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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治理与单个企业治理有何异同?

2024-10-18 19:32:31固废土壤1

企业集团治理的特征源于其组织结构的多级法人制,同时,成员企业的利益服从于企业集团整体利益的需要,企业集团的治理自然有其特殊之处,但它也具备单体公司所共有的治理问题。基于企业集团组织结构背景,以母公司为主导的企业集团,在治理的客体及范围。治理的方式以及治理效果等方面都同单一企业的公司治理有所差异。

从治理的对象和范围来看,企业集团治理的客体更为宽泛,对于单体企业而言,其治理边界与其法人边界相同,即治理活动仅限于其自身的法人边界之内而在一个多法人联合体的企业集团当中,公司治理的边界要明显广于公司的法人边界。尤其是处于支配地位的母公司对子公司或者对在某种程度上依赖于母公司的其他关联性公司也具有一定程度的控制权的情况下,就不能用单一公司的治理边界来说明与之对应的权责关系,这也是法人人格否认的立法基础。同时整个企业集团的治理又呈现出一种双重性,集团内部各成员企业分别有各自的治理结构,即对单体企业而言,有内部与外部治理之分。但在集团内部各成员企业之间,尤其是母子公司之间则还存在着中间治理结构,通过中间治理使得母公司的治理边界得以延伸。

公司治理结构是为了解决代理人问题提供了相互制衡的组织机构。而与此同时,还需要通过以此为基础的治理机制,或治理方式来实施,一般就单体企业而言,通常存在两种治理机制、激励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这两种机制促使代理人努力工作降低代理成本;避免机会主义等道德风险行为。而对于多法人联合体的企业集团而言,处于一元中心地位的母公司不仅要解决子公司的代理问题同时还面临对各成员企业的控制和利益协调。因此,在企业集团当中,除了激励和监督机制之外,治理的方式还应包括控制与协调,其中,控制以股权为基础。

由于在集团内部各成员企业之间呈一个层级体系。因而其董事会的构成也表现出一个层级关系,其中,母公司的董事会位于顶层,是集团的战略管理中心而子公司的董事会则是集团的战略实施单位。母公司通过向子公司派遣董事,实现对子公司的战略控制,这也是母子公司之间关系协调的一个重要手段。同时,母公司向子公司派遣监督人员以加强资本、人事和财务的控制,如财务总监。而对于特大型国有企业集团,作为股东的国家还向其派驻稽查特派员,这些都与单体企业的治理不同。

就经理人员的代理问题而言,由于母子公司的股东随股权结构表现出一种层级性,即母公司的经营者要将其所有者委托的一部分经营权再委托给子公司的经营者从而使子公司的经营者与其母公司的所有者之间的代理链条拉长,形成一种多重委托下的代理问题。在整个企业集团内部,即使母公司对其下属的各个子公司的经理人员能够进行较为有效的监控,但与单体企业相同整个集团的最高经营决策层仍得由股东进行治理,股东始终都是最终的监督者,所不同的是企业集团较单体企业加大了其股东信息不对称的程度,这就使得企业集团的最高经营决策层有更多的机会从其自身利益出发,加大道德风险的可能。同样,控制权争夺也很难对集团经营者起到应有的治理作用,其原因主要是外部投资者与公司的股东一样也面临着较单体公司严重的信息不对称。

由于企业集团尤其是大型国有企业集团的竞争地位比较稳定,倒闭的可能性较小,比较容易维持长期的雇佣关系以及存在着较大的晋升空间和较大的训练范围。这些对员工及子公司经营者的激励作用都与单体企业有所不同。最后,我国国有企业集团尤其是国有大中型企业集团相当数量的已经实行了授权经营,从而形成政府、所有者、母公司、子公司的委托代理关系。其中,母公司作为子公司与政府之间的一个界面公司,对子公司行使出资人的职责。所以,对于母公司与政府而言,其间存在的所有者缺位,行政干预过多较之母子公司之间更为严重。因此,集团当中子公司治理机制的完善与否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母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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