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19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放射性废物污染防治,依照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三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对其产生的固体废物承担防治责任,对造成的环境损害承担法律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尽量减少生活垃圾产生,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规划固体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基础设施建设,加强执法能力建设,实施宣传引导,完善监督管理体系,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本辖区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相关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政府和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作为考核主要负责人政绩的重要内容。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调整产业结构,鼓励先进工艺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减少固体废物产生量,提高固体废物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
鼓励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公益性活动,鼓励单位和个人购买、使用再生产品和可重复利用产品。
鼓励社会各类投资主体参与固体废物处理处置项目建设运营,促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产业发展。第八条 直接从事危险废物、生活垃圾收集、清运、处置的人员,由用人单位对其进行岗位职业培训,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条件,定期组织职业健康体检,保障从业人员健康和安全。第九条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提高对环境污染事故损失的赔付能力。第二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一般规定第十条 省生态环境、发展和改革、财政、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卫生健康、商务、农业农村、民政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编制全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专项规划,与同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衔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规划内容应当包括现状分析、产量预测、指导原则、目标任务、重大处置设施的布局和建设时序、保障措施等。
专项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向社会公示规划草案,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经批准的专项规划,应当在同级人民政府网站和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公布。确需修改专项规划的,按原审批程序办理。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全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各专项规划的要求,制定实施方案,确定和调整各类固体废物基础设施建设年度建设用地需求和资金安排,明确选址和建设时间,并与土地供应年度计划相衔接。
分类处置设施建设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优先安排建设用地。第十二条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采取符合技术规范、合格有效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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