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易地补充开发耕地申报程序是怎样的?
一、项目申请
没有条件自行开发补充耕地的县(市、区),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先补后占的形式向地级以上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易地开发申请,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内无法安排易地开发补充耕地的,可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易地开发申请。申请报告应当包括申请易地开发的理由、拟易地开发耕地的数量及土地利用现状图等。申请报告应在每年5月底前报送省国土资源厅。
二、选点论证
省国土资源厅依据各地的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和补充耕地项目库以及地级以上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的易地开发项目,统筹筛选出易地开发备选项目并组织项目论证。项目论证包括对项目的自然、经济、社会、技术条件等的综合评价。
三、立项报批
经论证确定适宜开垦的项目,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会审会议研究确定,并于当年7月底前向项目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下达易地开发任务,同时抄送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省土地整理中心。
四、签订合同
省国土资源厅审查同意后发出批准文件,由省土地整理中心与委托方签订补充耕地易地开发委托合同。合同文本由省国土资源厅统一监制。
五、规划设计
受托方应在接受开发任务后2个月内向省国土资源厅提交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和项目预算。规划设计方案内容包括项目所在地的基本情况、土地利用现状、土地适宜性、开发条件、可开发新增耕地面积、权属调整方案、项目整体规划、土地平整、水利配套、土壤改良、道路以及生态环境工程的设计及建设标准、工期安排、项目的组织实施、竣工后的经营管理方案等。同时附报项目规划图、效果图、土地权属调整图和工程设计施工图等。
六、组织实施
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和预算由受托方上报地级以上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审查通过后,送省土地整理中心初审,再报省国土资源厅通过内部会审的方式审批后实施。受托方应委托所属土地整理中心负责易地开发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项目工程可采取招投标方式,同时聘请有资质的监理公司负责项目的施工质量监督。省土地整理中心负责项目工程质量检查、工程进度监督及有关协调工作。
七、项目竣工验收
受托方应向省土地整理中心提出项目竣工申请,省土地整理中心按照经批准的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和补充耕地易地开发质量标准对项目的土地平整、道路工程、水利工程、土壤改良工程、生态环境工程等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出具项目竣工验收报告;验收不合格的,由项目承担单位限期整改,直至符合验收标准要求为止。竣工验收合格后,由省土地整理中心向省国土资源厅提交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工程决算报告、内部审计报告。省国土资源厅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八、验收确认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的,由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主管部门按照省补充耕地验收的有关规定程序,逐级上报省国土资源厅验收确认。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的验收确认书,及时做好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图件、数据的变更工作,做到“实地、图件、数据”三者相一致。
对验收不合格或资金使用审计有问题的,由省国土资源厅责令限期整改。
九、资料归档。
项目竣工合格经省国土资源厅验收确认后,按照易地开发验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做好项目资料的存档工作,便于跟踪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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