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坛友,凡是列入国家危险废弃物名录的危险废物转移是不是都要使用转移联单啊?依据是什么?谢谢!
严格来讲,有危废产生的单位都应该与有资质的单位(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合作,对废物进行合理、合法的处理处置,企业在办理好危废的报批手续后,领取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后,就可以依法进行转移处理了。转移联单是危险废物转移处理的凭证,依据是《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但是具体有一些废物,比如说染料包装桶、活性炭等废物,可以让提供给企业的供应商进行回收,就不需要委托有资质的公司转移,只要出具企业的与供应商的回收协议就可以了.
2016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有什么改动
1.修改了前言。与2008年版《名录》相比,本次修订前言部分主要调整内容包括:一是明确了医疗废物的管理内容。二是修改了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废物的混合物,以及危险废物处理后废物属性的判定说明。三是新增危险废物豁免管理、以及通过危险废物鉴别确定是危险废物时如何对其归类的说明。
2.调整《名录》废物种类。2008年版《名录》共有49个大类别400种危险废物。本次修订将危险废物调整为46大类别479种(362种来自原名录,新增117种)。其中,将原名录中HW06有机溶剂废物、HW41废卤化有机溶剂和HW42废有机溶剂合并成HW06废有机溶剂与含有机溶剂废物,将原名录中HW43含多氯苯并呋喃类废物和原名录中HW44含多氯苯并二恶英类废物删除,增加了HW50废催化剂类废物。
3.增加《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可以减少危险废物管理过程中的总体环境风险,提高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效率。本次修订在总结现有标准和特定危险废物环境风险研究的基础上,新增了《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列入豁免管理清单的废物共16种/类,在所列的豁免环节,且满足相应的豁免条件时,可以按照豁免内容的规定实行豁免管理。
4.取消2008年版《名录》的“*”标注。2008年版《名录》中对来源复杂,其危险特性存在例外的可能性,且国家具有明确鉴别标准的危险废物,标注以“*”,所列此类危险废物的产生单位确有充分证据证明,所产生的废物不具有危险特性的,该特定废物可不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此类危险废物共33种。这一做法造成了部分固体废物在不同地区的管理要求存在较大差异,且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体法》)关于“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的相关规定不符。
5.废弃危险化学品目录采用《危险化学品目录》。2008年版《名录》附录A列明了优先管理类废弃危险化学品共498种,仅包括具有毒性的化学品,未包括具有其他危险特性的化学品。在此次修订中,根据我国《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对危险特性的规定,将具有危险特性的危险化学品全部纳入。鉴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10个部门发布的《危险化学品目录》涵盖了所有危险特性,本次修订时直接采用了《危险化学品目录》。
危险废物堆放场发生泄漏时,采取什么措施
首先是堵住漏懂,阻止再泄漏;其二就是尽快收集泄漏出来的危险废物,将其装入包装容器内;三是清理或者清洗被沾染的地面,将清洗液收集装入容器内。如果危险废物没有泄漏到厂外,那属于企业内部处理好就行了。如果泄漏到场外,一方面要起用预先编制的突发性应急预案,在对泄漏出来的危险废物进行拦截和收集的同时,上报当地政府,环保局,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得到他们的指导、支持和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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