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危废申请几个环节
根据查询相关资料显示:1、申请人持申报材料向省政务大厅环保窗口提出申请。窗口工作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如符合受理条件的进行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单,将申报材料转送土壤处。
2、土壤处组织专家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进行现场评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该许可项目进行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和相关规范要求的经营单位,土壤处制作许可证。
3、行政审批办报经厅领导签批,出具批复文件,申请人持受理通知单领取。
山西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有关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纳入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建立健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四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能源、海关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先进技术推广和科学普及,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第二章 工业固体废物第六条 矿山、电力、冶金行业等企业应当采取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减少尾矿、煤矸石、废石、粉煤灰渣、赤泥、镁渣、冶炼废渣、脱硫石膏等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贮存量。
鼓励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采取有效措施,消纳工业固体废物历史堆存量。
鼓励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规划建设资源综合利用设施。第七条 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等规定进行封场,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生态环境、能源等主管部门制定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方案,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推动企业开展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
鼓励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居民房屋建设等领域使用工业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产品。
鼓励科研单位与资源化利用单位研究开发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等新技术,建立科研成果转化机制,推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进步。第九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其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项目设计要求,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第十条 对属性不明、无法判定危害特性的固体废物,由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有关技术鉴定机构进行鉴别,根据鉴别结论实施分类管理;对因原料、工艺改变可能导致属性发生变化的固体废物,应当及时委托有关技术鉴定机构鉴别。第三章 危险废物第十一条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第十二条 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许可证。
许可证持有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载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来源和环境污染事故等事项,保存环境监测记录等信息,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如实报送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情况。
许可证持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危险废物管理台账。第十三条 许可证持有单位终止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活动的,应当依法对设施、场所、用地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对未利用处置的危险废物依法处置完毕后,依法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注销许可证。
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退役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和专业技术等知识的培训。
本网站文章仅供交流学习 ,不作为商用, 版权归属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