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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废旧机油,4S店一般都是怎样处理的?

2022-06-13 17:20:04固废土壤1

根据国家的法规进行处理。



4S店换下来的废机油怎么处理了?那些废机油去哪了?废机油作为一种危险废物存在,已经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里榜上有名,并且废机油作为一种油质废物,没有相关设备及专业人员是没有办法进行处理的,如果4S店随意将废机油倒入下水道的话,废机油不仅会对城市下水系统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害,在其挥发以后,还会对城市空气造成一定的污染。



废机油属于危险废物,应由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回收处置。具体一点,包括危险废物的转移运输和处置,都需要相应的资质。如果找危废公司签合同,他们一般会有危废运输资质,当然也有一些小的危废公司是委托有资质的运输单位来转移。合法转移处理废机油,最终持有危险废物转移五联单。有些工厂或汽修厂找“危废公司”签了转移合同,但最终没有五联单,也是违法的(业务员冒充危废公司签合同,一般没有五联单,已有不少企业主受骗)。
现在市场上有专门回收机油的,一斤废旧机油大概2、3块钱,这其实对于维修店和4S店也是有利润的,更不可能扔掉。4S店一般会有三种处理方式:经环保部门认证的机构进行回收;倾倒入废水沟中;卖给不正规的废品公司。



一桶废机油,环保部门认证过的回收价在500—600元,而卖给不正规的废品公司,价格在700-800元。这中间200元的差距,对于废机油年产量成百上千吨的4S店或修理厂而言是巨大的。回收来的废机油,用作建筑模板分离剂、防水涂料的制作。在建筑工地搭建好施工模板后,浇筑混凝土之前,为了防止施工模板与混凝土粘住,就需要能防止粘连的制剂“混凝土脱模剂”的应用,而这个所谓的混凝土脱模剂,实际上就是废机油。

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主要措施有哪些?

主要有5个方面:一是深入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和创建国家卫生城市;二是加大环保投资力度,加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重点突出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厂、危险废物集中处置中心等工程的建设;三是着重解决群众敏感的环境污染问题,包括:对集中饮用水源的保护,河道整治、保洁和绿化保护,能源结构调整、炉窑灶的改造,对污染企业进行水、气、声的系统整治,对三产油烟和噪声污染进行集中整治等;四是运用循环经济理念,加快经济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五是强化环境管理工作,抓好机动车尾气、建筑施工扬尘污染的防治,加强市区交通噪声管理、白色污染防治和农村秸秆焚烧的管理,积极推行清洁生产和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六是强化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环保意识和参与意识,提高群众满意率。

山西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2018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减少污染物排放,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减少污染物排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减少污染物排放工作的资金投入,建立健全投资融资机制,将减少污染物排放工作绩效作为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检查考核的重要内容。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减少污染物排放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减少污染物排放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减少污染物排放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在当地新闻媒体公布本行政区域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情况和重点排污企业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鼓励公众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对环境违法行为予以举报。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在减少污染物排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低碳和清洁生产新技术的研究与应用,支持环保产品的生产和消费,倡导绿色、健康的工作生活方式。第二章 污染物排放监督管理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规划和区域、流域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有关专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及时组织规划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将评价结果报告规划审批机关,并通报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质量状况和生态环境保护需要,确定环境保护重点监管区,并制定重点监管区的环境治理目标。第九条 主要污染物的排放实行总量控制制度。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环境质量状况、污染物排放情况,制定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方案。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上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方案,结合本区域实际,制定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的计划和措施,并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到排污单位。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
  (一)限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发展;
  (二)推广太阳能、地热能、煤层气、天然气等清洁能源的使用;
  (三)完善集中供热、供气工程;
  (四)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和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工程;
  (五)发展城市公共交通事业;
  (六)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审批该区域内新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
  (二)未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
  (三)已建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不运行或者不能稳定达标运行。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审批该单位新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已投产项目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
  (二)未完成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设施;
  (三)污染防治设施不能正常运行;
  (四)不执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严重污染环境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环境违法案件实施公开督办,督促当地人民政府限期办理,并将办理过程和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第三章 减少污染物排放措施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四条 排污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
  (一)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设施;
  (二)采用清洁生产工艺和污染物治理减排技术;
  (三)保障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第十五条 排污单位不得采用下列方式向环境排放污染物:
  (一)未建设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污染物;
  (二)擅自停止使用或者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污染物;
  (三)污染防治设施发生故障后仍排放污染物;
  (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
  (五)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
  (六)其他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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