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机动车驾驶证期满,办理换证手续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1、申请材料:
(1)机动车驾驶人身份证明;
(2)机动车驾驶证(原机动车驾驶证未交回的,可容缺办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作废证作废);
(3)医疗机构体检证明的联网核查(申请人需到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单眼视力障碍以及属于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到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体检,医疗机构体检证明可联网核查的,不收存原件,已实现通过互联网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医疗机构名单可在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网站查询);
(4)驾驶人照片(一寸白底彩照,可在办事大厅现场不收费拍照);
(5)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申请办理的,需要提交);
(6)书面委托(委托代理人申请办理的,需要提交)。
2、经办流程:
(1)窗口或自助机受理;
(2)进行电子支付或现金缴费;
(3)制证发证区当场领取驾驶证。
3、办理时限:当天领证。
4、受理部门: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市民服务中心车辆管理所窗口;各区、县(市)交警大队。
扩展资料
其它说明
1、持有A1、A2、A3、B1、B2驾驶证的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分记录的,免予本记分周期审验;
2、持有A1、A2、A3、B1、B2驾驶证以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3、申请前核查申请人不具有记满12分、逾期未审验、被扣押、扣留、暂扣、注销、吊销或者撤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
4、属于驾驶证有效期满换证的,还应当核查不具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情形;
5、受理前先行核查申请人是否存在有机动车违法未处理、未参加定期检验或未办理报废注销的情况,应当告知申请人先行处理,再办理业务;若所持驾驶证有效期满截止日期在30日内的,申请人可作出书面承诺后办理有关业务。
参考资料来源:福州公安公众服务网-办理机动车驾驶证期满换证
参考资料来源: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福建省福州市)-窗口办事指南(机动车驾驶证期满换证)
福州哪里办理医保转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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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的,换单位的话,由单位去办理就可以了。如果您解除劳动关系(省里)后没有新的工作单位,您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离职)应在省医保办理自谋职业续保手续,有关省医保政策请咨询省医保中心,联系电话:87603808。另,若您想到福州市参保有二个办法:一是在福州市再就业,有工作单位接收可由单位来办理医保参保手续,然后办理医保关系转移(含个人帐户内资金),之前在省医保参保的时间可以视同缴费年限;二是如果您是福州市城镇居民户口,您也可以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参加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保,之前在其他医保经办机构所参保的年限不能视同缴费年限,请斟酌
兰州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废物的收集、贮存、移交、运送、处置和监督管理。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医疗废物,是指下列废物:
(一)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在医疗、预防、保健、科研和其他与医疗相关的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包括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和化学性废物;
(二)医疗卫生机构收治的传染病人和疑似传染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医疗废物产生单位,是指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与医疗相关的科研等活动中产生医疗废物的下列单位:
(一)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医院、门诊部、诊所、医务室、卫生所、血液中心、疾病控制中心;
(二)保健、预防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
(三)医学教学和医学科研机构;
(四)在相关活动中产生医疗废物的其他机构。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是指具备相关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条件、依法取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医疗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专门从事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业务的单位。第六条 对医疗废物实行集中无害化处置制度。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实行属地化管理。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
禁止回收、加工、利用医疗废物和有可能造成医疗废物重复利用的任何行为。第七条 市、县、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县、区公安、城管执法、交通、药品监督、计划生育、农牧、科技、工商、商贸、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卫生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互相告知制度,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协作配合有关重大执法活动,互相通报和告知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其他有关决定和需要协同配合的有关事项。第八条 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医疗废物收集、移交、运送、贮存、集中处置和监督管理的责任制度,切实保证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
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直接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集中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相关管理工作人员采取相应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确保工作人员的人体健康安全。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检举和控告。
相关部门在接到举报、投诉、检举和控告后,应当及时核查,依法作出处理,并将核查和处理结果予以公布;署名举报、投诉或者检举、控告的,还应当将核查和处理结果告知署名人。第十条 政府推行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鼓励有关医疗废物安全处置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科学管理。
对在推行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或者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医疗废物的收集和贮存第十一条 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应当根据《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对医疗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和贮存。
医疗废物产生单位收集和贮存医疗废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本单位医疗废物的产生地点和收集地点,必须设有分类收集的示意图或者文字说明;
(二)盛装医疗废物必须使用专用包装物和容器,装入医疗废物不得超过包装物和容器容量的四分之三,包装物和容器的封口必须紧实、严密;
(三)医疗废物包装物和容器的外表面被感染性废物污染时,必须对被污染的外表面进行消毒处理或者增加一层包装;
(四)盛装医疗废物的每个包装物和容器外表面,必须有警示标识并有中文标签,中文标签必须标明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产生日期和医疗废物类别及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等内容;
(五)必须由专人收集和贮存并有专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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