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内容
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内容如下:1、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各产生地点对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和工作要求;2、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的产生地点、暂时贮存地点的工作制度及从产生地点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的工作要求;3、医疗废物在医疗卫生机构内部运送及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的有关交接、登记的规定;4、医疗废物管理过程中的特殊操作程序及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紧急处理措施;5、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过程中有关工作人员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置负责医疗废物管理的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履行以下职责:1、负责指导、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2、负责指导、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工作;3、负责组织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发生时的紧急处理工作;4、负责组织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的培训工作;5、负责有关医疗废物登记和档案资料的管理;6、负责及时分析和处理医疗废物管理中的其他问题。《医疗废物管理制度》第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第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时,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紧急处理措施,并在48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调查处理工作结束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调查处理结果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每月汇总逐级上报至当地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每半年汇总后报卫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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