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第一章 总则
国家对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统一规划,严格管理。国家对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剧毒化学危险物品企业
实行严格控制。禁止乡、镇、街道企业生产剧毒化学危险物品。 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向审批单位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计任务书(包括工艺、厂区布置、周围建筑情况、厂区周围一千米范围内的居民情况等);
(二)原料、中间产品和最终产品的理化性能;
(三)对储存、运输、包装的技术要求;
(四)工业卫生、安全和环境保护评价;
(五)处理灾害性事故的应急措施。
审批单位必须会同当地化工、公安、卫生、环保、劳动部门进行审议。项目建成后,有关单位应当组织参加审议的单位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方能投产。 储存化学危险物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化学危险物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堆垛之间的主要通道应当有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储存;
(二)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物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的地点存放;
(三)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物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
(四)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化学危险物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内存放。 经营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安全要求的经营设施;
(二)有熟悉专业的技术人员;
(三)有相应的管理制度。 化学危险物品的流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计划分配的化学危险物品,按计划供应;
(二)计划外正常供需渠道的化学危险物品,按合同供应;
(三)使用单位临时需要的化学危险物品,需凭该单位县级以上(含县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注明品种、数量用途)采购;
(四)日常生活需要的且购量不超过五百毫升(有特殊限量的除外)的零星化学危险物品,可直接向经营企业购买。
ISO9001 2008条款号8.2.3;ISO14001 2004条款号4.5.1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如下标准条款,请参考。
ISO9001 2008
8.2.3 过程的监视和测量
组织应采用适宜的方法对质量管理体系过程进行监视,并在适用时进行测量。这些方法 应证实过程实现所策划的结果的能力。当未能达到所策划的结果时,应采取适当的纠正和纠 正措施。
注:当确定适宜的方法时,建议组织就这些过程对产品要求的符合性和质量管理体系有效性的影响,考虑监视和测量的类型与程度。
ISO14001 2004
4.5.1监测和测量
组织应建立、实施并保持一个或多个程序,对可能具有重大环境影响的运行的关键特性进行例行监测和测量。程序中应规定将监测环境绩效、适用的运行控制、目标和指标符合情况的信息形成文件。
组织应确保所使用的监测和测量设备经过校准或验证,并予以妥善维护。且应保存相关的记录。
危险废弃物有哪些管理制度,可以详细说明一下吗?
1.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该文件颁布旨在加强对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和处置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
2. 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制度。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依照国家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如实进行申报登记。
3.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单位。
4. 危险废物暂存库管理制度。仓库负责建立专门的危险废物管理台账簿,由专人管理,准确记录每天产生危险废物的名称及贮存、去向数量等。向外转移的危险废物,台帐记录必须与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及其它相关票据等内容相一致;台账材料必须齐全,并按要求向环保部门上报危险废物登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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