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排污单位管理名录规定?
一、重点排污单位管理名录规定?
《规定》明确了重点排污单位筛选条件,分别从产排量、重点行业、生产工艺设备以及环境风险等方面对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筛选条件作出明确规定;要求对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实行分类管理,按照受污染的环境要素分为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声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以及其他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五类。
设区的市级环保部门负责确定下一年度本行政区域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按照《企业事业单位名录信息公开办法》的规定按时公开。环境保护部负责建立和运行全国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信息管理系统,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信息由设区的市级以上环保部门负责维护管理。
二、重点排污单位确定标准?
重点排污单位确定标准依据企业排污量大小而定。
如果企业废水排放量一天超过100吨就会被列入水重点排污单位,如果企业有组织废气排放管道直径超过1米会被列入大气重点排污单位,如果企业危险废物年产生和转运处置量超过100吨会被列入土壤重点排污单位,列入重点排污单位的一般要求安装在线监测系统。
三、冷库是重点排污单位吗?
是的,冷库因为经常储存有生物类制品,有些动物和植物如果储存不当,容易发生变质腐坏,所以是是重点排污单位。如今生态环境面临水污染防治工作形势严峻、企业行业也就是冷库氟利昂可能存在环境隐患众多、处理农业面源污染任务重、冷链企业。
四、重点排污单位自动在线监测规定?
重点排污单位实施全天24小时自动在线监测。
五、怎么设定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 保护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本 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承载力、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商有关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六、重点排污单位标准是什么?
(一)一种或几种废水主要污染物年排放量大于设区的市级环 境保护主管部门设定的筛选排放量限值。 废水主要污染物指标是指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以及 汞、镉、砷、铬、铅等重金属。筛选排放量限值根据环境质量状况 确定,排污总量占比不得低于行政区域工业排污总量的 65%。
(二)有事实排污且属于废水污染重点监管行业的所有大中型 企业。 废水污染重点监管行业包括:制浆造纸,焦化,氮肥制造,磷 肥制造,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化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化 学纤维制造,有漂白、染色、印花、洗水、后整理等工艺的纺织印 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皮革鞣制加工,毛皮鞣制加工, 羽毛(绒)加工,农药,电镀,磷矿采选,有色金属矿采选,乳制 品制造,调味品和发酵制品制造,酒和饮料制造,有表面涂装工序 的汽车制造,有表面涂装工序的半导体液晶面板制造等。 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增加相关废水污染重点监管行业。
(三)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已发放排污许可证的产生废水 污染物的单位。
(四)设有污水排放口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五)所有规模的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日处理 10 万吨及以上 或接纳工业废水日处理 2 万吨以上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各地可 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降低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规模限值。
(六)产生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可溶性 剧毒废渣的企业。
(七)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中 承担污染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
(八)三年内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或者因水环 境污染问题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企业事业单位。
(九)三年内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 制指标被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予以“黄牌”警示的企业,以及整治后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被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予以“红牌”处罚的企业。
七、重点排污单位信息公开的准确说法?
《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十二条规定:“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
八、列入土壤重点监管单位怎么办?
列入土壤重点监管单位应自行监测和周边监测。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自行监测和周边监测制度是一项新的制度,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完善,为标准和规范的制定积累实践经验。目前生态环境部正在组织起草《在产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待发布后,可参照执行。
九、排污单位范围?
排污单位包括的范围很广,它是指本行政区域内向大气和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单位,除排污的工业企业外,包括餐饮、洗浴、医疗单位和机关事业单位采暖的锅炉、茶炉、大灶等等。只不过是今年我们进行排污许可证管理的行业,重点放在焦化、冶炼、采选、铸造、水泥、建材、陶瓷、化工等重污染行业。主要包括以下几类排污单位:
1.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排放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
2.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
3.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
4.城镇或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
5.依法应当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其他排污单位。
十、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环境信息的应受什么处罚?
《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第六十二条规定:“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近期,环境保护部将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界定重点排污单位的范围,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信息公开的内容、方式、时限以及监督。
重点排污单位向社会公开其环境信息,是保障公众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权利的需要,也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强制性公开:基础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生产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产品及规模;排污信息,包括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口数量和分布情况、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情况,以及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排放总量;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环境许可信息,包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通过其网站、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或当地报刊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环境信息。同时可采取公告或者公开发行的信息专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信息公开服务、监督热线电话,本单位的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开栏、信息亭、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等场所或设施等符合信息特点的以上一种或者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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