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关于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优惠政策有哪些突破和进步?
新《条例》关于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优惠政策有哪些突破和进步? 1.提高了独保费标准,明确了发放渠道。《条例》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子女满16周岁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每月发给不低于20元独生子女保健费,至独生子女满16周岁止。所需经费,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承担;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承担。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报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2.完善了计划生育职工退休奖励政策。《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退休时,提高5%的退休金;企业职工退休时,给予一次性补助,具体标准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所需经费,是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承担;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承担。国有企业改制、破产的,其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资金的发放依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五条规定:“终身无子女或者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子女死亡不再生育的职工,退休时按100%发给退休金或者给予一次性补助。一次性补助标准,由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所需经费,由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承担”。上述规定明确了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一次性奖励形式,确定了奖励发放渠道,为解决长久以来群众反应强烈的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兑现问题提供了法律保障。 3.增设了有关部门对计划生育家庭的优惠政策兼容制度,将国家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扶、计划生育家庭特扶政策上升为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对子女满16周岁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在调整承包地、自留地、自留山,分配集体收益时,以家庭人口数量作为基本分配补助单位的,增加一人份额;以家庭作为基本分配补助单位的,户均增加30%以上份额;分配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安排保障性住房、农村危旧房改造时,予以照顾。第四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农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在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农村住院分娩制度时,政府给予补贴。第四十三条规定:“实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只有一个子女或者两个女孩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奖励扶助金。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对独生子女死亡或者伤残的计划生育家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特别扶助金”。上述规定,体现了让计划生育家庭优先优惠享受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立法指导精神,是安徽省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建设的重大突破和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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