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条例?
一、广东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规定
2005年10月1日,广东省政府颁发了《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办法》中允许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流转,纳入统一土地大市场,将有利于盘活农村原有的建设用地,从而大大减轻对新增建设用地需求的压力,推进农村工业化、农业产业化和城镇化进程。《办法》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具体规定如下:
1、出让使用权须经村民同意
出让、出租和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须得到一定比例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同意,比如在会议上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或村民代表对出让使用权无异议,才能将土地出让。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应当参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的程序和办法,通过土地交易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进行。
2、集体土地不得开发商品房
通过出让、转让和出租方式取得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不得用于商品房地产开发,只能用于以下三种项目开发:一是工商企业;二是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三是农村村民住宅。土地使用者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改变该幅土地的建设用途。
3、土地收益50%用于社保
集体土地所有权出让、出租所取得的收益应当应当由集体统一管理。其中该土地上所获得的50%以上的收益应当存入银行或者农村信用社专户,专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社会保障安排,不得挪作他用。
4、制定基准地价防止炒卖
各地要加强农村集体土地的产权管理,逐步建立地价体系。各市、县应当制定和公布本行政区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基准地价,防止借机违法占用耕地和炒买炒卖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审批程序
1、项目立项——用地单位到区、县发改部门办理建设项目立项手续,取得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2、规划审批——用地单位到区、县规划建设部门办理项目规划批准文件,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设计要点、规划部门审定的建设项目规划平面布置图;
3、签订用地协议——用地单位与集体土地所有者和原使用者签订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协议,如没有签订协议,也需要取得集体土地所有者和该土块的原使用者双方的书面同意书;
4、用地申请——用地单位携相关材料,向所在区、县的国土资源分(县)局提出用地申请;
5、勘测定界——分(县)局开具勘测定界联系单,并根据规划批准用地范围勘测定界;
6、审核报批——分(县)局对是否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用地条件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报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审批;
7、核发证书——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国土资源分(县)局核发用地批准通知书,用地单位凭用地批准通知书等相关资料,申请集体建设用地土地登记,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8、上报备案——供地完成后,各分(县)局应上报市局备案,并在(各)建设用地全程跟踪管理系统《集体建设土地使用》中录入有关供地情况。
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允许入市流转后,农民的宅基地、村集体管理用房、养老设施乡村公路等,以及村办工厂等用地均能进行流转交易,既能盘活农村土地资源,又能更好的解决集体产权权属不明的情况,对于整个土地市场来说是利大于弊的。
本网站文章仅供交流学习 ,不作为商用, 版权归属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