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炼油厂循环水中的污泥是危险废物吗

2022-06-09 14:49:16固废土壤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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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炼油厂循环水中的污泥是危险废物的,属于HW08。详情可查看新国家危废废物名录。
炼油厂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 “三泥 ” 成分复杂 对环境造成污染而且处理难
度较大其处理问题一直是石化企业以及环保工作者的研究热点 。 综述目前国内外炼油厂
“三泥” 的最新处理技术分析了各种处理技术的特性并展望其应用前景。 “三泥” 主要包括 浮选池加药产生 的浮渣、生化系统产生的剩余活性污泥、 隔油池 。 池底泥等俗称 “三泥 ” 这些污泥是由不同含 量的水、 油及固体物质组成 并含有蒽、 芘、 酚 类、苯系物、 重金属等有毒性、 恶臭味的物质 混合在一起形成稳定的乳化体系。 由于特殊的性 质其处理成本较高而且技术难度较大 一直是 国内外炼油行业的环保难题。 近几年来 随着我 国环保法规的日趋严格和企业技术进步的强烈要 求“三泥 ” 的减量化、 无害化、 资源化处理日 益成为环保工作者研究的热点。
国内外最新处理技术 焚烧处理 新的焚烧技术、生物处理 。

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2011)

第一条 为促进城市生活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根据《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城市、镇规划区的建成区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在城市日常生活和为生活服务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废物,不包括建筑垃圾、渣土、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是指政府依法征收并用于将城市生活垃圾从市政垃圾转运设施运往垃圾处置场进行处置以及相关管理的费用。第三条 市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其日常工作由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的征收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其具体征收工作由区县(自治县)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市和区县(自治县)财政、民政、价格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四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按照以下规定分类计征:

  (一)居民按户计征;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照在册职工和临时聘用人员人数计征;

  (三)学校、医院、部队、厂矿、集贸市场、批发市场按照实际产生的生活垃圾量计征;

  (四)商业门店(网点)及其他商业用房按经营面积计征;

  (五)餐厨垃圾按照实际产生量计征;

  (六)其他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定额或计量的方式计征。

  自行将生活垃圾运输到垃圾处置场的,按量计征处置费,并扣减垃圾转运费用。第五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市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制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六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按月计收。居民可以按季度或年度预缴,单位按年度缴纳。第七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可以委托税务机关、供水供气企业、金融机构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代收。委托方和受托方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协议。第八条 下列对象经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初审,报区县(自治县)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免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二)国家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家庭;

  (三)非营利性社会福利机构;

  (四)连续二个月及以上水、电、气表走数均为零的居民户免收走数为零期间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减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九条 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须持有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和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收费工作证件,使用财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专用收(票)据。第十条 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北部新区征收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全额缴入市级财政,市级财政根据征收体制按季度安排使用。其他区县(自治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缴入本级财政。

  区县(自治县)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的征收情况报送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第十一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的转运、处置和管理工作。市和区县(自治县)环境卫生、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的监督和管理。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缴纳或弄虚作假少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的,由区县(自治县)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对单位处以应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0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第十三条 城市环境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部门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持有收费许可证、专用收(票)据和收费工作证件收费的;

  (二)擅自变更收费范围和标准的;

  (三)隐瞒、截留、坐支和挪用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的;

  (四)以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名义收取其他费用的;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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