道第三方核查机构是否具备核查的资格,以及其分级管理的资质。可以有效的提高核查机构的市场区分程度。同时也可以在建立准入机制的时候引入一些退出的机制,将一些不良好的核查机构排除在外,这样可以更好的规范市场秩序。同时也可以更快的发展我国碳排放核查工作。

完善碳核查行业标准,夯实碳排放监测核算基础。完善和出台《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的第三方核查指南》,进一步规范碳核查机构的工作流程。科学划分组织边界,合理设置碳配额;给出因企业改制合并、产量变化等原因导致计算参数调整的处理办法;完善指南所包含的行业与工艺类型及对各种核查项目作出详细规定,统一核查标准。统一统计口径和方法,按照自然月形成一套独立对口国家发展改革委、经信委、统计局等政府能源消耗统计报表,并可溯源至原始能源计量记录的数据体系。

统一核查和复查费用,保障核查独立性和公平性。为确保核查机构的独立性和准确性,建议全国碳排放核查和复查费用由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予以解决。制定明确的政府采购或招标取费标准,公开采购和招标过程,不设置任何倾向性投标要求,赋予每个机构公平参与竞争的机会,确保遴选出资质得当、业务能力突出的核查单位。建立核查费用审查体系,在保障核查质量前提下,不断提高核查费用的效率,以此挤压权力的寻租空间。

组建碳核查行业协会,统筹完善核查监管体系。加快组建碳核查行业协会,搭建核查机构间交流平台,促进在核查内容、核查模板、关键参数选取等方面达成共识,组织机构间技术和经验分享,及时沟通核查中的问题。从国家整体和长期利益出发,统筹兼顾不同地区的需要,建立健全全国碳交易市场核查的配套监管体系,规范碳核查工作流程。统筹管理相关信息、数据,条件允许时建立统一的系统进行管理。

加强碳排放监管立法,建立健全政策保障体系。加快建立和完善以《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条例》为核心的法律法规体系,依法强化监督管理,规范碳核查监管中政府部门、第三方核查机构及企业的行为。从七个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地区向外扩展,建立区域间的碳交易立法,进而实现区域法向全国性上位法的跃迁。同时,不断完善碳排放总量确定、配额分配、第三方核查方法及评价指标体系,实现碳减排的标准化、科学化,弥补法律体系中技术体系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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