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工业固体废物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管理,防治环境污染,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对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包括工业危险废物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工业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工业固体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是指不属于工业危险废物的工业固体废物。第三条 工业固体废物管理遵循源头减量、综合利用、全程监管、就近处置的原则,推动工业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第四条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明确责任人、责任岗位和管理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工业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对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依法承担责任。第五条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负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协调机制,将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环境污染日常网格巡查机制,发现违法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等污染环境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向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报告,配合做好处置工作。
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按照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固体废物循环利用的组织协调工作。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及固体废物处理技术产业化推广工作。
交通运输、商务、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扶持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项目建设,对科技开发、技术改造和产品的示范与推广给予资金或者其他支持。第八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统一收运体系建设,合理布局工业危险废物收集转运中心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二次分拣中心。
鼓励社会力量依法投资、建设、运营工业危险废物收集转运中心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二次分拣中心。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工业固体废物就近处置的原则,优化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布局,提升处置能力;倡导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通过工业固体废物统一收运体系就近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第十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管理数字化建设,推进建立统一的工业固体废物信息平台,实现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全流程数字化管理。
生态环境、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商务、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实现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第十一条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有关资料,以及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促进综合利用和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具体措施。
鼓励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通过工业固体废物信息平台建立台账、报送有关资料。产生工业危险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申报工业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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