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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村民乱倒生活垃圾违反环保法吗?怎样处罚,有法律依据吗

2021-12-24 02:36:59固废土壤1

并没有相关法律对村民生活垃圾污染做出相关处罚意见。但对企业等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人做出了相关规定,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有关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一)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

(二)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

(三)工程施工单位不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的;

(四)工程施工单位不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

(五)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扩展资料:

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十六条 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

第十七条 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倾倒、堆放废弃物的地点倾倒、堆放固体废物。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防治法》第七十四条规定: 违反本法有关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一)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 (二)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 (三)工程施工单位不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的; (四)工程施工单位不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 (五)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根据以上法律可知,农村村民乱到生活垃圾是违反法律的,相关环保部门可进行处罚,但是由于农村地区存在环保制度执行不健全,环保管理力度不够严格,目前来说,相关部门不会就农村的污染问题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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