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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个知道工业固废经营许可证是怎么办的???在那里办???

2022-02-13 03:36:55固废土壤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一. 关于请求国务院加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第五十六条规定中的“危险废物排污费征收的具体办法”和第五十七条中的“具体管理办法”:⒈关于桃江县人民政府要求县环保部门牵头对桃江县板溪锑矿尾矿设施(尾砂坝)内擅自从事(利用摇床)从废尾矿中洗取锑化合物的执法问题:情况简介:2005年8――10月,桃江县板溪锑矿尾矿设施(尾砂坝)附近的部分村民未经任何行政许可擅自在桃江县板溪锑矿尾矿设施(尾砂坝)内新建锑化合物的洗取点(利用摇床),桃江县公安局、环保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林业局、国土局、鸬鹚渡镇人民政府六部门于2005年9月20日联合下发了“关于严禁非法利用板溪锑矿和联办锑矿尾砂进行冶炼活动的通告”(见附件1);县环保局于2005年10月21日就张德兵等19人非法挖掘加工尾矿尾砂的行为进行了调查(被查人不予配合)。县环保局于2005年10月28日向桃江县人民政府以桃环字[2005]18号“关于请求对张德兵等19人非法从事尾矿尾砂挖掘加工行为作出停产停业决定的请示”(见附件2),而县政府于2005年10月31日向桃江县环保局以桃函[2005]33号“桃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停止张德兵等19人非法挖掘加工尾矿尾砂行为的批复”(见附件3)。2005年11月由桃江县政府法制办牵头,组织县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环保局、鸬鹚渡镇人民政府等部门对张德兵等19人做政治思想工作,并要求其自行拆除生产设备,当时摇床未生产。但此次行动后张德兵等19人仍在进行生产,直到如今,因环保部门的法律、法规依据不足、手段不强,故县政府于2006年3月就指定桃江县安全监督管理局作为主要执法单位,环保部门给予配合,其他有关部门参与的综合执法队伍。而县安全监督管理局也到县环保局咨询过,想从环保方面寻找法律、法规,找到切入点。但直到如今,这个问题仍然没有解决。在此次执法过程中,县环保局首先提供的法律、法规、规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许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2年国家环境保护局下发的《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目前县政府要求的目的是对张德兵等19人非法从尾矿废砂提取锑化合物的行为予以取缔、关闭(目前没有法律授权环保部门有取缔、关闭权),该怎么办?我个人认为:作为县政府的工作部门应该为县政府搞清桃江县板溪锑矿尾矿设施(尾砂坝)内的尾砂是否属于危险废物,但因我局经费紧张,特别是局工作人员的吃饭饭都有困难,县人民政府未把我局人员纳入县级统一财政预算,同时还因我局监测站目前监测设备陈旧老化,无法按国家规定方法鉴别危险废物,故我局无法为县政府提供桃江县板溪锑矿尾矿设施(尾砂坝)内的尾砂是否属于危险废物,同时桃江县板溪锑矿目前又处在改制阶段,已由西部矿业一次性收购,在此过程中,还有许多矛盾和问题急待县人民政府解决。桃江县板溪锑矿尾矿设施(尾砂坝)内的尾砂如果是危险废物,笔者认为则应按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固废法》的第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由环保部门责令“张德兵等19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三倍以下违法所得的罚款”;若桃江县板溪锑矿尾矿设施(尾砂坝)内的尾砂不是危险废物,则应按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固废法》第三章第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七)项处理,限期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但没有“关停、取缔”之规定。若按1992年国家环境保护局下发的《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又没有处罚法则,基层环保工作者不知该如何准确执法。⒉ 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中的“危险废物排污费征收的具体办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中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目前 国务院无新规定,笔者认为:在现阶段,对固体废物的执法所运用的法律是2004年12月29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通过,从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408号令)。而国务院408号令是在从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前已制订,在2005年4月1日后国务院并未重新颁布最新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而只有2004年5月19日国务院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的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408号令),而国务院408号令是根据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96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订。在2005年4月1日之后的实际环境执法过程中如何操作《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408号],存在法规滞后法律问题,因为当新《固废法》施行后,作为1996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自然失效,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408号]制订的依据是1996年4月1日起施行自然失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故《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408号]有待国务院加紧按照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特别是《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连“利用”这一词语都没有涉及,更何况是利用危险废物这一项呢。清上级和专家对我县的上述个案情况:“张德兵等19人未经任何行政许可擅自在桃江县板溪锑矿尾矿设施(尾砂坝)内新建锑化合物的洗取点(利用摇床)并投入生产的行为”进行所应该运用的法律、法规进行指点,为基层环保执法者提供法律援助。二.关于请求国务院修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三章排污费征收第十二条中第(三)项内容《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三章排污费征收第二条规定“排污者按照下列规定缴纳排污费:第(三)项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没有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的设施、场所,或者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的设施、场所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依据的是1996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自然失效),而现在对固体废物的管理是按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而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生活垃圾在征收排污费方面没有明确规定,仅对“危险废物”应当缴纳排污费作了规定[ 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固废法》第五十六条],在该条中就“危险废物排污费征收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作了规定,到目前为止,国务院还没有制订“危险废物排污费征收的具体办法”,基层环保部门在具体征收固体废物排污费工作时应如何操作?目前,基层环保部门征收排污费的依据是2003年1月2日国务院令第369号从2003年7月1日起施行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从2003年7月1日起施行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时间先于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时间,国务院令第369号从2003年7月1日起施行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效力小于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由此可见,为了基层环保部门环保人员能正确依法行政、依法强制征收,故请求国务院加快修订《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408号]和《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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