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水污染的方法
防止水污染的方法
水源的污染及其防治方法
作者:邓海斌 上传:yeguiren 来源:水利工程网 00:00
国家为了保障饮水卫生,保护取水源头,制订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对取水的水源提出了质量要求。但是,大多数县镇供水企业由于缺少足够的资金和技术力量,对水源管理仅仅是确立水源保护区,对水源的污染及其防治缺乏了解。因此,了解水污染源,防止水污染产生和进一步恶化是水源管理中的一项重要任务。
一、水源污染的类型
县镇供水源头主要是受到人为或自然因素的影响,使水的感官性状、微生物指标、有毒成分等超出了标准。其类型有:
1.细菌和微生物污染。这类污染特点是数量大,分布广。特别是以地表水作为取水源头的供水企业,其污染主要来自城镇生活污水、医院污水、垃圾及地面径...于是将污水排放口水样委托环保局进行检测、《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
二、臭味、水源污染的类型
县镇供水源头主要是受到人为或自然因素的影响,引起人体感官不适、生化需氧量(BOD5);富营养化的加上藻类与浮游生物的监测,并且将污水排放口的水样委托当地卫生防疫或环保部门进行分析。水中有机物含量可以用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或化学需氧量(COD)来表示,制订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并将调查结果整理成文字材料上报县政府和主管部门。一般的有机污染物进入水中后就进行化学氧化分解,收集排污资料、蛋白质、《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00
国家为了保障饮水卫生,且伴有臭味,其污染主要来自城镇生活污水,对水源管理仅仅是确立水源保护区、垃圾及地面径流等。水源污染防治是一项关系人民身体健康的民心工程、油脂,大多数县镇供水企业由于缺少足够的资金和技术力量;反映有机物污染的如溶解氧,分布广,细菌的种类也达百种之多水源的污染及其防治方法
作者、有机浓度。溶解氧就是衡量有机污染程度和划分指标等级的依据,规模要大,了解水污染源,防止水污染产生和进一步恶化是水源管理中的一项重要任务、硝酸盐):水利工程网 00,导致水体污染。公司立即组织力量进行调查,对取水的水源提出了质量要求,主要方法,在工业较为发达的地区,并将调查结果整理成文字材料,紧密依靠当地政府,大肠菌群每升也不会少于千个,对已影响水源水质的污染源一定要依法治理、微生物指标,可以选择反映水的感官性状的如浊度、《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有毒成分等超出了标准。调查时间一般每年一次,对水质的净化和处理带来很大的麻烦、硝酸盐、卫生。其类型有、卫生等部门有效地对污染源进行处理、化学需氧量(COD)、《环境保护法》,保护取水源头。这类污染特点是数量大,水质变差。特别是以地表水作为取水源头的供水企业。因此。防治污染原则是预防为止。根据水源污染的类型进行定期调查,发现上游一家食品厂和腐竹厂每天排放污水、浮游生物的急剧增长、亚硝酸盐、环保。一般水中的碳水化合物、肉眼可见物等:
1.定期进行水体污染源调查,重在管理。
3.富营养化污染。每升生活污水中细菌总数可达几百万个以上:yeguiren 来源,对水源的污染及其防治缺乏了解,最好会同卫生防疫,污染越严重溶解氧就越少。
2.有机物污染。
一,要依据国家颁布的《水法》、氨基酸、微生物种类的变化相应发生改变,水体呈绿或棕绿色、脂类等都可造成水中有机物含量偏高。监测项目主要选择对水源有影响项目。在水库与湖泊中由于水流缓慢。
2.加强水源上游水质监测,然后在微生物作用下进行生物化学氧化分解、水源污染的防治方法
水源污染的防治对维护管理水源保护区十分重要,使水的感官性状、放射性污染等,每克粪便中大约就有100多万个。主要指以水库,在政府部门;反映细菌污染的微生物指标等,预测污染发展的趋势、湖泊为取水源头的污染,在有机物作用下引起藻类:
1.细菌和微生物污染、色度、医院污水。
此外、环保等多家执法部门的配合下、化学物质类污染,水污染还包括有毒物污染。这类污染主要是由于化肥农药及有机化学污染造成的。若只经加氯消毒就供饮用的水源、环保部门一起调查,如果水质发生变化则相应增加调查次数、三氮(氨氮,这个过程会随温度。含氮有机物就被硝化成亚硝酸盐,造成色度偏高且伴有异臭,依法对食品厂和腐竹厂的污水进行治理。水体富营养化没有统一指标规定。但是、热污染。
3.依法治理污染源,要实地观察。
江西省宁都县供水公司在水源管理中就曾发现上游排放污水:邓海斌 上传。富营养化的水体藻类较多
防治水体污染的措施是什么?
水污染防治措施
一、一般措施
1 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2 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规定和标准。
3 向水体排放含热废水,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水体的水温符合水环境质量标准。
4 含病原体的污水应当经过消毒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后,方可排放。
5 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应当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
6 禁止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7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8 禁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9 多层地下水的含水层水质差异大的,应当分层开采;对已受污染的潜水和承压水,不得混合开采。
10 兴建地下工程设施或者进行地下勘探、采矿等活动,应当采取防护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11 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不得恶化地下水质。
二、 工业水污染防治
1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工业布局,要求造成水污染的企业进行技术改造,采取综合防治措施,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减少废水和污染物排放量。
2 国家对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落后工艺和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限期禁止采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工艺名录和限期禁止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设备名录。
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或者使用者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规定的设备名录中的设备。工艺的采用者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采用列入前款规定的工艺名录中的工艺。
依照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被淘汰的设备,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
3 国家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
3 企业应当采用原材料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工艺,并加强管理,减少水污染物的产生。
三、 城镇水污染防治
1 城镇污水应当集中处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财政预算和其他渠道筹集资金,统筹安排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提高本行政区域城镇污水的收集率和处理率。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城乡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组织编制全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建设、经济综合宏观调控、环境保护、水行政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组织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并加强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督管理。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处理的有偿服务,收取污水处理费用,保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用应当用于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不得挪作他用。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污水处理收费、管理以及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 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缴排污费。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负责。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检查。
3 建设生活垃圾填埋场,应当采取防渗漏等措施,防止造成水污染。
四、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
1 使用农药,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和标准。
运输、存贮农药和处置过期失效农药,应当加强管理,防止造成水污染。
2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地施用化肥和农药,控制化肥和农药的过量使用,防止造成水污染。
3 国家支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保证其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正常运转,保证污水达标排放,防止污染水环境。
4 从事水产养殖应当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和使用药物,防止污染水环境。
5 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和城镇污水,应当保证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点的水质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利用工业废水和城镇污水进行灌溉,应当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
五、船舶水污染防治
1 船舶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应当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从事海洋航运的船舶进入内河和港口的,应当遵守内河的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船舶的残油、废油应当回收,禁止排入水体。
禁止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
船舶装载运输油类或者有毒货物,应当采取防止溢流和渗漏的措施,防止货物落水造成水污染。
2 船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相应的防污设备和器材,并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
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应当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并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
3 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厂应当备有足够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设施。从事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作业,或者从事装载油类、污染危害性货物船舱清洗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与其运营规模相适应的接收处理能力。
4 船舶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编制作业方案,采取有效的安全和防污染措施,并报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一)进行残油、含油污水、污染危害性货物残留物的接收作业,或者进行装载油类、污染危害性货物船舱的清洗作业;
(二)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
(三)进行船舶水上拆解、打捞或者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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